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主要講述了廣州市為明確駐外企業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務。共有三大項和六小項,充分的講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12
【生效日期】1986-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拓展我市在國外辦企業的工作,明確駐外企業的工作方向和基本任務,現將加強駐外企業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到國外辦企業應放眼國際經濟,抓好“兩個邁向”(邁向遠洋市場,邁向國外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在認真總結經驗,鞏固現有駐外企業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新的駐外企業,做到在國外投資設廠與開拓出口商品市場相結合,技術輸出與技術引進相結合,充分利用兩種資金,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我市駐外企業是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同世界各地經濟聯繫的紐帶。因此,此項工作需統一安排,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國外合理布點,開展國際經濟聯繫和合作。今後,凡在國外設點開辦企業的,事前應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同時廣州市駐外企業必須樹立為我市四化建設服務,為經濟向外向型轉變服務。駐外企業要堅持獨立自主,平行互利的原則,積極開展國外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利用外資(既大膽使用外資,又要會使用外資)、引進技術、加速企業技術改造組織國外資金;開展外經貿活動和科技發展、培養人才、提供信息;要刻苦學習,勇於探索,努力實踐。企業之間要加強聯繫,互相支持,聯合行動,統一對外。
三、廣州市駐外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業務工作歸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駐外企業和人員的行政隸屬關係不變,由原派出單位負責管理。
我市駐外企業的審批程式和工作協調的辦法是:
(一)凡到港澳地區和外國辦企業或設立其他形式的經濟機構,須向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報,根據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申報程式辦理。現有的駐外企業報批手續尚不完善的,須補辦手續;未經批准而已在國外設立經濟機構的,須將情況向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報告,視具體情況,妥為處理。
(二)經批准的駐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需到舉辦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擴大或變更經營範圍必須按規定報批,仍應辦理報批手續;在舉辦國家和地區增設分支機構或自籌資金追加投資,擴大規模應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報國家經貿部備案。
(三)駐外企業搞重大合作開發資源項目和我方投資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計委初審,報請國務院審批;一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凡需動用國家外匯或國家撥款,涉及國家進口計畫安排或需國家用外匯收購產品,以及需要國內綜合平衡的項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我市上述項目,均須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上報。
(四)駐外企業返回廣州地區投資(包括全資、合作、補償貿易等方式),視同利用外資,按利用外資項目立項的審批程式辦理,享有利用外資項目的各種優惠。
(五)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國際經濟合作處負責辦理我市駐外企業的審批工作和業務聯繫。為了搞好港澳地區駐外企業工作的協調,凡駐香港地區的企業,國外業務部由香港越秀企業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指導;凡駐澳門地區的企業,國外業務部分由澳門羊城企業有限公司協調。
(六)我市與省、中央有關單位合營的駐外企業的管理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參照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