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是2014年1月2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
  • 範圍:寧波市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實施意見,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政策舉措,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18號)和《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化創新驅動建設工業強市建設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13〕12號)精神,引導鼓勵小微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促進規模以下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升小微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立足點,以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和“專精特新”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加大對“小升規”的政策扶持和指導服務力度,積極培育創業創新主體,壯大產業發展源頭,為我市工業強市建設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基本原則

(一)堅持培育扶持。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實行工作聚焦、政策聚焦、資源聚焦、服務聚焦,著力推進小微企業提升發展。(二)堅持“專精特新”。促進“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之路,努力形成一批“小而優”、“小而強”的企業。(三)堅持提升發展。促進“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成長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產業鏈、服務鏈延伸,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社會貢獻能力,提升“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內涵發展動力。(四)堅持集聚發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鮮明、集約高效、生態環保”的原則,規劃建設一批小微企業集聚區、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和引導“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向各類產業集聚區、基地、園區集聚,提高集約節約發展能力。(五)堅持分類指導。根據小微企業量大面廣、個體差異大的特點,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小微企業區別對待,尊重市場主體意願,實施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導促進一批、動態調整一批,不搞“一刀切”,紮實有序推進“小升規”工作。

工作目標

根據全省“小升規”工作目標任務,以現有年主營業務收入500~2000萬元的規模以下小微企業為重點,確定2013~2015年全市“小升規”培育對象企業累計3000家以上,實現“小升規”企業累計2000家以上。

