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地方性檔案,實施時間是2004年12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州
  •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25日
正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市級財政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拉動社會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企業技術進步,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尤其是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升級,提高市場競爭力,參照《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省級挖潛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資金。市財政已有切塊設立專項資金的,不在此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市經貿、財政部門負責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成立由市經貿、財政、交通、工商部門參加的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結構最佳化原則。強化政府對經濟結構調整的引導作用,堅持扶優扶強、突出重點。鼓勵企業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做精做強做大主業,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指導下,不分行業、不分所有制安排項目。
(三)突出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原則。實行區(縣級市)(下稱區縣)屬項目由區縣財政資金與市本級財政資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級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四)強化科學論證,規範管理,加強監管原則。加強專家評審、檢查、驗收等環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效益。
第二章項目重點專題第五條重點支持市政府明確的支柱產業和工貿、交通行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納稅貢獻大企業實施的重點技術進步項目,加快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
(一)振興裝備製造業。重點支持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成套設備、通用機械、專用設備、電子裝備、醫療器械、船舶製造等的技術進步項目。
(二)石油化工產業。重點扶持煉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車和電子化學品、塗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場優勢的精細化工產品等的技術進步項目。
(三)電子信息製造業。重點扶持第三代移動通信系統、寬頻接入、高性能數據存儲、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設計與生產、彩色液晶顯示、高密度印刷板、數位化視聽產品、家庭信息網路平台等的技術進步項目。
(四)生物醫藥和中藥現代化。重點支持國家一、二、三類新藥、以基因工程品種為代表的生物技術醫藥產品、以中藥現代化品種為核心的現代中藥和利用生物技術發展生化製藥等的產業化項目。
(五)新材料產業。重點支持光電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結構材料、生物醫用材料、新型建築材料、先進金屬材料和納米技術與材料等的技術進步項目。
(六)大力發展信息化綠色交通。重點支持綠色生態站場、智慧型交通及運營工具的更新換代。
(七)發展現代流通業。重點扶持連鎖經營、新型肉菜市場、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級批發市場、特色商業街等重點流通龍頭企業的技術進步項目。
(八)推進食品安全生產。重點支持食品工業企業生產工藝、檢測設備以及生產線的技術改造與更新換代。
(九)停車場建設。重點支持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建設項目。
(十)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重點專題項目。
第六條市經貿、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經濟發展實際,於每年11月底前發布下一年度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重點專題和重大專項。
第三章資金安排方式第七條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貸款貼息、補助等:
(一)貸款貼息。
重點支持符合專題、已啟動在建並使用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技術改造項目,以加快推進重點項目的建設進度,促進重點項目早建成投產、早發揮效益。項目貼息額原則上按銀行貸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過2年。
(二)補助。
為切實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技術瓶頸問題,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通過設立重大專項和公開招標方式,重點扶持一批攻克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難題的重大技術進步項目,體現政府巨觀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意圖,引導企業投資方向,帶動相關行業快速發展。
1?重大專項補助。由市經貿、財政部門組織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照國家、省的做法,根據廣州發展實際,圍繞重點產業、重點領域研究確定若干重大專項,並在全市範圍內徵集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的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15%。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經貿、財政部門發布的重大專項徵集通知確定。
2?招標項目補助。由市經貿、財政部門組織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照省的做法,結合廣州市實際研究確定重點技術進步項目招標專題,委託有資質的招標公司依法公開招項目承擔單位。中標項目的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招標的專題和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經貿、財政部門會同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另行制定。
(三)項目招標、重大專項評審、集中檢查等費用
項目招標、重大專項評審、集中檢查等工作由市經貿、財政部門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其費用在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項目申報第八條申報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九條申報項目的企業,必須認真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紮實做好市場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條企業應按照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專題和重大專項逐級對口申報。區縣屬企業分別對口向當地經貿、交通等部門申報;市屬企業向所屬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投資主體申報;中央、省屬企業對口直接向市經貿、交通等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項目必須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州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論證意見、項目批覆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項目有效的銀行貸款契約和銀行貸款劃款憑證複印件;
(五)企業近3個月財務報表、上年度審計報告及繳交稅款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申報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項目的專家評審論證工作,由申報項目的企業所屬區縣經貿、交通等部門和市有關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投資主體組織。
第十三條申報重大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報告、《廣州市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近期財務報表、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繳交稅款證明等資料。
第十四條各區縣經貿、交通等部門和市各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投資主體要認真審查、篩選所屬企業申報的項目材料,嚴格把關,並根據項目的重要性和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排序後對口上報市經貿、交通等部門。
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條參加招投標的項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標管理辦法操作。
第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對資金申報材料和招投標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項目選擇及資金撥付第十七條市經貿、交通等部門根據各區縣經貿、交通等部門和市各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投資主體的意見,對企業申報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排序意見後報市經貿部門匯總。由市經貿、財政部門會同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統籌提出項目資金安排計畫,並在廣州工業信息網等媒介上公示後,按規定程式下達項目資金計畫檔案。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項目資金計畫檔案辦理資金撥付。市屬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實行集中支付;區縣項目資金由市財政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劃撥,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收到貼息或補助資金後,應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項目的監督管理與檢查驗收第二十條建立項目監督管理和檢查制度。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會同財政部門分工負責所屬企業資金扶持項目的實施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日常跟蹤檢查,並及時向市經貿、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市經貿、財政部門負責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資金扶持項目的實施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集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承擔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市經貿、交通等部門負責對口指導各區縣經貿、交通等部門和市各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投資主體,對項目的實施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監督項目的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縣財政局協助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並對所屬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項目驗收制度。市經貿、交通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參照《廣東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所屬企業資金扶持項目組織分級驗收,並將結果上報市經貿、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時,須逐級對口書面報市經貿、交通、財政等部門同意。對因故終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逐級對口報市經貿、交通、財政等部門核批,剩餘資金如數退回上繳市財政。
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三條凡上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取消企業三年內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內容又沒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應變更手續,造成項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經貿、交通、財政等部門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項目財政資金。違反本條規定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收回財政資金。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區縣經貿、交通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級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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