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有關檔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4-15
- 生效日期:2002-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性質:通知
【發布單位】廣州市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有關檔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單位: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新形勢的需要,按照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對我市清規工作作出安排。市委對從1980年到2001年底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印發的有關檔案和《市委常委會議紀要》、《市委辦公會議紀要》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或者與有關法律不相適應,以及被新的市委、市政府檔案所代替的6件檔案,予以停止執行(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部分內容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或者與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新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5件檔案,予以修改(刪除),並將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形式重新公布後再予執行(目錄見附屬檔案2)。
三、對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則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新的方針政策以及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10件會議紀要的部分內容,予以停止執行(目錄見附屬檔案3)。
附屬檔案1:《市委、市政府停止執行的檔案目錄)(6件)》
附屬檔案2:《市委、市政府修改(刪除)的檔案目錄(5件)》
附屬檔案3:《市委停止執行部分內容的〈市委常委會議紀要〉(9件)、〈市委辦公會議紀要〉(1件)目錄》
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1
市委、市政府停止執行的檔案目錄(6件)
序號 檔案名稱稱 發文號及時間 廢止理由
1 批轉市委研究室、市委經濟工作部《關於廣州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穗字〔1985〕23號
1985年3月28日 其中關於減免所得稅的規定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不相適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的產品以外銷為主”,與WTO的非歧視性原則相牴觸
2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帶縣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決定 穗字〔1987〕5號
1987年3月3日 其中有關市區企業到縣投資聯營的利潤免徵所得稅等多款與WTO規則要求不符
3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帶縣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補充規定 穗字〔1991〕20號
1991年4月23日 其中有關對發展出口產品外向型聯營企業的獲利免徵所得稅等多款與WTO規則要求不符
4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擴大外貿出口增創廣州國際貿易大口岸新優勢的若干規定 穗字〔1995〕8號
1995年5月10日 其中關於扶持出口“拳頭”產品的有關規定與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相牴觸
5 關於批轉《加快廣州市農業產業化、現代化步伐的意見》的通知 穗字〔1998〕25號
1998年12月30日 其中關於“大力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內容與清理法規的三大原則不符,且《中共廣州市委關於貫徹〈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穗字〔2001〕25號),已涵蓋穗字〔1998〕25號文的內容
6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 穗字〔1999〕3號
1999年2月6日 其中關於推進全方位經貿合作的內容與非歧視原則相牴觸
附屬檔案2
市委、市政府修改(刪除)的檔案目錄(5件)
檔案名稱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吸引台資工作的若干決定》 序號:1(穗字〔1990〕11號1990年4月2日)
修改(刪除)
條款 原文表達方式 修改(刪除)後條文 修改(刪除)
意見或理由
第六部分第(四)點有關“三免四減”的稅收優惠規定 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地區設立的台胞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七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享受免減稅期滿後的年度,可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台胞在我市投資辦企業,土地使用費可按我市規定標準減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台灣投資者在我市興辦國家急需的、缺門短線項目,以及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性的項目和在邊遠地區興辦企業,或者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免減稅期滿後的年度,經稅務部門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刪除,不再執行 與國家現行的相關政策規定不符,實際上已於1990年進行了調整
檔案名稱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區街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
序號:2(穗字〔1990〕36號1990年11月21日)
修改(刪除)
條款 原文表達方式 修改(刪除)後條文 修改(刪除)
意見或理由
第四部分“減輕企業的負擔,繼續給區街企業以稅收優惠” 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要認真清理和取締非法收費,調低過高收費,禁止重複收費。今後,任何收費、罰款、攤派,都要嚴格按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凡不符合規定的收費,企業可以拒絕付款。為了進一步搞活區街企業,增強其發展後勁,參照國家對鄉鎮企業的政策,在稅收上繼續給區街企業以如下的優惠措施:(一)凡生產、經營狀況較好的區街工業企業,按國家八級累進稅率計稅,對其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部分,經報請財稅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征。減免的稅款,列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用於企業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二)對微利企業,年人平利潤低於五百元,免徵所得稅。減免的稅款,用於發展生產。(三)為促進區街虧損企業扭虧為盈,從一九九○年度起,區街集體企業發生的虧損,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從下一年度實現的利潤中給予抵補;一年抵補不完的,可以結轉次年抵補,但連續抵補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四)企業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人數比例超過一比一以上,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報請區稅務部門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五)市確定的六戶區街集體的“雙保”企業,繼續執行市的財稅優惠政策。此外,各區可根據市提出的“雙保”企業的原則,選擇若干戶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經稅務部門同意後,比照執行市對“雙保”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凡“雙保”企業開發新產品,在企業有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按企業銷售收入額百分之一至二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六)城區工業企業按千分之三提取業務活動經費;區、街企業因生產任務急重而加班的職工工資費用,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允許企業據實在成本中列支。執行計稅工資的具體辦法,可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刪除,不再執行 規定中的稅收優惠措施與WTO規則相牴觸,且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5月1日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檔案名稱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序號:3(穗字〔1992〕4號1992年2月14日)
修改(刪除)
條款 原文表達方式 修改(刪除)後條文 修改(刪除)
意見或理由
