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實施細則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實施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加大博士後培養力度,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設立引進項目、派出項目和學術交流項目。
第三條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及實施細則、組織專家評審、下發資助計畫、撥付資助經費、評估實施情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負責協助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承擔具體實施工作;博士後設站單位負責資助人員的推薦遴選、簽訂協定、日常管理、經費轉撥及違約處理等事項。
第二章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引進項目
第四條引進項目目標
資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學博士來華(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項目實施初期,在“985”高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綜合評估為優秀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試行,根據試行情況在“211”高校等逐步展開。
第五條引進項目人員基本條件
1.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2.近三年在國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獲得博士學位。
3.在讀博士期間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非英語國家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聽、說、讀、寫能力。
5.此前未獲得過此項資助。
第六條引進項目人員遴選程式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每年年初下發資助計畫,有關單位根據資助計畫,按照基本條件自主選拔產生資助人選,每年年底前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和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備案。
第七條引進項目人員管理
1.引進人員由引進單位按照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執行《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
2.交流時間為兩年。引進人員應保證在華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不少於20個月。
3.引進人員延長研究時間,須由引進單位審核同意。
4.引進單位須與引進人員簽訂協定,對研究內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
5.引進單位承擔引進人員的日常管理、國家資助經費轉撥、違約處理等工作。
6.引進單位應參照《外籍及港澳台來華人士綜合醫療保險》協助外籍(境外)引進人員辦理在華期間的保險。
第八條引進項目資助經費
1.引進人員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萬元人民幣。其中,國家資助每人每年20萬元人民幣,引進單位資助每人每年10萬元人民幣,包括在華的生活開支、住房補助、醫療保險及一次來華往返國際旅費等。引進單位應按月撥付引進人員資助經費。
2.引進人員博士後研究工作延長期間的費用參照上款標準,由引進單位承擔。
3.引進人員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費及相關費用自行解決。
第九條引進項目人員違約處理
1.引進人員如有《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或嚴重違反與引進單位簽訂的協定,按退站處理。
2.引進人員退站,須返還資助經費剩餘部分,並按照與引進單位簽訂的協定交納違約金。
第三章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派出項目
第十條派出項目目標
資助優秀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含擬進站的應屆博士畢業生)到國外(境外)優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優勢學科領域,合作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派出項目申報條件
1.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2.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具備一定的學術成績,表現出較強的科研潛力。
3.具有良好的英語(或接收國語言)聽、說、讀、寫能力。
4.自主聯繫國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或知名企業,並獲得正式邀請。國外(境外)擬接收單位一般應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國際知名研究機構或企業。國外(境外)機構正式邀請信應使用邀請機構專用信紙列印,由外方合作導師或邀請機構簽發,並明確如下內容: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請人姓名及國內單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時間;科研工作專業、課題或研究方向;同意支付第二年資助經費;外方合作導師簽字(含電子簽名)與聯繫方式。
5.專業領域。優先考慮《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大專項、前沿技術領域及符合《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規劃》要求的重點項目。
6.此前未獲得過此項資助。
第十二條派出項目人員遴選程式
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選拔,每年一次,具體程式如下:
1.組織申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每年年初印發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和合作導師同意,通過所在設站單位進行申報。工作站聯合招收人員通過所在工作站進行申報。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含定向委培博士畢業生)須徵得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同意。
3.單位推薦。派出單位按照當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初審申報人員資格及申請材料、填報推薦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系統除外)的設站單位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的設站單位報送福建省公務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匯總後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科技文職幹部局、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匯總、審核相關設站單位的申請材料,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北京地區的中央所屬單位直接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4.擇優資助。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每年6月份左右組織專家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確定資助人選。
第十三條派出項目人員管理
1.派出人員由派出單位按照《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和國家公派出國人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交流期限為兩年。
3.派出人員須在資助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赴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4.派出單位須與派出人員簽訂協定,對研究內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
