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是為遵循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的指導性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3月17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3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3月17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國辦發〔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著力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要著力推動創新發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制度、分配製度、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制度等,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方面的制度。
——要著力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提升國家軟實力;推動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的法治化水平。
——要著力推動綠色發展,制度建設要有利於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推動低碳循環發展,用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力度,加快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要著力推動開放發展,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
——要著力推動共享發展,從制度上充分調動人民民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把“蛋糕”做大,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保障人民民眾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漸進共享。
二、服務於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續推進簡政放權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過立法為本單位、本系統擴張權力或者推諉責任;防止立法成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窪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節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為將來改革“埋釘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準確領會把握改革精神,對於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多種方式,儘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對於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時要給改革留出空間,為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路子;要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
要從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繼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涉及現行法律法規修改的,有關部門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規的修改方案;要統籌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規頻繁修改。對於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的管理事項,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要嚴控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加強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論證。要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及時清理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凡與上位法相牴觸,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妨礙創業創新的制度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加快構建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草案,以及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要依照規定按程式報請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立法工作。要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的奮鬥目標,謀劃和落實好綱要規定的各項任務,健全政府立法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要急民眾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不能為自己服務。要堅持問題導向,敢於正視問題,善於發現問題,堅持一切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找準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問題並加以解決,切實回應人民民眾的訴求和期盼。要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把現實和歷史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避免用調研的名義自說自話。在起草、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系統周密、客觀全面地考慮問題,不斷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種不同意見背後的真實原因、利益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要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運用備案、抽查、標準、規劃、信息披露、利益機制、信用等方式,設計出能夠有效維護絕大多數人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力懲處少數人違法行為的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除商國務院法制辦同意,明確在上報後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法制辦報國務院批准不公布徵求意見的外,各部門應當在上報國務院前將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也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草案,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徵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深入徵求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
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畫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工作計畫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提前報請國務院同意。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上報立法項目送審稿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已經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如果所規定的管理體制和主要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起草部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送審稿進行修改後重新上報。沒有列入立法工作計畫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未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要自行上報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畫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送審稿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之外其他部門職責的,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對有關部門之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要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3月17日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4月13日發布關於印發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並就做好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意見。
比較、分析立法工作計畫中的第一類“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和第二類“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可以管窺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的重點。必需項目中有進有退
同2015年比,2016年的第一類立法項目增加了8項,達到了28項。其中有10項內容是自2015年保留而來,比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政府投資條例”、“三資企業法(修訂)”、“電力法(修訂)”、“原子能法”等。
投融資等經濟領域改革法制建設是這類項目的特點。2014年6月30日,證監會出台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一部國務院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而2016年計畫中的《暫行條例》則是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在法律位階上高於前者。
2015年5月國務院出台的《關於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制定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除了這部暫行辦法,目前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制度檔案主要是2013年6月實施的《基金法》和2014年2月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國務院2016年計畫中,還有位列第二類項目的“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及配合審議《證券法》涉及股市。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更是早在2007年就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計畫中的第一類項目中包括“行政機關督查工作辦法”和“強制醫療所條例”,這是兩個未出現在2015年計畫中的新項目,再加上在2015年計畫中屬於“研究項目”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和在2015年計畫中屬於“預備項目”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四者都涉及規範公權力運行,由此可見本屆政府對將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的決心。
此外,在2016年計畫中,還有一些在2015年屬於“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的立法項目成為急需項目,比如“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快遞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等,這些都屬於社會管理領域的制度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景文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在我國的立法工作中,社會法是目前為止最弱的領域。加強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的制度建設,將起到極大的補強作用。
回過頭來,可以發現2015年計畫中屬於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20個項目,只有一項已經在2015年完成,即“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剩下的19個項目里,有10項繼續在2016年“急需”,“環境保護稅法”和“宗教事務條例(修訂)”有望在2016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訂完成。
稅收法定原則確立後,原本列入2015年計畫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和“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在2016年計畫中變動較大,其中有兩部條例將升格為增值稅法和資源稅法,但三者均被列入“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
接近全國人大財經委人士告訴記者,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後,制定各類稅法成為立法部門當務之急,但由於稅法涉及種類多、緊迫性強,“甚至出現了立法堵車現象”。今年將完成多少立法?
2016年計畫的第二類“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同2015年一樣,分為經濟、社會、文化、資源環境、國家安全和政府建設六個方面。
經濟方面包括“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修訂專利代理條例”、“修訂海關稽查條例”等7個項目。其中4個項目是2015年計畫“力爭當年完成”而未完成的項目,3個項目則由2015年計畫的“預備項目”進階而來。
4月8日海淘稅收新政實施後,在出入境海關排隊包檢的現象引起社會熱議,而2016年計畫中的“修訂海關稽查條例”必將延續這種社會關注。其宗旨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2015年計畫中,促進社會和文化發展兩個方面的立法工作成果顯著,總共15個項目中完成了6項,比如計畫中的“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不僅完成,而且“超額完成”,本來計畫是由公安部制定一部部門規章,但最終是由國務院出台了《居住證暫行條例》,成為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還有的重大項目也已塵埃落定,比如2016年計畫中的“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已經在今年4月簽署國務院令,即將於5月1日起實施。
但剩下的社會方面項目不僅事關民生,意義重大,而且牽涉面廣,立法難度也更大。比如“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這部條例2014年3月就已公開徵求意見,並在此後多次傳出即將出台,其涉及不同種類的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效果優劣、農民工進城後住房保障等多個現實中難有定論的問題。
2015年8月12日的天津港(9.500,0.00,0.00%)爆炸事件影響深遠,在2016年計畫中,出現了2015年沒有的“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項目,目前,關於安全生產的制度建設包括《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省級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務院安委會、安監總局下發的各類通知、規定等,制度建設種類多、措施清晰,但這次仍要出台一部高位階制度,或將進一步加強相關責任追究等措施。
兩項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工作也需要立法支持,分別是“修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提請審議現役軍官法修訂草案”,這兩個項目都沒有出現在2015年計畫中。
中央網信小組成立後,加強相關方面的頂層設計一直都是國家網信辦的重點工作內容,2015年,《網路安全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多名網際網路法律領域專家向記者表示,網路安全法更應該是由多部法律法規組成的法律體系,以保障本身領域廣泛,更涉及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網際網路信息安全。
2015年拉開了國防和軍隊改革的大幕,這一改革影響深刻。2016年計畫中的“提請審議現役軍官法修訂草案”可謂正逢其時,將有效助力於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現役軍官隊伍,規範軍官的權利義務,加強軍官的職業管理,保障軍官有效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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