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

《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發揮該省博士後的專業特長和科研能力,促進該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設立"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並制定。該辦法列六章,二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事廳
  • 文號:蘇人發[2004]38號
  • 發布日期:2004-12-16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4-12-16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
為加快發展我省博士後事業,充分發揮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學、規範地做好我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4年12月16日

詳細內容

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發揮我省博士後的專業特長和科研能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設立"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主要資助自然科學套用研究、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社會科學研究。
第三條 江蘇省人事廳是"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的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具體受理博士後科研資助的申請並組織專家評審,按規定編制博士後科研資助資金年度預算。省財政廳負責"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資金的籌集、管理和財務監督。
第四條 "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資金主要來源於省政府專項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設站單位的經費投入。
第二章 資助期限、類別和金額
第五條 列入本計畫的項目,資助期限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後留在進站單位工作的人員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經批准可延長一年。
第六條 本計畫提供的資助類別及金額為三類:
A類,資助金額6-8萬元人民幣,支持國際先進、國內同行領先、能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或跟蹤國際學科發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套用前景、對學科建設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
B類,資助金額3-5萬元人民幣,支持國內同行領先、能產生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或學術意義重大、具有先進性和開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套用前景的項目;
C類,資助金額1-2萬元人民幣,支持國內先進、能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或學術思想新穎、立論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套用前景的項目,或著眼於理論創新和實踐問題解決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在我國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可望取得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沿性基礎研究項目,或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對我省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具有重大套用價值的研究項目,可以不受上述資助類別和金額的限制。
第三章 資助條件及申報和評審程式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正式辦理進站手續並在站工作;
(二)選題範圍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攻關、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性研究的重點發展領域及方向,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重點,所研究項目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套用價值;
(三)具有堅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強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
(四)出站後願意留在江蘇工作。
第八條 本計畫以項目形式申報,採取個人申請,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審核擇優推薦,或博士後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及市人事部門審核擇優推薦,專家評審遴選,省人事廳審定公布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本計畫每年申報評選兩次,於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報材料,6月和12月進行評審工作。
第十條 申請者可在"江蘇博士後"網站上下載《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申請表》,填寫後連同有關附屬檔案材料,報送進站單位審核(企業博士後報送博士後工作站或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者進站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如實填寫單位意見,擇優向省人事廳推薦。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的申報材料直接向省人事廳推薦,博士後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的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市人事局審核後,由各市人事局擇優向省人事廳推薦。《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申請表》和有關附屬檔案材料一式三份,報省人事廳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同時需報送《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申請表》的電子版。
第十二條 省人事廳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對象及其科研項目初審後,由省人事廳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對象及其科研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資助人選、項目及資助類別,經省人事廳審定批准後,資助人選及其項目正式列入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實行預、決算制度。省人事廳根據博士後科研工作年度計畫,組織匯總、論證省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安排建議。省財政根據財力情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核定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的年度支出預算。預算執行年度,省財政廳會同省人事廳根據確定的年度預算和資助項目實施情況,分期分項目撥付資金。省人事廳每年末將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的年度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市劃撥的資助經費由受資助者進站單位財務部門單獨立帳,代為管理。設站單位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
第十五條 博士後科研資助經費只能專項用於項目科研支出,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支出、正常辦公經費支出、行政後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不得用於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其他不屬於博士後科研資助資金開支範圍的支出。
第十六條 設站單位博士後管理部門有權對受資助者所獲資助經費使用支出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資助期滿或資助項目研究結束,受資助者應會同設設進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如實填報《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詳細說明經費使用情況,由設站單位簽署意見後一式兩份報省人事廳審核備案,博士後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還須報送一份給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受資助者出站時不得帶走未用完的資助經費和用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並與設站單位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留給設站單位繼續用作博士後科研工作。
第十九條 受資助者中途退站或被進站單位除名的,資助項目因故撤銷的,省市人事部門將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資助款項,退回上繳財政。
第二十條 省市人事部門對下撥的資助經費使用情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不當的,或有其他虛假違規行為的,視情節收回全部或部分資助款項,退回上繳財政;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者進站單位負責本計畫資助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管理,創造良好環境,落實相應的配套措施,支持受資助者開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資助期內,省市人事部門將對受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檢查跟蹤。
第二十三條 資助期滿或項目研究結束後,受資助者須及時向進站單位提交《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項目總結報告》。《報告》經設站單位考評簽署意見後,由省人事廳或委託市人事局、設站單位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核鑑定。《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項目總結報告》設站單位須一式兩份報送省人事廳備案,博士後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設立單位還須報送一份給市人事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受資助者發表、出版與本計畫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鑑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註"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項目"(英文翻譯為: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
第二十五條 對於資助對象中的優秀者,省人事廳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出站後繼續在江蘇做二站博士後的,若再次申請江蘇省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資助,省人事廳將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 受資助者及其項目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 受資助者及有關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省人事廳經核實後,將撤消其資格,追回資助經費,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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