5.派出單位承擔派出人員的國家資助經費轉撥、保證金的收繳與返還、違約處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6.派出單位負責在派出人員赴外前及結束研究工作時為其辦理博士後進出站手續,並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除外)保管在外研究期間的戶口和人事檔案。
7.派出單位應對派出人員進行出國前培訓,要求派出人員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我國和在外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
8.派出單位負責協助派出人員辦理出國手續,對派出人員在外開展博士後工作進行跟蹤管理,並督促其按期回國。派出人員未按與派出單位簽訂的協定規定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以上,按退站處理,並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備案。
9.派出人員可持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出具的《“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資助證明》(附屬檔案1)辦理相關赴外手續。
10.派出人員應及時向在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所在地所屬使領館報到。在國外(境外)期間應與所屬使領館和派出單位保持經常聯繫。派出人員結束在外博士後研究工作應向所屬使領館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11.派出人員如因項目需要延長研究時間,須持國外(境外)合作導師同意延長研究時間的證明,報派出單位同意,並由派出單位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或分級管理省市備案。延期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延期期間經費自行解決。
12.派出人員如需變更國外(境外)接收機構,應及時通知派出單位,由派出單位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未經批准隨意變更國外(境外)接收機構的行為,視為違約。
13.派出人員在外研究期間的科研成果應作為國內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依據。
14.派出人員結束研究工作須填寫《“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派出項目)”結題表》(附屬檔案2),由國外(境外)接收機構合作導師出具書面評價意見,並於辦理出站手續時交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或分級管理省市備案。派出人員期滿回國後,派出單位應組織派出人員進行在國外(境外)的科研情況報告會。
15.派出人員在外工作時間兩年累計應不少於20個月。
派出人員如因病不能繼續在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需回國治療,應徵得國外(境外)接收機構合作導師的同意,與其協商康復後是否繼續未完成的科研工作。派出單位憑國外(境外)接收機構合作導師的書面同意意見和國內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可根據治療時間適當延長博士後研究工作時間。回國治療期間按病假待遇發放資助經費。在國內累計治療時間達到六個月以上者,如仍不能繼續在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按退站處理,並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備案。
16.派出人員嚴重違反與派出單位簽訂的協定,按退站處理,並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備案。
第十四條派出項目資助經費
1.國家資助派出人員第一年每人30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在外期間的生活開支、住房補助、在外的醫療保險、往返國際旅費等。派出單位分期向獲資助人員轉撥。第二年的資助經費由國外(境外)接收機構或合作導師承擔,第二年及延長期的資助標準參照第一年的標準商定。
2.派出人員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費及相關費用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派出項目人員違約處理
1.派出人員實行“協定派出,違約追償”的管理辦法。
2.派出人員赴外前須與派出單位簽訂協定,並向派出單位交納保證金。
3.派出人員退站,須返還資助經費剩餘部分,並按照與派出單位簽訂的協定交納違約金。
第四章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學術交流項目
第十六條學術交流項目目標
資助優秀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學術交流項目人員的申報條件
1.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須經推薦單位和合作導師同意)。
2.具有良好的英語(或參加學術交流會議所需語言)聽、說、讀、寫能力。
3.擬參加的國際學術交流會議需為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和一定規模的國際學術交流會議,召集方為專業的行業協會,或者由國際著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發起的多邊國際學術會議。
4.已經向擬參加的國際會議投稿、為論文的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後合作導師為第一作者,博士後本人為第二作者),並已經收到會議的正式書面錄用通知將在會議上宣讀論文。
5.在從事本站博士後研究工作期間未獲得過此項資助。
第十八條學術交流項目遴選程式
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選拔,每年兩次,具體程式如下。
1.組織申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每年年初印發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2.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合作導師同意,通過所在設站單位進行申報。推薦單位按照當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初審申報人員資格及申請材料、填報推薦意見,並於每年3月底前、6月底前分批報送至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3.擇優資助。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每年4月底前、7月底前擇優確定資助人選,下發批覆通知。
第十九條學術交流項目人員管理
學術交流項目獲資助人員赴國外(境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參照推薦單位相關情況管理。
第二十條學術交流項目資助經費
1.每個學術交流活動資助3萬元,含交通費、食宿費、會議費等。
2.推薦單位根據獲資助人員提供的國際旅費和在外實際發生的與學術交流活動有關費用的票據,為其辦理報銷手續。如資助經費有節餘,可作為獲資助人員其他學術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如獲資助人員因故未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須由推薦單位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備案,資助經費可由推薦單位用於支付下期獲得此項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相關費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條獲得“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資助的人員在發表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科研成果、專利等,須註明“本研究(成果、論文)由‘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附屬檔案1-2:資助證明、結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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