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of post doctoral management in Luogang District,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 地區:廣州省
  • 發布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
  • 有效期:5年
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總 則,管理機構,工作站和基地的設立,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考核評估,隊伍建設,附 則,

廣州開發區蘿崗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博士後管理工作,加大培養和吸引創新型高層次人才的力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人社部發〔2011〕91號)以及《廣州市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穗人社發〔2012〕11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轄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分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設立和管理:
(一)註冊登記地在本區。
(二)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
(三)在本區實際經營。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廣州開發區、蘿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區博士後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區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
(二)督促和指導各設站(基地)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博士後工作。
(三)負責本區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設站及基地評選申報、博士後專項資助、博士後工作評估、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手續等事宜。
(四)負責定期組織本區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及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溝通交流活動。
(五)協調處理本區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條 各設站(基地)單位應建立或明確相應的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制定本單位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度,承擔本單位博士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流動站、

工作站和基地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分站)應符合《管理規定》明確的條件,按照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省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的部署開展。
第六條 設立廣東省、廣州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應分別符合廣東省或廣州市主管部門明確的相關條件,按照省、市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及其規定程式開展。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區轄內企事業單位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及基地的申請,按申報程式及管理許可權進行初審或備案。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八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歲以下。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九條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進行公開招聘,並組織專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接收進站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十條 除特殊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外,申請者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除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站外,其它工作站和基地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
流動站應向工作站和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幫助工作站做好確定研究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工作站、基地具體負責。
第十三條設站單位要制定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
設站單位應當對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對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應更加注重獲得專利、發明和提高經濟效益的能力。對研究成果突出、貢獻較大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予退站。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聯合培養單位共同負責考核。
第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因項目和課題研究確需延長的,應當經設站單位批准,並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負責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思想教育。引導博士後研究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科學嚴謹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十六條 根據《管理規定》,應予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退站處理,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退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工作站充分利用企業優勢,吸引期滿出站優秀博士後留區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助
和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設站(基地)單位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按政策申請國家、省、市博士後相關經費資助,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 區財政設立博士後專項資助經費,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制專項資助經費年度預算,送區財政局審核後將年度所需經費納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資助範圍如下。
(一)新設站(基地)資助。對我區新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區財政給予每站2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我區新設立的省、市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區財政給予省、市財政資助50%的配套資助,基地經批准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二)科研項目啟動經費和生活補助。對我區在站(基地)的每位博士後研究人員(區內流動站與區外工作站或基地聯合招收的除外),區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啟動經費10萬元和每年5萬元的生活補助。每位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僅可申請一次科研項目啟動經費和兩次生活補助,原則上限在站期間申請。
(三)安家費。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後1年內到註冊登記地在本區、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在本區實際經營、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工作,並簽訂3年以上聘用協定的,在工作試用期滿後1年內可向區財政申請提供15萬元的安家費,分2期分別發放總額的50%。隔一年申請第2期,限於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工作期間申請,應當3年內發放完畢。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後在區內企業創新創業、獲評為高層次人才的,按就高不重複原則享受我區相關個人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上述由區財政提供的新設站(基地)資助、科研項目啟動經費資助由設站單位(基地)申請、管理和使用,用於科研設備採購、科研會議、聘用科研人員、科研場地及其他科研費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設站單位、基地要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手續嚴格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科研項目啟動經費資助用於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科研項目。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設站單位應將經費使用情況和項目總結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博士後生活補助、安家費由申請資助的博士後支配使用。
事先未經我區博士後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設立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上述區財政資助經費將不予批准。
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的,科研項目資助申請單位須作出經費結算,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結餘資金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科研潛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申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計畫。具體辦法按照《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執行。獲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將受資助項目總結報告交設站單位匯總後,分別報中國博士後基金會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二條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為子女辦理上學、入托手續。其中申請在本區區屬公辦中、國小和幼稚園就讀的,區教育部門應積極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設站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博士後研究人員各種社會保障。
第七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四條 流動站、工作站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部署,定期組織對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評估。評估工作一般2年進行一次,評估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工作站進行通報表揚;對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報請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對基地的考核評估,參照工作站執行。對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基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積極推薦設立工作站。
第二十七條 設站單位、基地應根據博士後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信息收集和歸檔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後工作信息資料。對在評估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整改,不斷加強和完善自身建設。
第八章
學術交流

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設站單位、基地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學術交流。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設站單位同海外高水平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業建立聯合研發基地,合作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後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三十條 各設站單位、基地應積極參加和組織政策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努力建設一支業務水平高、服務意識強的博士後管理人員隊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開發區、廣州市蘿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2001年2月頒布的《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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