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經過
2022年4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湖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規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和《湖北省開發區條例》《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湖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發〔2020〕28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省級高新區)。
第三條 省級高新區應當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高新”定位,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為方向,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產城融合,推進一體化發展,努力建成具有較強引領作用和影響力的創新高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關鍵載體,服務“一主引領、兩翼驅動、全域協同”區域發展布局,支撐全省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省科技廳歸口管理和指導省級高新區。省發改委負責省級開發區規劃指導。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級高新區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情況審核。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級高新區環境影響審查。省直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和支持省級高新區建設發展。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堅持“創新資源要素集聚、創新創業生態優良、科技產業深度融合、區域發展成效突出”的原則,按照“統籌布局、分類指導、擇優支持、突出特色”的要求,推進各類省級開發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加快創新驅動發展。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高新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良好。
1.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
2.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科學合理、特色明顯、指導性強,產業定位準確、發展方向明確;
3.符合省、市、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位置、“四至”範圍保持不變;
4.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污染集中治理設施與規劃、建設同步,規劃、建設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符合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近三年無重大安全生產、生態環境、土地等方面的違法違規事件;
5.基礎設施配套完善,交通、通信和能源等條件便利,產城融合成效明顯,生活配套設施齊全。
(二)高新特色鮮明。
1.重點產業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目錄要求,高新技術產業帶動性較強,產業特色鮮明;
2.實現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降低率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
3.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所在縣(市、區)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的50%左右;
4.高新技術產業的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50%以上;
5.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不少於50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50家,登記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少於50家,均占所在縣(市、區)總數的50%以上;
6.主動融入“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建設,具有一定的外向型產業集群基礎。
(三)創新體系健全。
1.有專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重視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2.省級以上創新平台數量不少於全省省級開發區平均水平;
3.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機制,上一年度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4.建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專利授權數增速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
5.建立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機構和技術交易、科技諮詢、智慧財產權等公共創新服務平台在內的科技服務體系,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密切的產學研合作關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發展程度較高。
(四)保障措施有力。
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省級高新區建設,把省級高新區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出台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設立相應管理機構,並配置科技創新職能。
第七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審批程式如下:
(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申請;
(二)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調研和評估論證;
(四)省科技廳綜合提出認定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定;
(五)省人民政府發文認定。
第八條 申報省級高新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創建省級高新區的申請檔案,應當包括省級開發區近三年主要科技、經濟指標,及土地利用情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情況、區域位置和四至範圍變化情況、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用地情況);
(二)所申報省級高新區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省級開發區設立的有關批准檔案,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批准檔案;
(四)省級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的批覆,以及申報範圍符合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的圖紙、坐標及矢量數據(國土空間規劃未批准前,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為準);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六)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支持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七)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團隊、研發機構、創新創業載體等清單;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對積極創建省級高新區、但尚未達到認定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擇優列為省級高新區培育對象,給予1至2年的培育期,指導創建省級高新區,達到認定條件後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條 省級高新區統一命名為“行政區域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掛同名牌子及“火炬”標識。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促進省級高新區提升創新驅動、科學發展水平。
第十二條 省級高新區應當按有關規定設立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 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加大省級高新區科技創新的財政投入,完善省級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支持省級高新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一區多園”“託管”等模式,按照有關規定,擴展省級高新區管轄範圍和發展空間。實行“一區多園”管理的省級高新區,要逐步做實“一區多園”,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
第十五條 省級高新區應當加強創新發展的統計工作,按時完成統計填報任務,並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組織開展省級高新區創新發展年度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由省人民政府審定並通報。具體評價辦法及指標由省科技廳負責研究制定,並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建立省級高新區激勵和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對評價優秀的省級高新區,在平台建設、項目實施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對評價排名後三位的進行約談並責令整改;對連續三年評價排名後三位的予以撤銷,退出省級高新區序列。
第十八條 省級高新區原選址不能滿足當地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或者不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要求的,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對國土空間規劃有重大調整的,或者因被國家重點項目占用無法利用的,可以申請擴區或者調區。省級高新區擴區、調區,按照省級開發區擴區、調區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
第十九條 省級高新區更名、合併,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科技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省人民政府批覆。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