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關於做好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1〕11號
  • 成文日期:2001年02月09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4月25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1年是進入新世紀、實施“十五”計畫的第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十五”計畫的良好開局,具有重要意義。2001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01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突出重點,提高立法工作質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大局。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1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體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則,符合體制創新的要求。確定有關的行政管理制度,要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為基點,體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規範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把體制創新擺到突出位置,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清理、減少行政審批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新的突破口,也是從源頭上消除腐敗的重要舉措。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時,要認真研究行政審批的必要性,對通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設定行政審批;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社會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夠解決的問題,也不要設定行政審批;需要設定行政審批的,也要明確條件,精簡辦事層次,規定行政機關行使審批權相應的法律責任。當前,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抓緊清理現行行政審批事項,大力壓縮、減少行政審批尤其是政府對經濟事務的行政審批,能精簡的要精簡,能改為備案的要改為備案,需要保留的也要簡化程式、明確時限、強化服務。在此基礎上,抓緊研究起草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
二、要正確處理權力和權利的關係。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對行政機關,要按照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其必要權力的同時,也要對其行使權力規定明確的程式和應負的責任,以規範、制約、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防止濫用權力;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在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同時,也要規定其享有的權利,並為實現其權利規定相應的措施和途徑。
三、要正確處理懲罰和引導的關係。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對那些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而且必須規定懲罰手段、制裁措施,並且所規定的懲罰手段、制裁措施能夠罰當其過、制裁得力,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證法律的實施。同時,也要重視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從制度上預防、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即使對違法行為設定必要的懲罰手段、制裁措施,也要考慮懲罰手段、制裁措施的多樣化,根據違法行為的主體、性質、後果的不同,設定相應的懲罰手段、制裁措施。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進一步研究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預防、制裁違法行為的新機制、新措施、新辦法。
四、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進程,繼續抓緊做好有關法制工作。要統籌規劃,區別輕重緩急,有重點、分步驟地修訂、制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當前,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把修訂、廢止那些明顯不符合WTO規則或者我國對外承諾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有關規定放到突出位置,集中力量,限期完成;對其他需要修改的內容,可以以後再考慮,以減少修訂的難度。同時,要抓緊制定、完善保護和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提高我們依法調控市場的能力。修訂、制定或者廢止與WTO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要堅持憲法確定的我國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要處理好按WTO規則辦事同保護自己、發展自己的關係,從法律制度上保證趨利避害。
五、國務院2001年的立法工作任務很重,各部門要確保重點, 尤其是要確保與我國加入WTO有關的需要修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及時出台,不得誤事。對未列入《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項目,如果確有必要,條件成熟,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適時提出,但立法工作攤子不要鋪得太大。要堅持實際工作者、立法工作者與專家學者相結合,合理調配人員,集中組織力量開展立法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
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黨的十五大、 十五屆五中全會、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 國務院確定的2001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進程需要修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根據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和進一步完善稅制的要求需要修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適應我國加入WTO進程,需要修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38件)
(一)改革商檢體制,調整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程式、標準、範圍,修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外經貿部起草)。
(二)根據修訂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相應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經貿部起草)、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外經貿部起草)。
(三)根據WTO規則有關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規定,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修訂反傾銷反補貼條例(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起草),制定保障措施條例(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起草)。
(四)按照WTO有關協定的精神,修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起草)。
(五)適應保險業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監會起草)。
(六)適應證券交易所接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為會員的要求,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起草)。
(七)為了履行我國對外承諾,修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八)為了履行我國對外承諾,規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制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起草)。
(九)根據修訂後的海關法,相應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起草)。
(十)調整有關重要機電產品、一般商品進口的配額、審批和登記等管理制度,相應修訂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起草)、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起草)。
(十一)根據WTO規則有關規定,完善外貿管理制度,制定貨物進出口條例(外經貿部起草)、技術進出口條例(外經貿部起草)。
(十二)根據WTO規則有關規定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制度,制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起草)。
(十三)為了規範國際海運經營活動,維護國際海上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制定國際海運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十四)為了規範外商投資我國電信業的行為,制定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的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會同外經貿部起草)。
(十五)為了規範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行為,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修訂旅行社管理條例或者制定外商投資經營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會同外經貿部起草)。
(十六)為了規範商業領域利用外資行為,修訂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起草)。
(十七)根據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相應修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國家著作權局起草)、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商標法實施細則(國家工商局起草)、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國家著作權局、信息產業部起草),修訂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總署起草),制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信息產業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著作權局起草)。
