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包含:法規名稱、法規信息、法規內容等欄目,法規內容又包含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附 則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 國家中國
  • 類別:資金管理
法規簡介,法規名稱,法規信息,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附 則,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信息

財建[2009]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擴大就業,便利居民消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巨觀政策導向,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商貿企業是指從事批發和零售、住宿和餐飲、租賃和商務服務、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屠宰、物流和倉儲等行業的中小企業。
中小商貿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其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按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檔案規定執行;從事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屠宰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檔案規定的批發業標準執行;從事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檔案規定的零售業標準執行;從事物流、倉儲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檔案規定的交通運輸業標準執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高中小商貿企業的融資能力,包括貸款信用擔保、貸款利息補貼等;
(二)增強中小商貿企業的風險防範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貿企業信用保險發展等;
(三)開展中小商貿企業培訓和管理諮詢服務等;
(四)提高中小商貿企業市場開拓能力,包括參加各類展會、加強品牌建設、套用新型行銷方式等;
(五)提升中小商貿企業物流配送和經營輻射能力,升級改造信息系統和開發商貿技術等;
(六)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一)財政補助方式主要用於支持中小商貿企業貸款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中小商貿企業市場開拓和品牌培育活動,以及面向中小商貿企業的培訓和管理諮詢服務等。
(二)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支持符合規定條件且能獲取銀行貸款的中小商貿企業。貼息額根據實際到位貸款、規定的貼息率、貸款期限和實際支付的利息計算,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三)以獎代補方式主要適用於能夠制定具體量化評價標準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並按規定標準審核驗收合格後,給予獎勵。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中小商貿企業發展需要,會同商務部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條件和標準、資金管理模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按照各地相關發展指標並考慮地方財力等因素,將資金分配到各省級財政部門並下達資金預算指標,同時按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具體操作辦法,根據國家規定的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分配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出具體項目安排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中央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向財政部申報,財政部按規定進行審核後,下達資金預算並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並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商務部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財政、商務部門應加強對本地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