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完善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格爾木市政府
辦法內容
格爾木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快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設立格爾木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一條 資金構成
2009年由市財政局和崑崙經濟開發區各提供2000萬元、總計4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啟動資金,自20l0年起,根據財力情況,市財政局和崑崙經濟開發區再安排投入一定規模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條 資金管理
1、成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貸款資格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管副市長以及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局、人事局、開發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國土局、工商局、建設局、林業局、水務局、人民銀行格爾木支行、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共同組成。
2、市經貿委負責用款項目審核,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責資金日常管理。
第三條 資金申請
1、資金使用範圍
在格爾木行政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譽度好、產品有市場的工商企業均可申請,該資金主要用於工業企業購買原輔材料及大中型第三產業、企業的短期流動資金。
2、資僉申請
由中小企業務向市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市經貿委根據產業規划進行預審並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預審決定。通過預審的企業和項目,相關資料提交貸款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查。貸款單位按市經貿委的要求提出申請材料。
3、通過終審審查的貸款企業和項目按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要求辦理貸款手續,貸款實行資產抵、質押制度,其抵、質押相關程式要求按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條 資金撥付
貸款申請經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以檔案形式書面通知市財政局撥付。
第五條 資金使用
l、貸款資金不計息,不加收任何手續費;
2、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3、貸款額度以企業已完成並經市統計局、市經貿委審核後的已形成的固定資產的10%為限,最高不超過15%;
4、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由市審計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抄送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市經貿委、市財政局。
第六條 資金償還
貸款資金償還期限到期前l 5日,由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償還借款通知,督促企業如期償還。
第七條 其他事項
開戶銀行對貸款企業賬戶要加強監管,做到專款專用;隨時掌握資金使用動向,及時發現並向格爾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通報不符合規定的資金使用動向。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