(十八)為了履行我國對外承諾,修訂電影管理條例(廣電總局起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文化部、新聞出版署、廣電總局起草)、出版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署起草)、印刷業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署起草),制定進口出版物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署起草)。
(十九)為了進一步規範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的活動,修訂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起草)、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起草)。
(二十)為了履行我國對外承諾,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藥品監管局起草)、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二十一)為了規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執業機構的活動,制定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執業機構管理條例(法務部起草)。
二、根據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適應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和進一步完善稅制的要求,需要抓緊修訂、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19件)
(一)根據農村稅費制度改革進程,適時修訂農業稅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農業法(農業部起草)、教育法(教育部起草)、義務教育法(教育部起草)、公路法(交通部起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政部起草)、防洪法(水利部起草)的個別條款,修訂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教育部起草)、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財政部、教育部起草)、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起草)的個別條款,制定農業稅收徵收管理條例(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二)為了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和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修訂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三)為了適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的要求,適時制定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四)適應完善流轉稅稅制的需要,適時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等有關行政法規。
三、實踐急需,立法條件基本成熟,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28件)
(一)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設立和公司上市的條件以及公司的出資方式,修訂公司法(國務院法制辦起草)。
(二)為了加強國家對港口建設和發展的巨觀調控,規範港口經營行為,制定港口法(交通部起草
三)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起草)。
(四)為了健全水資源管理體制,保護、合理配置水資源,修訂水法(水利部起草)。
(五)為了維護國家的海域所有權,保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起草)。
(六)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法(公安部起草)。
(七)為了加強文物管理,保護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修訂文物保護法(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起草)。
(八)為了預防、控制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制定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起草)。
(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保障公民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家計生委起草)。
(十)為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制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法制辦起草)。
(十一)為了加強和完善財政監督職能,規範財政監督活動,制定財政監督條例(財政部起草)。
(十二)為了規範燃油稅的徵收管理,制定燃油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十三)為了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制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十四)為了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規範創業公司股票發行上市行為,制定創業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證監會起草)。
(十五)為了加強預算管理,嚴格預算執行,制定預算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財政部起草)。
(十六)為了完善企業債券發行制度,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起草)。
(十七)為了適應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的要求,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起草)。
(十八)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統一、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制定商事登記條例(國家工商局起草)。
(十九)為了減輕社會負擔,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二十)為了加強纖維質量管理,保護國家纖維資源,制定纖維質量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監局起草)。
(二十一)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二十二)為了加強軍用標準化的管理,促進我國軍事裝備和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制定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
(二十三)為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制定教師職務條例(教育部、人事部起草)。
(二十四)為了加強公共文化設施保護,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制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條例(文化部起草)。
(二十五)為了加強進口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進口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
(二十六)為了公正合理地處理醫療事故,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修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衛生部起草)。
(二十七)為了嚴肅行政紀律,懲處國家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勤政廉政,制定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監察部、人事部起草)。
(二十八)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起草)。此外,需要抓緊研究,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共28件,其中,法律2件:反壟斷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起草)、郵政法(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抓緊研究有關西部開發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規26件: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政府支付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黃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起草)、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條例(人民銀行起草)、證券公司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內部審計條例(審計署起草)、民間統計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起草)、境外投資管理條例(外經貿部、國家計委起草)、海關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起草)、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家糧食局起草)、農村用電管理條例(國家經貿委起草)、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直銷業務的規定(國家經貿委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家經貿委起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起草)、事業單位聘用制暫行條例(人事部起草)、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建設部起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修訂)(環保總局起草)。需要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項目一般沒有列入,條件成熟時可以適時提出。由於情況還在不斷變化,列入安排的項目在執行中可以有所調整。但是,為了保證重點,首先要把力量集中在列入安排的項目,除國務院同意增加的項目外,凡未列入安排的項目,一般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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