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明確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資助範圍、資助條件和標準,根據《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能源,是指煤炭、焦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熱力、原油、成品油、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消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資助對象
本細則資助對象為重點用能企業、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開展契約能源管理改造的企業、節能或清潔生產服務機構等。
第四條 資助範圍及條件
(一)獲得省經信部門認定的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示範項目、企業或園區。
(二)年度考核結果基本完成以上且財務狀況較好的省、市重點用能企業。企業必須在項目動工前向市節能監察中心提交相關資料報備(包括投資金額、建設時間、技改主要內容以及節能量測算等資料)。
(三)獲得省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的企業。
(四)獲得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的企業和核查專業機構。
(五)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六)協助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審計並編寫節能規劃的省級以上節能技術服務單位。
(七)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的企業。
(八)新成立的鎮級節能監察機構。
(九)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重點項目。
(十)根據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需要,開展的有關專項工作。
第五條 資助標準
符合第四條所規定的範圍及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經審核合格,給予以下相應的財政資助:
(一)有關示範項目、企業或園區,一次性扶持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年度考核結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點用能企業,套用節能節電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300噸標準煤以上、1000噸標準煤以下並且未申報領取其他與節能和循環經濟有關的財政資助的項目,按節能量的大小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三)獲得省契約能源管理財政資助資金的企業。按照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後年實際節能量配套資助不超過50元/噸標準煤。單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
(四)獲得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的企業:普通電機節能改造補貼不超過50元/千瓦,注塑機和擠出機電機伺服節能改造市級補貼不超過100元/千瓦;承擔市電機核查任務的專業機構每家補貼不超過20萬元。
(五)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審核並獲得“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獲得“中山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六)協助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審計並編寫節能規劃的省級以上節能技術服務單位,合作企業15家以上(含15家)的,按時上交並經評審合格,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七)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的企業,建設完成並接入市能源管理監控中心平台的,一次性資助不超過接入投資額的30%。
(八)新成立的鎮級節能監察機構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九)安排適當資金用於資助促進節能和清潔生產工作開展的有關專項工作。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一)中山市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2-7);
(二)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上年度末財務報表;
(四)企業對地方社會發展貢獻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項目績效報告表(附屬檔案8);
(六)節能項目取得顯著效果的重點用能企業須提供企業節能資助資金申請報告(附屬檔案1);
(七)協助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審計並編寫節能規劃的省級以上節能技術服務單位以及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的企業須提供相關契約及發票複印件;
(八)與項目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申請流程及資金管理
按照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資助實施細則》(中經信〔2012〕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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