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導向作用,鼓勵金融業銀行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促進格爾木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格爾木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為鼓勵金融業銀行機構增加對市屬中小企業的貸款而出資設立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格爾木市行政區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規劃、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成長型、科技型、就業型、資源型等各類所有制中小企業。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設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主管副市長以及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環林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民銀行格爾木支行、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是指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向貸款銀行推薦的項目發放貸款形成呆賬,並在依法通過抵押(質押)物償還後,仍不能全部清償銀行貸款時,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中給予貸款銀行風險補償的制度。
第六條 市經貿委是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管。
第七條 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負責承辦向貸款銀行評審推薦項目、準備項目資料、協調與貸款銀行相關關係等具體工作,具體承辦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審核、報批、劃撥等工作。
第八條 向貸款銀行推薦中小企業項目貸款的程式為:
(一)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負責審查項目,會同貸款銀行和通過評議的企業準備貸款資料,並向貸款銀行出具推薦函;
(二)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按其現有的擔保程式辦理貸款項目擔保手續;
(三)貸款銀行受理貸款申請,辦理相關審貸手續;
(四)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向風險資金管理辦公室申報並經批准後向發生業務的貸款銀行出具貸款資金風險補償承諾函。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市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專項安排,2009年風險補償金金額為1000萬元。原則上今後年度不再擴大擔保額度,當年扣劃的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在下一年度足額彌補,風險補償金不進入銀行封閉式管理。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標準為貸款銀行向經推薦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形成實際呆賬損失額的50%。
第十一條 對貸款銀行實際損失補償的前提是:貸款銀行向經推薦的中小企業貸款產生實際損失後,貸款企業有抵押(質押)物的,須先處理抵押(質押)物用以彌補損失;不足彌補損失的,由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按貸款損失(呆賬)50%的標準動用風險補償資金,用於補償。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須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情況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後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公室。對弄虛作假、挪用等違反本試行辦法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且在今後年度不再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