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2022年3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行政權力事項規範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情況,市政府決定收回24項原調整由區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
各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整交接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內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原實施部門對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請,應繼續完成辦理。各區應當主動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範辦事,確保行政權力事項規範有序收回。
附屬檔案:收回事項清單
收回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類別
事項名稱
原調整情況
決 定
收回後市級實施單位
備 注
1
行政許可
古樹後續資源遷移、修剪和古樹名木修剪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委託黃埔區、南沙區實施
不再委託黃埔區、南沙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林業
園林局
1. 該事項已併入“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事項,作為其中一種情形。
2. 事項範圍是:區管綠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
2
行政許可
古典名園恢復、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林業
園林局
-
3
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林業
園林局
事項範圍是:臨時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
4
行政許可
古樹名木遷移審核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委託黃埔區、南沙區實施
不再委託黃埔區、南沙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
事項範圍是:區管綠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
5
行政許可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具體指“海域使用權轉讓審批”。
6
行政許可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具體指“海域使用權續期審核、審批”。
7
行政許可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具體指“海域使用權初始審核、審批”。
8
行政許可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具體指“海域使用權收回”。
9
行政許可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政府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具體指“海域使用權變更審核、審批”。
10
其他行政權力
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委託黃埔區(除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區域)和增城區實施
重點片區、市級儲備用地不再委託黃埔區(除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區域)和增城區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1. 本次收回事項的範圍,具體指重點片區、市級儲備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
2. 納入核查整改的黃埔區76個城市更新項目和增城區3個城市更新項目應落實整改任務,妥善解決問題,按原許可權完成規劃編制審查審批工作,其餘城市更新項目按新的事權分工執行。
11
其他行政權力
基礎設施類、公共服務設施類、產業區塊內工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正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委託區級實施
“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情形和跨區項目不再委託區級實施
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實施)
1. 本次收回事項的範圍,具體指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信息錯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信息的情形和跨區項目。
2. 保留區級實施的具體情形包括:
(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實施需要,在保持藍線、綠線等規劃控制線等級、走向基本不變和總量不減少,保持規劃單元劃定的歷史文化保護紫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生態紅線以及其他各類保護區邊界等強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築面積的前提下,對藍線、綠線等規劃控制線進行微調,或對道路及市政設施的線位、部分技術參數以及沿線用地規劃控制指標進行修正的。
(2)非重要地區用地調整建築密度、綠地率,且與周邊景觀協調但不增加原規劃確定的總建築面積的。
(3)工業產業區塊內的工業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符合《廣州市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的,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查不屬於政府儲備用地計畫的(土地儲備機構作為申請主體的無需核查),並徵詢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的,工業用地申請調整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限高等其他指標的,以及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新型產業用地選址方案調整選址用地控規的。
12
其他行政權力
控制性詳細規劃初審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委託區級實施
不再委託區級實施
市規劃
和自然
資源局
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所在區政府同步審查。
13
行政許可
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委託越秀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實施
不再委託越秀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實施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
14
行政許可
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核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具體指“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衛星電視節目審批”。
15
行政許可
建設單位徵求市級文保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的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直接下放至黃埔區、天河區、南沙區實施
不再下放黃埔區、天河區、南沙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具體指“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16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委託黃埔區、南沙區實施
不再委託黃埔區、南沙區發展改革部門實施
市發展
改革委
事項範圍是:僅包括企業投資電網工程和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相關事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
17
其他行政權力
市投區建項目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各行政區實施;不再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增城開發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實施
市發展
改革委
具體指“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18
其他行政權力
市投區建項目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各行政區實施;不再調整由廣州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增城開發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實施
市發展
改革委
具體指“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19
其他行政權力
商品房屋建設項目備案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向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下放第一批市級管理許可權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直接下放至黃埔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實施
不再下放黃埔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實施
市發展
改革委
該事項已併入“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事項,作為其中一種情形。
20
其他行政權力
實施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價格和收費審批(指子項設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學的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下放至各行政區實施
不再下放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南沙區發展改革部門實施
市發展
改革委
具體指“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價格和收費(含相關成本監審)-教育收費”。
21
行政處罰
線路經營者不服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指揮的行政處罰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直接下放至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實施
不再下放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交通
運輸局

22
行政許可
市投區建項目審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區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水務局
1. 具體指“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
2. 本次收回事項的範圍:市投區建項目的中型水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權,其他審批許可權不變。
23
行政處罰
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行政處罰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具體指“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
24
行政處罰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行政處罰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委託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直接下放至區級實施
不再下放區房屋管理部門(不含南沙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具體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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