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其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增城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發展、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開放引領、綠色發展、產城融合和創新驅動原則,立足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高附加值服務業,吸引先進制造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全面建設廣州東部樞紐,打造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廣深聯動發展示範區和粵港澳大灣區新興智造高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增城開發區建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增城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情況。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增城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指導,制定支持增城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依法建立增城開發區事項報批綠色通道。
第五條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增城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在增城開發區行使市人民政府交由行使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增城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管委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增城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檔案;
(二)會同增城區人民政府編制和實施增城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三)對增城開發區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四)負責增城開發區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招商引資、經濟統計和企業服務等工作;
(五)負責增城開發區自然資源、安全監管等綜合管理工作;
(六)國家、省、市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制定公布交由管委會行使的市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目錄,並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評估、動態調整。
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承接的市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的實施情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指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增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增城開發區的財政支持力度,管委會應當加大資金籌集,為增城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提供財政保障。
第七條 管委會依託增城區人民政府以合署辦公等方式實施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促進開發區與行政區協調發展。
管委會應當在管理體制、審批服務和運營模式等方面進行創新,建立健全適合增城開發區發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委託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或者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採用市場化運作方式依法參與增城開發區的投資建設、資源配置使用以及運營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不適應增城開發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就該規定在增城開發區的適用作出調整決定;本市政府規章有關規定不適應增城開發區發展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該規定在增城開發區的適用作出調整決定。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會同增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編制增城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增城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發展、空間布局、生態保護等內容。
管委會應當堅持全市規劃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原則,依據上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增城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生產、生活、生態等各類功能分區,保障重大公益性項目、跨區域項目規劃選址工作的落實,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城鄉融合。
管委會應當建立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定期評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增城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科學推進增城開發區交通、能源、信息、供排水、地下綜合管廊、防災減災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保障有力的基礎設施體系。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廣州東部一體化發展,加快建設增城開發區與市中心城區、珠江口兩岸城市、港澳地區之間的快速交通網路,促進交通基礎設施與園區的有效銜接。
管委會應當會同增城區人民政府推進智慧城市建設,運用網際網路、雲計算、智慧型感測、衛星、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完善現代化市政基礎設施智慧型網路,推進建設智慧型化的交通、電網、氣網和供排水保障系統,構建城市智慧型運行模式和智慧型治理體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質。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增城開發區的建設發展用地,對增城開發區範圍內列入省市級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項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保障建設用地指標。
管委會應當在以下方面對增城開發區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一)確保土地利用以產業用地為主導,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用於重點發展的產業;
(二)加強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保障,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適當增加生活性服務業用地供給;
(三)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動態評估制度,從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和綜合效益等方面進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開發利用制度,通過提高容積率、廠房分割轉讓、收儲合理補償、土地整合開發等方式探索留用地和低效工業用地的開發利用模式,拓展產業發展空間。
土地利用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管委會依法依規制定實施。
第十二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依法落實企業土地使用退出機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項目監管協定中明確約定土地退出情形,當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出讓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推動節能環保材料和新能源技術的套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進行園區循環化改造,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在編制增城開發區建設和開發利用等相關規劃時,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跨區域項目需要占用增城開發區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間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項目選址手續前,徵求管委會、屬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管委會、屬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十四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均衡配置,打造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先行區,建設國家農業現代化示範區。
增城開發區應當依託自然生態、歷史文化、特色農業等旅遊資源,開發文化旅遊項目,開展民俗、公益等特色活動,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山水文化宜游區。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實施產業促進政策,並參考環境影響、資源節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智慧財產權、人文教育等要素,建立項目評價和準入、退出制度,編制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完善產業鏈、供應鏈和創新鏈,加速產業數位化轉型,推動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協同發展,提升現代服務業發展能級,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產業體系,重點發展下列產業:
(一)智慧型與新能源汽車產業;
(二)新型顯示、電子信息、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
(三)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智慧型裝備、人工智慧等新興產業;
