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保證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保證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用於支持工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額度每年由市政府下達。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山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有關檔案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相對集中、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重點支持重點項目建設、關鍵技術創新、組織模式創新及金融創新,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的總預算以及子項目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根據中山市工業、商貿、信息產業發展情況和行業發展規劃,擬定本辦法配套的各子項目實施細則;
(三)受理項目申請,審核、組織項目評審、驗收等;
(四)按照有關規定下達專項資金安排計畫;
(五)跟蹤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核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和負責項目實施;
(二)確保項目資助資金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附屬材料。
第三章 資助對象、範圍、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資助對象:在中山市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有較強資金籌措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第八條 使用範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每年市政府工作重點確定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並根據使用範圍設立若干子項目,各子項資金額度、扶持範圍、扶持方式等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整,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資助方式:專項資金採用無償資助(補貼、獎勵、地方配套)和投入資助(股權投資、委託貸款)等方式進行扶持。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資金額度用於投入扶持方式。具體按市財政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管理辦法及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資助條件和標準:專項資金資助條件和標準等在各子項目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四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下發至各鎮區經信部門,並通過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每年集中辦理,符合資助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鎮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鎮區經信部門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簽字蓋章手續是否完備;
(三)內容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可靠、可行,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鼓勵方向,項目投資預算是否合理,項目資金來源是否落實,項目實施效益是否顯著等。
第十四條 鎮區經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將初審合格的項目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報項目材料審核後,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情況擇優擬定項目資助計畫,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項目資助計畫。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年度扶持重點選擇若干子項或重大項目進行競爭性分配,競爭性分配條件、程式及標準在競爭性分配細則上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原則上只能在工業發展專項資金各子項目中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節能減排、獎勵類項目和經市政府特別批准的除外)申請,同一項目只能在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類資金中選擇其中一類進行申請,項目單位不得多頭申報。
第十七條 對產業發展帶動作用大的核心關鍵技術產業化、組織模式創新等重大項目,可統籌各子項資金集中進行扶持。並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專項扶持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市政府要求資助的重點企業和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項目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收到資助資金後,應按《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並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建立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可根據需要提請市審計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的,移交市紀委、監察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3年內不受理資金申報。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建立年度報表制度、重點項目內部審計制度、竣工驗收制度,重點對項目建設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企業申報的績效目標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經信〔2012〕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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