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穗府〔2015〕1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最佳化全市創新創業環境,經研究,現制定以下意見:
一、落實省企業普惠性財政補助政策。已享受我市企業研發後補助政策的企業,若建立了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且符合省企業普惠性財政補助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省研發投入財政補助。
二、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設立市科技創新券。由市科技創新委編制並發布創新服務機構及創新服務目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按照目錄購買研究開發、產品設計、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技術檢測、認證、高性能計算等服務的,可憑服務契約申請獲取科技創新券,作為購買服務的支付憑證交付提供服務的機構。科技創新券最高可支付單項技術服務契約金額的3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申請獲取創新券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攤,向服務機構兌換創新券。鼓勵廣州地區科技服務機構為珠三角地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三、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需求和政府購買實際需求,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市科技創新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遠期政府購買需求,相關需求部門按政府購買方式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簽訂遠期約定購買契約,並在約定購買的創新產品和服務達到契約約定的要求時,按契約約定的規模和價格實施購買。創新產品和服務提供商優先選擇廣州地區企業或機構。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四、完善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補助制度。鼓勵企業以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以及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聯合實驗室等多種方式建設研發機構。市財政設立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創新投入,加強與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不斷完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按一定標準組建企業研發機構。以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的方式支持企業組建研發機構,市、區(縣級市)分別按財政補助經費的60%和40%給予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另行制定。
五、改革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決定對科技成果的合作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不少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於人員激勵的支出部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暫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六、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個人獎勵約定政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以進行股權確認。市監察局、財政局、國資委、工商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對上述約定的股權獎勵和確認予以承認,並全面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等相關事項。
七、建立支持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投資新機制。市財政設立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政府委託、市場運作、重在激勵、及時退出”原則,以股權投資方式,通過委託投資和循環使用,支持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智慧財產權權屬明晰、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在廣州轉化和產業化。投資形成的股權(即出資本金與其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收益之和)優先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經營管理團隊及原始股東。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八、建立科技成果交易補貼制度。鼓勵引進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技術成果並在廣州實現轉化,對購買技術成果的廣州企業,按技術契約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另行制定。
九、完善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完善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將專利創造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產業化等指標作為科技人員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的重要依據。對科技人員進行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套用情況應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應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現有職稱評定、崗位聘用、科技成果評審體系中,增加專利、技術轉讓、成果產業化等職稱評定要素的比重。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鼓勵個人和在校學生創業。降低門檻,簡化流程,支持廣大創業者創辦科技型企業。市科技計畫支持個人創新創業活動。支持在校學生創業,在校學生休學創業時間可視為參加實踐教育的時間。設立學生創業項目支持資金,在校學生到眾創空間、科技創業社區、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創業的,給予房租減免、創業輔導等補助;鼓勵高等學校教師作為天使投資人投資學生創業項目,上述支持資金可按照教師實際投資額度的50%作為學生的股權給予配套支持,單個創業項目最高配套資金為50萬元。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十一、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等科研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優先辦理供地手續。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工業用地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法制辦會同市科技創新委、國土資源和規劃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十二、完善高層次和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居住和購車保障政策。高層次和急需專業技術人才購買商品房不受戶籍限制,購車申請指標不受戶籍限制。高層次人才安居可以採取貨幣補貼或實物出租等方式解決。支持區(縣級市)政府在引進人才相對集中的地區統一建設人才周轉公寓或購買商品房出租給在廣州無房的高層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參照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型人才周轉公寓。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購買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給高層次人才居住。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府研究室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科技創新委、國土資源和規劃委、交委另行制定。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創新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市各有關部門根據意見規定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相關實施辦法,並定期對相關政策進行績效評估。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5年5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