(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認證、現代物流、融資租賃、總部經濟等現代服務業;
(五)大健康、智慧型家居、休閒服裝、食品飲料等產業;
(六)其他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推動建設完善廣州東部樞紐、廣州東部公鐵聯運樞紐、僑夢苑華僑華人創新產業聚集區、廣州科教城等重點發展平台,提升產業發展承載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增城開發區的重點發展平台建設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增城開發區申報省、市級創新平台,推動省、市級政府投資基金在增城開發區設立子基金。
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對重點產業在資金支持、企業培育、產業引導、土地供應、物業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增城開發區重點產業扶持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加強與本市其他經濟功能區聯動發展,依法複製上級推廣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新廣州知識城的制度創新成果。增城開發區可以行使本市賦予其他國家級經濟功能區的市一級許可權。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擴大試點範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安排在增城開發區實施。
增城開發區應當探索建立與港澳的合作協調機制,在規劃、用地、招商、投資、貿易、金融等多領域加強合作,促進產業發展。
管委會應當推動企業建設新興產業發展聯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推進企業相互協作和資源整合,培育壯大產業集群。
第二十條 管委會應當創新對外合作機制,積極對接國際規則,參與國際合作。管委會應當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和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拓展利用外資方式,最佳化外商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
管委會應當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發展外貿綜合服務、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編制和實施增城開發區科技發展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的主攻方向、任務目標、主要政策、激勵手段和具體措施。
管委會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建立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制度,創新科技項目立項和組織方式、科研經費使用、人才評價等機制。
增城開發區應當推動設立創新創業示範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示範基地,實行創新創業企業、科技創新平台獎勵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增城開發區創建大學科技園,建設產業研究院、國家和省級實驗室、技術轉化實驗室等基礎研究平台,鼓勵其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增城開發區參與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加強科技創新合作,探索有利於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的政策舉措。
管委會應當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產學研合作聯盟及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實現科技資源開發共享。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開發區圍繞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智慧型裝備、現代農業等重點、優勢產業,集聚整合科研力量與創新資源,建設產業創新和技術研發平台,開展核心技術研究,參與國家、省和本市科研計畫和科學工程。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實施企業培育計畫,推動成長型中小微企業規模化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通過政府採購、免租創業、貸款貼息、共享科研設備和儀器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支持企業上市。
管委會應當建立科技企業孵化育成支持制度,引導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全鏈式服務體系,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引導支持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
智慧財產權、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活動提供智慧財產權展示、登記、評估、諮詢和融資推薦等服務。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探索與企業聯合建立高價值專利創造中心,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增城開發區發展需求,將產業領軍人才和重點發展領域緊缺人才納入市級人才需求目錄,支持增城開發區申報各級各類人才計畫、重點科技計畫和重大科技平台建設。
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務保障體系,通過建立人力資源服務平台、人才獎勵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訓機構、人才交流機制、引進優質教育醫療資源等方式,為人才提供戶口遷移、住房、培訓交流、就醫、子女義務教育等服務和保障。增城開發區人才保障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科技、教育資源向廣州科教城集聚,在廣州科教城周邊布局高新技術企業與機構,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設集職業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研發和創業孵化於一體的國際一流科技教育融合發展區,打造產業人才和技能人才高地。對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開發區建設國際化人才創新創業示範區,將僑夢苑華僑華人創新產業聚集區納入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培養高地,探索開展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對港澳台及國外創新創業人才施行簽證、工作、居留、稅收、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人才政策,營造國際化的人才工作生活環境。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依託省、市、區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大數據中心,推動政務數據歸集、互聯互通和智慧型復用,提升行政效能和數位化套用治理能力。
管委會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管理,制定和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指南,並對清單內的政務服務事項推行一門受理、一網通辦、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的集成服務模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程式規範、業務系統許可權調整、數據共享等方面給予管委會支持。
第二十九條 增城開發區支持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推進國際貿易一站式服務,為人員往來和貨物通關提供便利條件,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鼓勵口岸查驗機構入駐增城開發區。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銀行、保險、基金、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增城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為增城開發區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服務的金融體系。
管委會應當建立政銀擔保風險共擔機制,推動增城開發區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區功能升級,充分利用中國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再貼現等金融工具支持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增城開發區建設,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專項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企業發展,加強與相關投資基金合作,拓寬產業投融資渠道。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提供稅收政策諮詢服務,會同稅務機關明確辦稅流程指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落實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對來增城開發區工作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或者海外科技專家進出境所攜帶的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學物品,管委會應當協調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供通關便利並落實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務。
管委會應當制定促進政策,推動在增城開發區設立金融、法律、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等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為增城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增城開發區應當營造開放包容、崇尚創新的環境,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增城開發區建立容錯免責機制,支持先行先試,寬容失敗,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管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增城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的示範輻射帶動區域,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