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在中國(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決定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依法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人大常會字〔2014〕35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的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發布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在中國(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決定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3日
  • 發布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
前言,詳細內容,

前言

2015年7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
本市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決定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依法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人大常會字〔2014〕35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的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詳細內容

一、凡法律、法規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政府規章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本市有關政府規章中的規定,凡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廣州市保稅監管區域管理辦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等政府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改為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四、上述有關政府規章的調整實施試行期限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依據上位法修改完善有關政府規章;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政府規章規定。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屬檔案
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
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的
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
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調整實施
情況1《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
第三十四條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5000萬美元以上(不含本數)鼓勵類、允許類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含變更、分立、中止和終止)。各區(縣級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5000萬美元以下(含本數)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含變更、分立、中止和終止)。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2《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
第三十五條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不含本數)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其財產或權益的審批。各區(縣級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含本數)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其財產或權益的審批。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3《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
第三十六條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國(地區)企業受託經營管理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不含本數)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審批。各區(縣級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外國(地區)企業受託經營管理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含本數)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審批。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4《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
第三十七條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不含本數)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質押的審批。各區(縣級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含本數)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質押的審批。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5《廣州市保稅監管區域管理辦法》
第六條根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保稅監管區域內行使以下管理許可權:
……
(二)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對外貿易管理等管理許可權;
……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6《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應當經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7《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1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編號項目名稱備註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gz0111001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市外經貿局gz1811001鼓勵類、允許類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含變更、分立、中止和終止)gz1811002外商投資企業以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核准gz1811003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財產、權益的審批gz1811004外國(地區)企業受託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審批gz1811005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質押的審批2保留的非許可審批事項實施主體編號項目名稱備註市外經貿局gz1821006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審批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8《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
附屬檔案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
二、市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
(一)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
主體序號項目名稱下放
方式下放後
實施主體備註市外
經貿
局36市級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鼓勵類、允許類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部分
委託
下放區(縣級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含“市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質押的審批(gz1811005)”。附屬檔案3市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目錄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編號項目名稱備註市發展改革委gz0111001企業投資項目核准(需報省、國家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該事項含“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取消發改部門“市級限額內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市外經貿
局gz1811001市級審批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含“市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質押的審批(gz1811005)”。gz1811003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財產、權益的審批二、保留的非許可審批事項實施主體編號項目名稱備註市外經貿局gz1821006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審批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改為備案管理。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分送:省府辦公廳。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副市長。
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5年8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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