第六部分第28條 28、發展對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強與港澳等地的科技合作。凡技術商品經營機構與港澳和國外進行科技經濟合作交流,其出口值達到當年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如納稅有困難者,可申請辦理減免稅。 刪除,不再執行 與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相牴觸
檔案名稱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序號:4(穗字〔1993〕18號1993年9月3日)
修改(刪除)
條款 原文表達方式 修改(刪除)後條文 修改意見
或理由
第四條第1款 第7頁第四條第1款第二行從“其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部分。 刪除,不再執行 其中有關企業產品進口給予減稅的規定屬補貼性質,與中國加入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承諾不符
第五條第1款 第9頁第五條第1款:“(一)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集團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關進出口契約以及市科委、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的批准檔案,按照進料加工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集團或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部分。 刪除,不再執行 其中有關企業產品進口給予免稅的規定屬補貼性質,與中國加入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承諾不符
檔案名稱稱:《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貫徹〈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序號:5(穗字〔1998〕20號1998年10月30日)
修改(刪除)
條款 原文表達方式 修改(刪除)後條文 修改(刪除)
意見或理由
第二條第6款 第5頁第6條第5行從“技術創新優勢企業和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關稅及有關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部分 刪除,不再執行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關稅和增值稅不能減免。
第二條第7款 第5頁第7條第3行從“落實列入國家和省級計畫的新產品……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企業。”部分。 刪除,不再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後返還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的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制定和實行稅收徵收後返還政策。
第三條第15款 第9頁第2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一句,第5行“其中5個百分點列收列支返還企業”一句,第7行從“對市內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其餘10%納入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集中使用。”部分。 刪除,不再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後返還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的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制定和實行稅收徵收後返還政策。
第三條第15款 第9頁第6行“年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徵所得稅”。 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免徵所得稅 實際情況已改變,兩年前已按30萬元執行。
附屬檔案3
市委停止執行部分內容的《市委常委會議紀要》(9件)、
《市委辦公會議紀要》(1件)目錄
序號 紀要類別 發文字號及日期 相關內容摘錄 廢除理由
1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0)第38號1980年8月19日 關於勞動就業問題,要求:“知識青年占全部職工百分之六十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按規定免收所得稅三年,知青不到百分之六十的,其所得稅也應按照知青的多少定出適當減免的比例。新成立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應免徵中間稅”。 現已不存在“知識青年”問題,調整對象已消失,且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5月1日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2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1)第40號
1981年10月24日 關於“要搞好工商、工貿之間的關係”方面,提出:“工廠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如外貿需要,外貿部門應該給予適當補貼。” 此項要求內容已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3 市委辦公會議紀要(秘密) (1982)第2號
1982年8月23日 第七部分關於解決外貿出口產品虧損問題,提出:“為了維持正常生產和外貿出口的需要,出口產品的虧損,除請省給予解決外,市財政也要給予必要的補貼。” 此項措施與WTO反傾銷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4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2)第10號
1982年3月17日 第三部分關於成立市住宅建設開發公司問題,提出:“今後住宅建設,凡是國家和市財政投資的,均由開發公司統一建設。” 此項措施與WTO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原則相牴觸
5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4)第23號
1984年3月20日 第三部分關於廣州珠江外資建設總公司經營的意見,提出:“總公司原已開展的房產業務可繼續經營下去。在計畫方面,市計委應給予照顧。” 此項要求內容已與我國現行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6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5)第25號
1985年6月26日 關於“企業分配製度的改革”,提出:“企業新增利潤歸還貸款可以按50%的比例視同上交利稅,個別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作特別處理,視同上繳稅利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一些”。 此項措施與WTO的非歧視性原則相牴觸,且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5月1日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7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85)第54號
1985年12月31日 關於“宴會和送禮問題”,提出:“要堅決貫徹省委的要求,今後舉行宴會,一律不用洋酒、洋菸、洋水果,要採用國內產品,尤其是廣州的產品。這不但我們自己要這樣做,而且要求市屬各大賓館、酒店也要這樣做”。 此項要求與WTO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原則相牴觸,且與發展市場經濟不相適應
8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五屆〔1987〕8號
1987年2月23日 關於“搞活企業的政策、措施”,提出:“積極推行經營責任制試點,即基數利潤按55%徵收所得稅,超基數利潤按30%徵收所得稅”。
“關於外匯調劑價格問題,國內企業留成外匯的調劑價格可比照‘三資企業’的辦法,試行放開調劑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 此項措施與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不相適應
9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六屆〔1993〕16號
1993年6月2日 關於發行股票工作的問題,提出:“對白雲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的政策措施,同意繳納的所得稅稅率由33%減為按15%徵收,今後凡實行股份制的國有企業均按此辦理。這些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後,屬於股份制之前的企業貸款實行稅前還貸,股份制之後的企業貸款實行稅後還貸,其承包方案由企業自願確定,願意終止的可以終止,願意維持到1995年承包期滿的可以維持”。 此項措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1年5月1日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不相適應
10 市委常委會議紀要(秘密) 六屆〔1993〕17號
1993年7月5日 關於加快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步伐,提出:“一是要把企業實行股份制的規範化辦法與原有的承包經營政策結合起來考慮,企業原來享受的優惠政策要繼續保持”。 此項措施與WTO的非歧視性原則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