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申報的通知

為規範2010年度中央財政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有關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建20091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9號)以及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業務指導檔案規定,通過“財辦建201067號”檔案對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申報的標準、資金支持的重點、資金管理使用的程式等作出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申報的通知
  • 類型:通知規定
  • 用處:規範資金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等 
支持重點和支持標準,資金使用管理程式,相關要求,

支持重點和支持標準

2010年,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標準化菜市場和早餐示範工程建設項目。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費用補助,以及中小商貿企業參展、老字號及絲綢品牌企業發展。
(一)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內容和標準。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屠宰監管技術支撐系統和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在西部地區選擇部分符合設定規劃的屠宰企業進行標準化改造。對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相關檔案的要求,在試點地區(附屬檔案1)開展上述工作並經驗收合格的,每個屠宰監管技術支撐系統項目按監管平台不超過300萬元、每個企業監控終端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每個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按地級以上城市不超過100萬元、縣級城市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每個屠宰企業標準化改造按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上述項目支持標準均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二)標準化菜市場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對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相關檔案的要求,在試點地區(附屬檔案1)進行菜市場標準化改造並經驗收合格的,每個項目按不超過50萬元支持,且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三)“早餐示範工程”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相關檔案要求,各試點企業可新建1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並配套建設固定門店式標準化早餐網點40個以上,各試點地區(附屬檔案1)項目驗收合格後,每個配送中心按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且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每個早餐網點按不超過4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且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四)融資擔保費用補助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採取財政補助方式,支持試點地區(附屬檔案1)中小商貿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融資。對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間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商貿企業提供的單筆貸款800萬元以下、未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補貼的擔保業務,給予不超過貸款擔保額2%的補助,每個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只能用於彌補代償損失或補充風險準備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商貿企業,通過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擔保費用50%的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5萬元。各地對企業擔保費用的補助資金不得低於所分配的融資擔保補助項目資金總額的20%。上述具體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根據企業屬性、業務規模、貸款期限、項目性質等情況分類確定(申請補助資金的擔保機構和中小商貿企業所需條件見附屬檔案2)。
(五)國內貿易信用險費用補助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採取財政補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鼓勵保險機構幫助中小商貿企業開展保單融資。對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間發生的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以及其他企業以中小商貿企業為風險方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按投保企業實際繳納保費給予50%的基本保費補助;對同時符合前述條件的“家電下鄉”中標企業,在“家電下鄉”過程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再給予10%的下鄉保費補助。每個作為投保方的中小商貿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5萬元,每個以中小商貿企業為風險方的其他投保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對保險機構在中小商貿企業內貿信用險保單融資的過程中承擔保險責任,同時單筆融資在1000萬元以下,保險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5%的,給予保險機構不超過融資金額0.2%的風險補償。每個保險機構最高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保險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只能用於內貿信用險風險補償(申請國內貿易信用保險補助資金的保險機構和商貿企業所需條件見附屬檔案3)。
(六)中小商貿企業市場開拓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1.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商貿企業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發生的參展費用(包括展位費、參展產品宣傳材料製作費、體積1立方米或重量1噸以上的單個展品運輸費),展會主辦單位發生的招商宣傳費用(包括宣傳文字材料和光碟製作費、在境內媒體上發布公告費),採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貿企業參加由商務部主辦或引導支持的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方面的貿易投資洽談會和展覽會(附屬檔案4),按實際支付參展費用的70%予以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萬元。商務部主辦的展會,主辦單位招商宣傳費補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商務部引導支持的展會,主辦單位招商宣傳費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對試點地區(附屬檔案1)的中華老字號開展商標和技藝保護、發展連鎖經營,採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個企業補貼資金不超過30萬元,具體補助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商商務部門確定。絲綢品牌企業行銷網路及品牌建設具體支持內容及標準見附屬檔案6。
(七)市場監測和商貿行業統計項目支持內容和標準。
按照財政部、商務部有關檔案的要求,對各省組織開展市場運行監測統計分析和商貿服務行業統計等相關工作所發生的數據收集、分析報送、信息發布、調研培訓、設備購置等相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

