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以下稱《認定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 以下稱《工作指引》)已正式下發實施。為做好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確保認定管理工作高效、規範,根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結合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號:鄂科技發計[2008]51號
  • 頒布時間:2008年10月20日
文頭,引一、組織與實施,申請、認定與享受稅收政策的有關程式,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罰則,附則,

文頭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
關於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鄂科技發計[2008]51號)
各市、州科技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東湖、襄樊高新區管委會:

引一、組織與實施

(一)認定機構。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組成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委會”),4部門領導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4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任委員會成員,主要職責為:
1.負責湖北省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2.受理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3.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覆核申請;
4.負責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5.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
6.向國家認定辦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省認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認定辦”),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的日常具體工作。
(二)認定執行機構。
各市(州)科技局會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建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東湖、襄樊國家高新區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組建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執行委員會,受省認委會委託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並指導本地區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申請;
2.對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匯總後定期報省認定辦;
3.對本地區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及時向省認定辦報告;
4.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統計工作,並向省認定辦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執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市(州)科技局或高新區科技局(經發局),由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申請、認定與享受稅收政策的有關程式

(一)企業申請。
1.自我評價。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註冊登記。
2.註冊登記。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通過網路系統上傳至省認定辦。省認定辦將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並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
3.準備下列申請材料:企業選擇符合《認定辦法》要求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並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符合資質條件的證明或說明;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符合資質條件的證明或說明;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定、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比例的說明;
(7)經縣(市、區)級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信息表(見附屬檔案)。
4.提交申請材料。
網上材料報送: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進行網上填報。
紙質材料報送:企業向本地區執委會辦公室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其中東湖、襄樊高新區內企業報高新區執委會辦公室。
(二)組織認定。
1.受理申請材料。省認定辦受理各地執委會辦公室提交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材料,匯總後對照《認定辦法》的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2.組織專家評價。省認定辦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內隨機選擇專家,並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價。
3.省認委會審定。省認定辦依據專家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提出認定意見,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報省認委會審定。
4.公示結果。經省認委會審定同意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王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認委會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5.公告備案。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認定辦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審批備案匯總表,報國家認定辦備案後,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6.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三)享受稅收政策。
1.認定(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複審)當年起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減免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2.高新技術企業在每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須報送經稅務師事務所鑑證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鑑證報告,稅務師事務所要針對《認定辦法》第十條第(三)、(四)、(五)款的內容提出鑑證結論,其中,研究開發費用投入採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彙算清繳所屬年度末最後一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

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

(一)複審。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按照認定程式提出複審申請(複審中請書同認定申請書),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2.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新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二)覆核。
1.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需要重新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初次申請辦理。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須通過本地區執委會辦公室向省認定辦報告,由省認定辦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2.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對企業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條(四)款產生疑議的,應組織覆核,即採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疑議發生之日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規定,判別企業是否應繼續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統計。
經認定(複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積極配合省認委會了解掌握企業發展情況及享受稅收政策情況,於認定(複審)後每年年初填寫完成有關統計信息表(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罰則

(一)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並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有偷、騙稅等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並視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已減免的稅款並予以處罰。
(二)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和鑑證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附則

(一)各市、州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和東湖、襄樊高新區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報省認定辦備案。
(二)各認定執行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並指導好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檔案要求對申請企業及其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做好已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監督與管理。對組織得力、工作較好的認定執行機構,省認委會將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嚴謹、不負責的認定執行機構,省認委會將對其終止委託工作。
(三)本實施意見由省認委會負責解釋。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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