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1日
  •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6〕105號
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國土資源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已經第16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9月1日
國土資源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國土資源部所屬研究開發機構(具有研究開發實力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科技人員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產業,以及為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所開展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活動。依法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基礎性、公益性資料和數據等,不屬於科技成果轉化範疇。
第三條 完善科技成果發布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登記,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動態更新並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研究開發機構等信息,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諮詢服務,加強科技成果宣傳報導。
第四條 加強科技成果示範套用。在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綜合整治等重大工程中,對具有轉化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積極開展示範推廣套用。
第五條 強化創新成果的標準制定。加強國土資源標準創新審查,有重大套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應當同步開展標準研究,及時制定標準,並將先進成熟技術作為有關標準修訂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績效激勵。將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納入單位績效考評體系,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崗位管理等重要依據。
第七條 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措施。各單位要明確科技成果轉化任務和責任主體,成果轉化任務多的單位可以申請設立內設機構或專門崗位。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自身特點、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包括工作程式、決策、公示、獎懲、保密、權益保護、異議處理、崗位考評、兼職和離崗創業等內容,公平公正公開,接受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監督。
第八條 統籌使用各類成果轉化資源。各單位應當積極申報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用好事業發展基金和成果轉化淨收入,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盤活閒置的儀器設備、裝備、辦公用房等資源,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科技主管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成效和面臨問題;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數量及有關情況;
(三)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四)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等,包括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五)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情況,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契約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
第十條 自主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各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可以自主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 遵循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化機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價值)。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合理使用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用於單位科學技術研發、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和團隊建設、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使用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化轉化方式。各單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創辦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成果轉化活動。支持與企業共建研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加快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規範管理現存企業,鼓勵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平台。
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各類優惠政策。位於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或者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部屬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爭取和利用示範區或者開發區內有關優惠政策,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為科技成果轉化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第十五條 充實科技成果轉化力量。鼓勵各單位從企業聘請有科技成果轉化經驗的人員到本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通過特聘崗位等形式落實聘請人員薪酬等待遇。
第十六條 保護科技人員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合法權益。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
(三)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四)將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年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
(五)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根據科技人員與單位約定,從成果轉化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
(六)成果轉化淨收入在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之間的分配,由其內部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規範領導人員轉化激勵。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
(一)各單位正職領導以及各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二)對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第十八條 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業。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徵得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其單位應當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並變更相關聘用契約。
第十九條 允許按協定轉化。對各單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其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單位簽訂的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規定的權益。
第二十條 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嚴格落實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各單位黨政領導幹部未經批准,不得在所屬企業兼任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到所屬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但不得在該企業取酬,其家屬也不得在該企業任職。
第二十一條 規範科技人員企業兼職。各單位應當規範科技人員企業兼職管理,完善相關內控制度與管理措施,確保兼職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依法依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對違反相關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欺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相應處罰;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各方,應當遵守自願、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法簽訂契約(協定),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和風險分擔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遵守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各單位及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不得阻礙科技成果轉化。任何人不得將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侵犯單位合法權益,不得擅自轉讓科技成果或擅自獲取成果轉化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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