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8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31號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獎勵,購置、租用科學儀器設備補助,支持科技平台建設,扶持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申報與審批程式,監督管理,附則8章23條,由六安市科技局、六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3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5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5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六政辦〔2014〕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7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5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檔案的通知》(皖政辦〔2014〕8號)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六發〔2014〕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圍繞省主導產業和市首位產業、主導產業,按照企業投入為主、市、縣(區)聯動、扶優扶強的原則,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學儀器設備的購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設、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等。
第三條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設立本級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按照屬地原則,市屬和省、部屬單位由市財政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給予支持;屬於縣(區)的企業和單位由同級財政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60%給予支持,市在縣(區)先行獎補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40%給予支持;屬於六安開發區、市集中示範園區的企業和單位由園區財政按本辦法獎補標準的40%給予支持,市在開發區和園區先行獎補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60%給予支持。
第二章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獎勵
第四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分別給予30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對新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給予每件2萬元的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獲得省專利產業化項目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國家和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水稻、小麥)分別給予每個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新產品按企業重點新產品銷售收入在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中的排序分檔確定,排序1—10名的,每個獎勵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獎勵60萬元;排序30名以後的,每個獎勵3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新產品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對企業承擔的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按國家、省下撥經費的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我市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購置、租用科學儀器設備補助
第九條 對下列企業和研發機構購置用於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台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一)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術為主的綜合實力市內領先、行業一流的骨幹企業;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市企業設立的國家級套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條 對租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按年度租金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租用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且單台價格在5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二)須被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並向社會開放服務,且租用的儀器設備必須是用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
第四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設
第十一條 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工作站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省、市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註冊的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40萬元的獎勵。
第五章 扶持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第十四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市兼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50%—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第十五條 對攜帶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來我市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活動的省外或境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並列入省科技團隊的,項目成功落地後,重點給予以下支持:
(一)出資參股1000萬元作為扶持資金,其中,市本級企業由市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參股,縣區企業由市、縣(區)採用合適方式參股;
(二)科技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市專項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定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定約定給予獎勵;
(三)科技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資金及研發技術、管理經驗等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於20%;
(四)相關部門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為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子女的社會保險、就業、就學提供便捷服務。
第六章 申報與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申請獎勵或補助的企業、單位每年按照市科技管理部門年初發布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到所在縣區相關部門初審後,由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報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門。屬於市直企業和省、部屬單位,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到市直相關部門初審後,由市直相關部門統一報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農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各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提出獎勵或補助建議,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評,市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九條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門獎勵舉報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市已出台的獎勵扶持政策重複部分,按照不重複享受的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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