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先進制造業項目資助實施細則》是根據《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先進制造業項目資助實施細則
- 制定依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時間:2014年
簡介,申請流程,
簡介
第一條為明確先進制造業項目資助範圍、資助條件和標準。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先進制造業是指將高新技術成果綜合套用於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和行銷管理的全過程,實現優質、高效、低耗生產,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製造業和信息服務業。
第三條資助對象為高端新型電子信息、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領域項目。
第四條資助範圍和條件
(一)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生產製造類項目。
1、項目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投入產出比高,對推動我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和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2、項目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核心技術,產品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項目已完成立項程式並動工建設,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4、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
(二)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非生產製造類項目。
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核心技術的項目:
1、符合本地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服務需求,並能為周邊地區提供優質服務,對本地經濟貢獻大的集成服務項目;
2、能滿足本地行業需求,具有廣泛的套用基礎,對本地經濟貢獻大的軟體產品項目;
3、由省、市統一規劃建設的公共技術、套用服務平台項目。
(三)配套扶持。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專項資金支持的先進制造業產業項目,結合本市產業發展的需要,給予適當的配套資助。
(四)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重點項目。
(一)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生產製造類項目。
1、項目技術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投入產出比高,對推動我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和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2、項目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核心技術,產品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項目已完成立項程式並動工建設,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4、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
(二)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非生產製造類項目。
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核心技術的項目:
1、符合本地信息產業發展和信息服務需求,並能為周邊地區提供優質服務,對本地經濟貢獻大的集成服務項目;
2、能滿足本地行業需求,具有廣泛的套用基礎,對本地經濟貢獻大的軟體產品項目;
3、由省、市統一規劃建設的公共技術、套用服務平台項目。
(三)配套扶持。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專項資金支持的先進制造業產業項目,結合本市產業發展的需要,給予適當的配套資助。
(四)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重點項目。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無償資助。
1、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生產製造類項目。
(1)投資總額3000萬元—1億元(含3000萬元),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2)投資總額1億元—5億元(含1億元),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資助;
(3)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助;
(4)獲得國家、省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配套資助。
2、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非生產製造類項目。
(1)集成服務項目按不超過項目投資中用於設備購置總額的20%比例給予扶持;
(2)軟體產品項目根據其在行業套用的範圍、對地方的貢獻等進行評價,按評價結果確定資助金額,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3)由省、市統一規劃建設的公共技術、套用服務平台項目一次性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50%的資助;
(4)獲得國家、省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不超過所獲國家、省專項資金50%的配套資助。
(二) 投入資助。
根據資金使用計畫,對重大項目、優質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企業項目可採用投入方式進行扶持,具體按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執行。
申請流程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電子信息產業生產製造類項目。
1、項目資金申請表;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項目核准或備案等立項檔案;
4、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5、項目責任承諾書;
6、項目資金落實證明(銀行貸款承諾書、自有資金證明等);
7、企業上年度末財務報表;
8、企業對地方社會發展貢獻的相關證明材料;
9、如申請項目配套資金,需提交申請國家、省專項資金扶持的申報材料以及獲得資金扶持的證明材料。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非生產製造類項目。
1、項目資助申請表;
2、軟體產品項目須提供產品相關著作權、專利等檔案,或國家、省、市有關依據檔案;
3、由省、市統一規劃建設的公共技術、套用服務平台項目須提供項目依據檔案;
4、獲國家、省產業扶持的產業項目須提供獲扶持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 競爭性分配
根據發展重點,可選擇若干重點項目採取競爭性分配方式確定扶持項目,競爭性分配方式按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資助實施細則》、《裝備製造業項目資助實施細則》和《電子信息產業項目資助實施細則》(中經信〔2012〕4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