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03月17日印發的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

內容

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要著力推動創新發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制度、分配製度、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制度等,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方面的制度。
——要著力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提升國家軟實力;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著力推動綠色發展,制度建設要有利於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推動低碳循環發展,用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力度,加快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要著力推動開放發展,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
——要著力推動共享發展,從制度上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把“蛋糕”做大,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保障人民民眾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漸進共享。
二、服務於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過立法為本單位、本系統擴張權力或者推諉責任;防止立法成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窪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節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為將來改革“埋釘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對於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多種方式,儘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對於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時要給改革留出空間,為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路子;要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
要從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繼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涉及現行法律法規修改的,有關部門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規的修改方案;要統籌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頻繁修改。對於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的管理事項,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要嚴控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加強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論證。要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凡與上位法相牴觸,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妨礙創業創新的制度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加快構建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依照規定按程式報請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立法工作。要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奮鬥目標,謀劃和落實好綱要規定的各項任務,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要急民眾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不能為自己服務。要堅持問題導向,敢於正視問題,善於發現問題,堅持一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找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問題並加以解決,切實回應人民民眾的訴求和期盼。要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把現實和歷史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調研的名義自說自話。在起草、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系統周密、客觀全面地考慮問題,不斷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種不同意見背後的真實原因、利益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運用備案、抽查、標準、規劃、信息披露、利益機制、信用等方式,設計出能夠有效維護絕大多數人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力懲處少數人違法行為的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除商國務院法制辦同意,明確在上報後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國務院批准不公布徵求意見的外,各部門應當在上報國務院前將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徵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深入徵求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畫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工作計畫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報請國務院同意。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已經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如果所規定的管理體制和主要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起草部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送審稿進行修改後重新上報。沒有列入立法工作計畫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未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畫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送審稿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之外其他部門職責的,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對有關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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