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城市:廣州
  • 部門:政府
內容,一、改善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環境,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三、,四、促進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五、推動中小微企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六、推動中小微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七、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八、附則,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部署及省政府《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精神,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我市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改善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環境

(一)支持中小微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認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採購〔2012〕1號)精神,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微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市財政局牽頭)
(二)開展清費減負,降低中小微企業負擔。大力推進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落實中新廣州知識城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區實施行政審批管理“零收費”改革試點工作,推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堤圍防護費收費改革,推動我市與珠三角各市車輛年票互通,降低城市運行成本,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市物價局牽頭)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三)大力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專利培育、開拓市場、信息化、創業基地、現代服務業和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市經貿委、財政局牽頭)
(四)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專利申請資助力度。支持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培育和保護,修訂完善相關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專利申請大戶培育制度,對年度專利申請突出的企業給予扶持。優先辦理中小微型創新企業專利申請費用減免和加快審查證明。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三、

落實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五)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市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六)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七)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稅收政策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收政策扣除。(市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八)對中小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市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九)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所得,按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市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十)將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銷售貨物和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統一為月銷售額2萬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市國稅局牽頭)
(十一)將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最高標準,即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市地稅局牽頭)
(十二)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市地稅局牽頭,市經貿委配合)
(十三)對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按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市地稅局牽頭)
(十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經有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市地稅局牽頭)
(十五)認真落實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財綜〔2011〕262號)要求,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深入開展治理亂收費、亂攤派行為。(市財政局、物價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房管局、交委、質監局配合)
(十六)降低小型微型企業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費用。(市質監局牽頭)
(十七)積極組織中小微企業申報國家、省有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資金。(市經貿委、財政局牽頭)

四、促進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

(十八)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搭建融資平台。引導商業銀行落實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差異化金融信貸政策,對符合有關條件的小企業貸款進行專項考核,提高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不斷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各區、縣級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搭建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建立起政府、銀行、擔保、協(商)會、企業合作機制,開展多方對接活動。促進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作用。(市經貿委、金融辦牽頭,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體系建設。支持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增強資本實力,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適當給予財政補助(市經貿委牽頭)。大力推進市再擔保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業務的放大作用,為我市商業擔保機構增信分險,推動我市商業擔保機構健康較快發展。(市金融辦牽頭,市經貿委、國資委配合)
(二十)推進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工作。實施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程,推動中小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以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引導,逐步完善我市中小企業上市企業資源庫,推動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造、規範法人治理結構、引進戰略投資者,最終通過上市實現跨越式發展。(市經貿委牽頭,市金融辦配合)
(二十一)推進中小微企業股權融資工作。推動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拓展業務,為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服務,為中小微企業引入私募基金、戰略投資者、財務投資人,為股權質押貸款創造條件,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市金融辦牽頭)

五、推動中小微企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二十二)支持中小微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大市科技經費對中小微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和支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進一步落實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抵扣等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對依託企業組建或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科技經費給予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經貿委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二十三)推進中小微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發揮廣州市節能專項資金作用,鼓勵企業加大節能投入,積極開展節能技術改造。落實國家清潔生產促進政策,鼓勵中小微企業開展自願清潔生產審核,加大對清潔生產的支持力度,對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獎勵和表彰。大力宣傳和推廣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綜合運用金融、經濟、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採取規劃控制、實施差別電價、錯峰用電等措施,依法淘汰中小微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市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物價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配合)

六、推動中小微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二十四)扶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中小微企業利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各類外經貿專項資金,參加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進行各類出口產品認證等拓展海外市場。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解決我市中小微企業出口遇到的國外政策歧視、貿易保護、智慧財產權侵犯等問題。支持有實力的企業積極承接境外軟體、生物醫藥等服務外包業務。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在境外科技資源密集地區投資設立研發中心和研髮型企業,收購技術和品牌,積極參與境外資源開發合作,建立境外行銷網路,加快出口退稅的辦結工作。(市外經貿局牽頭,市國稅局配合)
(二十五)支持中小微企業增強市場開拓能力。加強對企業產業投資政策引導,指導中小微企業加強市場分析,增強質量、品牌和行銷意識,改善售後服務,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建立市場投資諮詢平台和中介服務體系,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市場拓展、投資方面的診斷、諮詢和輔導服務。扶持流通領域中小微企業發展,對於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中小型現代物流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工商業企業外包物流、研發等業務給服務型中小企業;支持餐飲、旅遊、休閒、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的中小微企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市經貿委牽頭,市地稅局、國稅局配合)

七、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六)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貫徹落實省政府《印發廣東省中小微企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52號)精神,各區、縣級市要研究制定建立中小微企業綜合服務體系的政策、措施,完善中小微企業服務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綜合服務機構,落實人員編制,保證經費投入,構建市、區(縣級市)、街(產業園區)中小微企業服務網路。(市經貿委牽頭,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規範和提升行業協(商)會服務。推進行業協(商)會管理體制改革,大力加強商會及行業協會的建設,發揮其自我管理職能,建立行業自律規範,保護會員利益,增強其維權、自律與服務以及與政府溝通、企業之間交流合作的作用和功能。(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牽頭)

八、附則

(二十八)本檔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或政策法規變化,依法評估修訂。本檔案所列措施,國家、省和市有規定實施年限的,按國家、省和市的規定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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