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5〕28號
印發日期,主要內容,工作計畫,
印發日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13日
主要內容
國辦發〔201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義重大。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
服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務。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通過立改廢釋工作,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儘快上升為法律法規,鞏固改革成果。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授權。能夠通過立法解釋解決問題的,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避免頻繁修改法律法規。
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不適應改革要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有違公平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要堅持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編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多項改革舉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規的,要一併提出修改建議,避免短期內反覆修改。
二、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
法律法規是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依據。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處理好“放”與“管”的關係,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調整立法中的一些現行做法,不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法規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探索運用備案、抽查、通報、信用管理、獎勵激勵等方式,實行寬進嚴管,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邊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切實加強對“紅頭檔案”的監督管理,逐步減少行政規範性檔案。凡是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條件還不成熟、確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要切實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科學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保證科學立法,要求創新法律法規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尊重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要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根本指導原則,探索適合政府立法工作特點的調研方法。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諮詢。要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科學設計制度和措施,有效保護多數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加大違法成本。
保證科學立法,要求進一步擴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礎。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主動徵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建立基層聯繫點,深入徵求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本身,還要公開立法背景、立法緣由和其他輔助性材料,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條件。要改進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方式,不斷提高徵求意見的實際效果。要探索建立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與反饋機制,保護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是完成立法計畫的重要保證。各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關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和審查把關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質量。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各起草部門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儘快上報送審稿,並為法規審查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對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抓緊起草,按時上報送審稿;要適時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起草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前,要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上報送審稿要附具詳細的說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經充分協調相關部門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要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及時報國務院提請黨中央討論決定。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工作,法律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及時報告國務院。要加強對立法計畫執行情況的評估,並把各起草部門是否按時報送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的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的重要參考。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加強法制機構和立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義重大。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
服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務。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通過立改廢釋工作,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儘快上升為法律法規,鞏固改革成果。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授權。能夠通過立法解釋解決問題的,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避免頻繁修改法律法規。
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不適應改革要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有違公平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要堅持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編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多項改革舉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規的,要一併提出修改建議,避免短期內反覆修改。
二、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
法律法規是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依據。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處理好“放”與“管”的關係,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調整立法中的一些現行做法,不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法規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探索運用備案、抽查、通報、信用管理、獎勵激勵等方式,實行寬進嚴管,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邊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切實加強對“紅頭檔案”的監督管理,逐步減少行政規範性檔案。凡是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條件還不成熟、確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要切實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科學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保證科學立法,要求創新法律法規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尊重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要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根本指導原則,探索適合政府立法工作特點的調研方法。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諮詢。要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科學設計制度和措施,有效保護多數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加大違法成本。
保證科學立法,要求進一步擴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礎。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主動徵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建立基層聯繫點,深入徵求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本身,還要公開立法背景、立法緣由和其他輔助性材料,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條件。要改進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方式,不斷提高徵求意見的實際效果。要探索建立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與反饋機制,保護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是完成立法計畫的重要保證。各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關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和審查把關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質量。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各起草部門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儘快上報送審稿,並為法規審查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對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抓緊起草,按時上報送審稿;要適時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起草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前,要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上報送審稿要附具詳細的說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經充分協調相關部門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要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及時報國務院提請黨中央討論決定。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工作,法律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及時報告國務院。要加強對立法計畫執行情況的評估,並把各起草部門是否按時報送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的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計畫的重要參考。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加強法制機構和立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工作計畫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15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完善市場經濟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條件成熟的及時辦理,儘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訂)(商務部起草),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土資源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以及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有企業、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1.為了適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需要,提升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提請審議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銀監會起草)。
2.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需要,進一步完善計量規範,健全計量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量的技術基礎保障作用,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3.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範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5.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6.為了規範典當活動,加強對典當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制定典當業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7.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8.為了規範條約審核工作,提高條約審核工作效率,制定國務院條約審核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2.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國務院婦兒工委起草)。
3.為了正確有效執行刑罰,對非監禁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法務部起草)。
4.為了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5.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6.為了規範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7.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9.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10.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社會秩序,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
11.為了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2.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13.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4.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與實施,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修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件)
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
(四)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提高違法成本,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2.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五)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總後勤部起草)。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法,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總參謀部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制定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地信局起草)。
6.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請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此外,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反恐怖主義法、立法法(修訂)、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案,初次審議證券法(修訂)、種子法(修訂)、網路安全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慈善事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紅十字會法(修訂)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三、預備項目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銀監會起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稀有金屬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締結條約程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修訂)(旅遊局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5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著作權局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志願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公民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
(四)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
(五)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6件)
人民防空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軍港條例(海軍起草),外國航空器臨時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管理規定(總參謀部起草),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生條例(總政治部、教育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行政監察法(修訂)(監察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執法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四、研究項目
(一)有關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立法項目。(24件)
