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中山市政府為獎勵優秀管理的企業推行的管理辦法,於2011年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中山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條數:十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條

為用好中山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有效促進我市企業藉助改制上市道路實現轉型升級、做大做強,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是本市符合上市基本條件且被通過認定的市上市後備企業,以及已上市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在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用於企業改制上市專項補助和獎勵。2011年度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規模為3600萬元,往後年度資金額度將隨工作進展情況作動態調整。

第四條

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獎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申報上市獲受理和成功上市,獎勵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補助企業改制過程因財務規範增加的成本費用。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使用透明、規範、安全、有效。

第五條

中山市企業上市工作協調小組負責企業上市扶持的組織、審核、資金安排及跟蹤等工作。市金融局成立財政支出項目績效預算編制工作小組和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小組。

第六條

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獎勵(補助)金額:
(一)企業已制訂詳細的上市工作計畫,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定,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輔導備案的,給予補助100萬元。
(二)企業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經正式受理的,給予補助200萬元。
(三)企業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股票並成功上市的,給予獎勵200萬元。
(四)按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數額(投資在本市)分四個檔次進行獎勵:募投金額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給予獎勵100萬元;募投金額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給予獎勵200萬元;募投金額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含20億元)的,給予獎勵300萬元;募投金額20億元以上的,給予獎勵500萬元。
(五)企業以存在控制關係的境外公司間接上市的,募集資金的50%以上(同時要求折人民幣1億元及以上)在本市投資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六)企業採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本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七)生產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將註冊地、納稅登記遷入我市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報價轉讓的,給予獎勵50萬元。
(九)本市企業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企業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實現再融資且所募資金的50%以上(同時要求折人民幣1億元及以上)投資在本市的,給予獎勵100萬元,募投金額超過10億元的,獎勵金額增至200萬元。
(十)企業進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時,根據企業上市有關要求調增利潤而補繳企業所得稅,按地方留成部分計算,從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
(十一)企業改制將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而形成個人所得稅,按地方留成部分計算,從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
(十二)從業經驗豐富、取得良好經營業績的國內外知名證券中介機構將註冊地遷入我市或在中山設立區域總部、分支機構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企業上市不成功的,相關補助經費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企業成功上市的,相關補助及獎勵經費由市鎮兩級分擔,分擔比例按照我市市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一)符合企業上市基本條件企業向所在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納入市上市後備企業的申請,經鎮政府(區辦事處)審核後轉報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匯總報市企業上市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後確認為市上市後備企業;
(二)企業組織開展盡職調查、改制、上市輔導、申報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項工作,在每一階段工作過程中,應將相關工作材料摘要上報市金融局備案;
(三)企業在階段工作完成後,可向市政府提出企業改制上市專項補助或獎勵的申請(申請書須經所在鎮政府、區辦事處加具審核意見);
(四)市政府將申請材料批轉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五)市政府審批後轉市財政局核撥資金。

第九條

市企業上市獎勵專項資金使用要按照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市金融局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局商財政局進行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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