資金使用管理程式

(一)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標準化菜市場、早餐示範工程、中華老字號(包括絲綢品牌企業)發展連鎖經營等項目,採取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分配到試點地區,試點地區財政、商務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並報兩部備案。具體使用管理程式如下:
1.制定試點工作方案。試點地區省級財政、商務部門根據試點工作要求,結合地方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方案應明確本地區項目安排的原則和標準、具體項目安排意見、地方配套資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具體程式等方面的詳細要求。
2.項目實施和驗收。試點地區商務、財政部門,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組織項目實施,並及時進行驗收。根據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需對具體項目安排進行調整的,應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3.撥付資金。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在項目確定後,按規定程式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辦單位。
(二)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項目,採取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先行分配地方,具體使用管理程式如下:
1.制定操作辦法。各省級財政、商務部門,按照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及相關規定,制訂本地區資金使用管理具體操作辦法,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兩部備案。操作辦法中應明確本地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等具體程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詳細要求。
2.項目評審和資金撥付。各省級財政、商務部門,每年組織一次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的申報和審核撥付。資金審核撥付工作應於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資金申報情況應於申報期結束後10日內匯總報財政部、商務部(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7),同時通過指定信箱報送電子數據。2010年度資金審核撥付情況應於2011年1月31日前報財政部、商務部(申請補助資金的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商貿企業應提供的材料見附屬檔案8)。
(三)國內貿易信用險保費補助項目,採取項目法管理,具體申報程式如下:
1.項目申報。各省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及時組織申報工作。承辦保險機構在地方的分支機構應將2010年符合保費補助和風險補助條件的項目匯總形成《國內貿易信用險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1),並於2010年9月10日前登入,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報送電子數據。
2.項目評審。各省級財政、商務部門應及時對承辦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確認,並匯總填寫《地方國內貿易信用險財政補助資金資助情況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2),於2010年9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同時向承辦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反饋並由承辦保險機構負責匯總報商務部、財政部、保監會。有條件的地區應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
3.資金撥付。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申報材料及時審核,財政部根據審核結果撥付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當及時撥付給承辦保險機構分支機構,或由其轉撥投保企業。
4.項目總結。承辦保險機構應於2010年12月1日前,向財政部、商務部報送2010年項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四)中小商貿企業參展費補助項目採取項目法管理,具體申報程式為:
對於商務部主辦的展會,在展會結束後,由承辦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組織參展企業和展會主辦單位申報,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安排初步意見,於2010年9月15日前向財政部、商務部提出參展費補助資金申請。兩部對各地申報材料及時審核,根據審核結果財政部下達專項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後應當及時轉撥到項目承辦單位。
對於商務部引導支持的展會,由展會主辦單位在展會結束後組織企業申報並對企業申報材料(同上)進行初審後,於2010年9月15日前向財政部、商務部提出資金支持申請。財政部、商務部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撥付資金。
(五)城鄉市場監測和商貿服務行業統計體系建設項目,採取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分配到地方使用管理。

相關要求

各地要切實做好有關項目申報、評審、組織實施、審核驗收和資金撥付等工作,按規定用好專項資金,相關評審工作經費應從嚴控制支出範圍,專項用於項目評審、驗收和審核等工作。財政部、商務部將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管,並組織不定期抽查。對於未按要求開展工作、工作進度過慢或資金使用管理存在問題的地區,將相應調減專項資金分配規模。對在資金使用管理方面違反財經制度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屬檔案:1.試點項目地區名單
2.申請融資擔保費用補助的擔保機構和中小商貿企業所需條件
3.申請國內貿易信用保險補助的保險機構和商貿企業所需條件
4.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展會目錄
5. 2010年中小商貿企業市場開拓項目申報指南
6.絲綢品牌企業行銷網路及品牌建設項目要求
7.2010年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匯總表
8.申請融資擔保費用補助的擔保機構和中小商貿企業應提供的材料
9.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
10.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表
11..地方國內貿易信用險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表
12.地方國內貿易信用險財政補助資金資助情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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