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價格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會計法(修訂)(財政部起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反壟斷法(修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華僑權益保護法(僑辦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修訂)(外匯局起草),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國家金庫條例(修訂)(財政部、人民銀行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信託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融資租賃企業監管條例(商務部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國務院譯審工作條例(法制辦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旅行社條例(修訂)(旅遊局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規(修訂)(公安部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項目。(46件)
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法(扶貧辦起草),法律援助法(法務部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鐵路法(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建築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監獄法(修訂)(法務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兒童福利條例(民政部起草),高危粉塵作業與高毒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管理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修訂)(氣象局起草),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地震應急救援條例(地震局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核電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城市公園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著作權局起草),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體育總局、工商總局起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供銷合作社條例(供銷合作總社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修訂)(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國家標準時間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三)有關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項目。(6件)
文物保護法(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四)有關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項目。(13件)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漁業法(修訂)(農業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基本草原保護條例(農業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退耕還林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林業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五)有關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立法項目。(19件)
航空法(總參謀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武器裝備採購供應法(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航天法(國防科工局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總參謀部起草),核安保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創新平台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科研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宇航產品與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研生產設施保護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局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總後勤部起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修訂)(總政治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國防專利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
(六)有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項目。(8件)
信訪法(信訪局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訂)(公安部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起草),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中央編辦起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中央編辦起草)。
(七)其他立法項目。(3件)
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
此外,為了貫徹互利共贏戰略,保障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塔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方案,條件成熟的及時辦理,儘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訂)(商務部起草),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土資源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以及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有企業、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1.為了適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需要,提升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提請審議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銀監會起草)。
2.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需要,進一步完善計量規範,健全計量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量的技術基礎保障作用,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3.為了規範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範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5.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6.為了規範典當活動,加強對典當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制定典當業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7.為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8.為了規範條約審核工作,提高條約審核工作效率,制定國務院條約審核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2.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國務院婦兒工委起草)。
3.為了正確有效執行刑罰,對非監禁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法務部起草)。
4.為了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5.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6.為了規範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7.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9.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10.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社會秩序,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
11.為了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2.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13.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4.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與實施,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修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件)
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
(四)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提高違法成本,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2.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五)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總後勤部起草)。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法,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總參謀部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制定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地信局起草)。
6.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請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此外,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反恐怖主義法、立法法(修訂)、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案,初次審議證券法(修訂)、種子法(修訂)、網路安全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慈善事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紅十字會法(修訂)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
三、預備項目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7件)
發展規劃法(發展改革委起草),保險法(修訂)(保監會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專利法(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銀監會起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暫行條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起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稀有金屬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快遞條例(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締結條約程式法實施條例(外交部起草),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修訂)(旅遊局起草),海關稽查條例(修訂)(海關總署起草),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5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著作權法(修訂)(著作權局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海洋局、能源局起草),志願服務條例(民政部起草),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公民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殯葬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
(四)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業部起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海洋局起草)。
(五)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6件)
人民防空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密碼法(密碼局起草),軍港條例(海軍起草),外國航空器臨時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管理規定(總參謀部起草),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生條例(總政治部、教育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行政監察法(修訂)(監察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執法程式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修訂)(法制辦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四、研究項目
(一)有關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立法項目。(24件)
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務部起草),價格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會計法(修訂)(財政部起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銀監會起草),反壟斷法(修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起草),電信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華僑權益保護法(僑辦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修訂)(外匯局起草),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國家金庫條例(修訂)(財政部、人民銀行起草),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信託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融資租賃企業監管條例(商務部起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國務院譯審工作條例(法制辦起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商務部起草),旅行社條例(修訂)(旅遊局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規(修訂)(公安部起草)。
(二)有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項目。(46件)
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法(扶貧辦起草),法律援助法(法務部起草),獻血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藥師法(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體育法(修訂)(體育總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鐵路法(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建築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公安部起草),監獄法(修訂)(法務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兒童福利條例(民政部起草),高危粉塵作業與高毒作業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國家民委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國家教育考試條例(教育部起草),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管理條例(衛生計生委起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衛生計生委起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修訂)(氣象局起草),地震巨災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修訂)(保監會起草),地震應急救援條例(地震局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核電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城市公園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著作權局起草),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修訂)(體育總局、工商總局起草),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修訂)(國家民委起草),供銷合作社條例(供銷合作總社起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修訂)(自然科學基金會起草),警用品生產銷售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國家標準時間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三)有關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項目。(6件)
文物保護法(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網信辦組織起草)。
(四)有關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項目。(13件)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漁業法(修訂)(農業部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基本草原保護條例(農業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退耕還林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林業局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生態補償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五)有關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立法項目。(19件)
航空法(總參謀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起草),武器裝備採購供應法(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航天法(國防科工局起草),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總參謀部起草),核安保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工業安全保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技創新平台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科研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宇航產品與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國防科研生產設施保護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局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總後勤部起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修訂)(總政治部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國防專利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
(六)有關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立法項目。(8件)
信訪法(信訪局起草),人民警察法(修訂)(公安部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國務院辦公廳起草),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調解條例(法制辦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修訂)(中央編辦起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中央編辦起草)。
(七)其他立法項目。(3件)
檔案法(修訂)(檔案局起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
此外,為了貫徹互利共贏戰略,保障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塔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