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廣州2005年發布的一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廣州
  • 發布年份:2005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關於大力發展廣州金融業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05〕16號)和市金融辦等8個單位《關於印發廣州市支持金融業發展意見的若干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金融〔2006〕6號),加強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積極推動金融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扶持金融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總部,是指註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在廣州的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質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註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在廣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隸屬於法人機構並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發中心等。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循專款專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擬訂專項資金的使用計畫。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撥付資金。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共同對資金使用進行審核、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六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務區(下稱金融商務區)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
(二)補貼金融機構總部及地區總部在金融商務區購置、自建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
(三)獎勵對廣州金融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四)獎勵對廣州金融業發展和創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五)對設在廣州的金融機構總部副職以上、地區總部正職領導給予住房補貼;
(六)市政府組織的金融業重大課題調研和研討費用支出等。
第七條對2005年4月12日後在金融商務區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2005年4月12日後在金融商務區新設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第八條對2005年4月12日後新進駐廣州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和地區總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務區購置、自建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築物辦公用途部分的建築面積計算,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補貼,分3年每年撥付三分之一,享受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對外租售;其本部在金融商務區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內每年按市國土房管局公布的當時、當區域、當路段的房屋租金參考價百分之三十給予租金補貼,享受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改變用途。
2005年4月12日前已在廣州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及地區總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務區購置、自建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補貼。
第九條2005年4月12日後,對廣州金融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給予20~50萬元的獎勵;對廣州金融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5~1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2005年4月12日後,對廣州金融業發展和創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給予3~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對設在廣州的金融機構總部副職以上、地區總部正職領導,2005年4月12日後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申請獎勵或補貼的金融機構及個人向市金融辦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按本辦法第七條獎勵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法人許可證、營業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的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銀行賬戶;
(五)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證書的原件除外),複印件必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補貼的金融機構除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交如下材料:
新購置辦公用房的,提供購房契約、發票和房地產權證的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自建辦公用房的,提供立項、規劃、用地、竣工驗收等證明材料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新租賃辦公用房的,提供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備案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原件(核實後退回)及複印件。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證書、發票的原件除外),複印件必須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第十五條申請按本辦法第九、十條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須按照金融業發展突出貢獻獎、金融研究成果獎評選的具體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給予住房補貼的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的職務任命或聘用檔案複印件;
(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複印件;
(四)身份證複印件;
(五)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六)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複印件必須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
第十七條申請金融業重大課題調研和研討專項經費的,由主辦或承辦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的明細預算清單;
(三)市金融辦和市財政局以及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市金融辦主辦或承辦的,由市金融辦直接將以上材料送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和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進行批覆。
專項資金單項獎勵或補貼金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須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申請經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撥款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八、十一條安排的獎勵和補貼,原則上集中在每年10月份辦理一次撥款手續。
第二十條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確保專款專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及相應的財務制度辦理。
金融業重大調研和研討專項經費如有結餘,應在一個月內繳還市財政。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有騙取、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財政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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