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13年05月17日發布,自2013年05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3年05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5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就做好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點。要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3年的中心工作,把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需要制定或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及時完成起草和審查工作,同時抓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堅持立改廢並舉,抓緊清理不符合科學發展、有礙社會公正和過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根據清理結果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及時廢止。
二、嚴控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必須切實貫徹“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中、事後監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需要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公布草案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徵求中央編辦的意見;向國務院上報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要附具聽取和採納各方面意見的材料,以及中央編辦的書面意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修訂草案時,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對現有行政許可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力量的作用和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減少行政許可後,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三、完善立法協調機制。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或修訂草案,要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回覆意見。涉及部門職責分工、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等事項的,要分別徵求中央編辦、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監察部、審計署的意見。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要主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四、加強計畫執行管理。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的情況,加強督促指導。對《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確定的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儘早完成起草和審查工作,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對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起草部門要抓緊工作。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送審稿前,要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報送送審稿時,要附具詳細的說明材料,重點說明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所規範領域的實際情況、翔實的數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各方面的意見,國外立法實踐等。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每年11月底以前,國務院法制辦要對當年計畫完成情況進行清理,清理結果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計畫的重要參考。
《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印發前上報國務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送審稿,除已列入計畫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和預備項目的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和要求,對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再作認真研究;確需制定或修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根據新情況、新要求修改後,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重新上報。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嚴格執行立法程式,今後凡未列入年度立法計畫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或預備項目的,各部門原則上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5月17日
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計畫
根據黨的十八大、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和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3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3年立法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3年的中心工作,把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需要制定或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作為重中之重,同時抓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堅持立改廢並舉,抓緊清理不符合科學發展、有礙社會公正和過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做好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的前提下,兼顧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37件)
(一)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提請審議有關法律修訂草案、修訂有關行政法規(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2.為了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請審議草原法、海關法、證券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3.為了建立健全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改革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4.為了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發揮政府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5.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二)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1.為了適應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需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請審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科技部起草)。
2.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請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工商總局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範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4.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5.為了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適應國際收支統計實踐發展,修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
6.為了便於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修訂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監會起草)。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6件)
1.為了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提請審議社會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起草)。
2.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法律問題,提請審議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修訂草案(教育部起草)。
3.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4.為了更好地配置傳染病防控資源,提高防控效率,實現科學防控,提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衛生計生委起草)。
5.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請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
6.為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請審議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7.為了規範和加強航道規劃、建設和養護,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提請審議航道法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8.為了加強和改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修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起草)。
9.為了貫徹實施律師法,規範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工作,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制定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法務部起草)。
10.為了規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工作,加強外國人簽證和停留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開放和對外交往,制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外交部、公安部起草)。
11.為了促進城市公共運輸發展,保障城市公共運輸安全有序運營,制定城市公共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2.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適應鐵路政企分開要求,修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局起草)。
13.為了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
14.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修訂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5.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運行安全和秩序,制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法制辦起草)。
16.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率與衛星軌道資源,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保護部起草)。
2.為了加強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節約和保護,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制定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3.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4.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起草)。
5.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5件)
1.為了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提請審議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2.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加強對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促進清真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清真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辦法(國家民委起草)。
4.為了完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制度,根據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保密局起草)。
5.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測繪法,制定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地信局起草)。
二、預備項目(57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計量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典當行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快遞市場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財政部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7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慈善事業法(民政部起草),社區矯正法(法務部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民航局起草),國防生條例(教育部、總政治部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志願服務條例(法制辦起草),地震應急救援條例(地震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能源局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
(三)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海洋局起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
(四)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5件)
行政複議法(修訂)(法制辦起草),國防交通法(總後勤部起草),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修訂)(監察部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
三、研究項目(81件)
(一)有關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項目。(21件)
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會計法(修訂)(財政部起草),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國資委起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國家金庫條例(修訂)(財政部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起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起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漁港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的項目。(32件)
農村扶貧開發法(扶貧辦起草),學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文化產業振興法(文化部起草),基本醫療衛生法(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鐵路法(修訂)(鐵路局起草),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學位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全民閱讀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管理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核電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局起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修訂)(旅遊局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規(修訂)(公安部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
(三)有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的項目。(10件)
土壤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基本草原保護條例(農業部起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修訂)(氣象局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
(四)有關推進軍隊和國防現代化、維護國家安全的項目。(7件)
武器裝備採購供應法(總裝備部起草),國家安全法(修訂)(安全部起草),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辦法(公安部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軍事用海管理辦法(海洋局、總參謀部起草),軍隊物資採購條例(總後勤部起草),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
(五)其他方面的項目。(11件)
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執法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法制辦起草),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測繪法(修訂)(測繪地信局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南極活動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領事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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