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7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6〕47號印發《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原則和使用範圍、支持方式及額度、項目資金的申請、項目資金的審核及審批、監督檢查、附則7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6〕4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7月20日
  • 施行時間:2006年7月20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使用範圍,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審核及審批,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6〕47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再將《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辦法

六安市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4]18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是在六安市直、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安區裕安區依法登記註冊設立、辦理稅務登記、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其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市財政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新建、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及信用擔保、人才培訓和信息網路等服務體系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2006年預算安排300萬元,專戶存儲、滾動使用,以後每年按照財政收入的增長比例及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情況同步增長。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原則:
(一)體現產業政策,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
(二)最佳化投向,突出重點,適度集中,擇優扶持;
(三)實施國民待遇,公平對待,一視同仁;
(四)自主申報,集中受理,公開評審,公正分配;
(五)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中小企業新建、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重點項目;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包括人才培訓、信息網路、項目工作經費等;
(三)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的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當年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一般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高新技術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每個項目年度貼息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企業當年自有資金投入額度的6%,資助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貸款貼息和無償資助的支持額度均按項目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計算,支持比例按照當年審核確認的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總額及專項資金餘額情況一年一定。
計算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應剔除土地價值、資本化利息等。
整體搬遷企業計算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為新址新建固定資產原值減去企業原址固定資產原值。
項目企業已享受的招商引資獎勵應在專項資金支持額度中扣除。
第九條 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重複支持。但是可以按照不超過到位資金的20%補助企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條 招商引資企業在重組、收購協定中承諾的投資項目,專項資金不予支持。承諾之外的項目可列入支持範圍。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並能夠按照《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告;
(三)經濟效益較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五條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本地區經濟發展方向,技術達到本地區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定;
(四)項目竣工投產後,能夠達到預期經濟效益和促進財政增收、就業增加。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表(每年1月30日前在政府網站上提供下載。)。
(二)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貸款貼息項目需提供項目貸款契約(複印件);無償資助項目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複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五章 項目資金的審核及審批

第十四條 在市財政局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簡稱中小辦),辦公室成員由市財政局、市經委派員組成。市經委主要負責項目受理和評審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對項目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價值審核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中小辦負責印發檔案並在政府網站公開組織開展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中小辦對企業申報項目初審後,通過招標決定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的新增生產性固定資產價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通過審核的項目資料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於30天,公示期間有投訴的項目,由中小辦負責組織覆核。
第十八條 中小辦根據公示結果將項目匯總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將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撥付工作原則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條 企業收到中小辦撥付的專項資金後,要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貸款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無償資助資金增加“資本公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中小辦辦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審批、撥付等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承擔項目審核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中小辦監督。如因中介機構原因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應按契約約定承擔責任。簽字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工程造價師等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申報項目的中小企業,若有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除強制收回專項資金外、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扶持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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