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細則,資助對象,資助範圍及條件,資助標準,申報材料,企業驗收,
總則
為明確產業轉移(淘汰落後產能)項目資助範圍、資助條件和標準,根據《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細則
本細則所稱產業轉移是指企業因土地、環境、資源、生產成本等因素或開拓市場需要將其產品生產的部分或全部由本市轉移到市外其他地區(總部留在中山形成母子關係);淘汰落後產能是指企業為改造提升生產裝備水平或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生產設備或生產線。
資助對象
產業轉移資助對象為上年度向中山市幫扶的潮州市轉移的本市企業;淘汰落後產能資助對象為列入本年度省、市淘汰落後產能計畫或本市相關行業轉型升級整治範圍的企業。
資助範圍及條件
(一)產業轉移項目。
1、符合國家、省及轉入地區的產業發展、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政策。
2、轉移企業必須在轉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與轉入所在園區簽訂投資(租賃)協定或在園區所在地政府辦理投資立項手續,並已動工建設。
3、轉移企業總部應留在中山市。
(二)淘汰落後產能項目。
1、屬列入省、市淘汰落後產能計畫或本市印染(含洗水)、造紙、製革、平板玻璃、電鍍行業轉型升級整治範圍的生產性企業。
2、積極回響貫徹國家和省淘汰落後產能政策,主動淘汰或改造提升屬於落後產能部分的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生產線,在規定時限關停和拆除存在落後產能的相關生產設備或實施提升改造並經市級驗收合格的企業。
3、因執行國家、省淘汰落後產能政策,或納入本市相關行業轉型升級整治範圍(含被兼併重組),需淘汰生產設備的企業。
資助標準
(一)產業轉移項目根據轉移企業項目投資額不同,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一次性資助,單個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2億元以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億元以上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淘汰落後產能按照分行業對企業進行一次性資助,單個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1、印染(含洗水)行業:企業淘汰生產設備落後產能1000(不含1000萬米)—1500萬米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1500(不含1500萬米)-2000萬米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00萬米以上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造紙行業:企業淘汰生產設備落後產能1萬噸以下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1-5萬噸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5萬噸及以上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3、製革行業:企業淘汰落後產能3萬標張以下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3-4萬標張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4萬標張及以上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4、平板玻璃行業:企業淘汰單條平板玻璃生產線(含格法)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5、電鍍行業:企業淘汰單條含氰電鍍工藝等落後生產線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申報材料
(一)產業轉移項目。
1、中山市產業轉移企業資助申請表;
2、轉出地和轉入地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3、項目投資建設立項檔案(備案或核准)複印件(如屬租賃廠房的,提交租賃協定檔案複印件);
4、項目投資明細,如土建、廠房、生產設備及檢測儀器等投入情況。
(二)淘汰落後產能項目。
1、中山市淘汰落後產能企業資助申請表;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3、列入省、市本年度淘汰落後產能計畫企業提交相關公告檔案複印件;列入本市印染(含洗水)、造紙、製革、平板玻璃、電鍍行業轉型升級整治範圍的企業提交本市相關行業轉型升級整治名單檔案複印件;
4、企業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市級驗收證明材料。
企業驗收
申請淘汰落後產能資助的企業需進行驗收環節。列入省、市本年度淘汰落後產能計畫企業驗收工作,由市淘汰落後產能驗收小組負責;列入本市相關行業轉型升級整治範圍的企業驗收工作,由市經信局組織有關技術專家進行驗收。
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產業轉移(淘汰落後產能)項目資助實施細則》(中經信〔2012〕4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