政策舉措

(一)減輕稅費負擔1.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鼓勵各縣(市)區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扶持“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措施。2.“小升規”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三年內給予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第一年減按應納稅款的30%徵收,第二年減按50%徵收,第三年減按70%徵收。3.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和引導“小升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後的“小升規”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4.“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獲得的縣級以上政府財政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5.對首次上規模的企業,由相關部門確認,並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水利建設基金當年減半徵收,如當年已繳納的,次年減半徵收。6.“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至2014年底前,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取的服務收費和會費,減按60%收取。各類行政審批前置性評估、檢測、論證等專業服務收費,對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有明確收費區間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無明確收費區間的一律減半收取;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7.“小升規”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優惠期,即允許其首次上規模後3年內單位繳費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當於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按全省統一在每年6月份減征。(二)加大財政資金支持8.從2014年起,今後三年市財政每年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1500萬元,對上年度首次上規模的小微企業按每家獎勵2萬元的標準,統一划撥各縣(市)區實施獎勵。鼓勵各縣(市)區政府給予配套獎勵。9.各縣(市)區以“小升規”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在3年內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10.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並連續2年履行繳費義務且勞動關係穩定、積極採取措施開展穩定就業工作,申報年度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人數(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學原因)少於單位當年度平均參保人數1.5%的“小升規”企業,給予穩定就業失業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額度為申報年度企業失業保險單位實際繳費部分的50%。11.積極支持“小升規”企業以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為目標的技術改造,重點支持其開發和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開展“機器換人”技術改造,實現減員增效。大力鼓勵“小升規”企業成為產業鏈龍頭企業配套企業,走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充分發揮和運用國家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扶持我市中小企業技術改造。12.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評審給予不超過10%的價格扣除優惠。鼓勵“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之間或與大中型企業合作組成聯合體參與國有投資項目招標和政府採購招投標,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份額達到30%以上的聯合體給予2~3%的價格扣除優惠。13.積極推進“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信息化建設,對列入市級“兩化”融合示範的項目,可按其實際發生的軟性投入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14.我市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優先支持“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製造水平提升、研發能力提升、專業化發展、信息化套用等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三)強化融資服務15.嚴格執行“七不準”規定,對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10%的,在政府年度考評獎勵中予以傾斜。對商業銀行小企業貸款不良率實行差異化考核,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16.全面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積極推進各金融機構加強和改善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組織開展小微企業與投融資機構合作對接活動,搭建投融資平台,擴大直接融資渠道。17.積極探索建立政府、銀行、擔保機構風險共擔機制,通過市級財政資金的增信放大作用,幫助“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獲得低成本、快速審批的擔保貸款,提供更優質、全面、優惠的服務。18.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主動為“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把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擔保情況,作為國家和市級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申報的重要依據;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升規”培育對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經審計核實後,在市級風險補償資金結算時,按其有效擔保額的150%計算。19.積極開展政銀企合作。市經信委與浦發銀行寧波分行聯合開展支持小微企業上規升級金融服務三年專項行動,與農業銀行寧波分行簽訂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戰略合作協定,與渣打銀行寧波分行開展為我市“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無抵押貸款利息優惠活動。至2015年底,浦發銀行寧波分行每年落實專項信貸規模20億元,開通信貸審批綠色通道,堅持減費讓利,對於以抵押、質押和我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承保為擔保形式的我市“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上浮10%;對於以保證為擔保形式的貸款或信用貸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上浮30%。農業銀行寧波分行重點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中小企業,在技術改造、創業創新、上規升級、吸納就業等方面建立項目庫,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優質“小升規”企業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實施優惠的貸款定價。20.充分發揮寧波8718中小微企業網上融資服務平台、寧波市外經貿企業網上融資平台等各類融資平台作用,重點開展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的融資服務,推送金融政策,推薦融資產品,了解融資需求,創新服務模式,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簡化流程,提高效率。21.支持“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開展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及進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給予壞賬補償及利息支持。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外貿企業投保進出口信用險給予重點支持。(四)最佳化資源配置22.全市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總量中安排5%專項用於小微企業發展,制定小微企業專項用地指標使用管理政策,有序推進小微企業集聚區建設,新建標準廠房優先保障“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生產經營用房需求。23.加快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對積極引進“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入駐的小微企業集聚區,優先認定為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根據培育“小升規”企業業績和新增小微企業數給予補助。規劃建設和認定一批市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按“小升規”企業培育成效和培育對象企業入駐數量給予補助。每年評選和扶持一批功能完備、運作規範、培育“小升規”業績顯著的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並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24.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單位產出低的小微企業發展。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對主動淘汰落後工藝(設備)的“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按寧波市淘汰落後產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獎勵。25.推動“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通過管理諮詢提高管理水平。對開展管理諮詢的“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管理諮詢優秀企業。鼓勵和引導管理諮詢機構開展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的管理諮詢服務,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26.加強“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培訓服務。加大力度為“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現代企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提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政策法規等各類素質提升培訓。27.加大對開拓市場的支持力度。支持“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參加政府組團項目赴境內外交流合作和參展,鼓勵其利用電子商務開拓市場。每年組團參加中博會或APEC技展會,我市的展位優先提供給“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並給予展位費50%的補助。對“小升規”及培育對象外貿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及境內重點涉外展會的攤位費給予支持。(五)加強公共服務28.進一步健全企業服務長效機制。為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送政策、送信息、送服務、送溫暖,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鼓勵企業轉型發展、創新發展。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工作重心下移,定期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以政策落實、創業創新、融資服務、上規指導、轉型發展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服務,積極為“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有效性的指導服務。29.建立寧波市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加大小微企業社會服務資源整合力度,使之成為政府、服務機構和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30.積極為“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價廉的社會化服務。每年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類資金比例不低於50%,按照政策引導、資源整合、解決瓶頸、扶持發展的思路,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引導服務性產業與優勢製造業的有效對接,加快完善小微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各類行政許可手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鼓勵為小微企業服務的各類新型業態發展,進一步拓展小微企業的服務空間。31.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認定扶持一批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並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服務機構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鼓勵其為“小升規”及培育對象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經認定的市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其所得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享受國家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32.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建成以市8718平台為樞紐、各縣(市)區8718子平台為基礎,模具、文具、汽車零部件、輕紡針織等12個產業集群為視窗平台的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系統,實現“一點提問、全網聯動、件件著落、全程追溯”的智慧服務平台,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精準化、個性化、智慧化的服務。實施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信息化提升行動,建立平台網路互聯互通、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服務考核制度,市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通過服務獎勵和服務補貼等方式予以扶持,發揮平台網路信息化服務中小微企業作用。33.建立小微企業發展顧問制度。聘請國內外著名企業家、經濟學家、管理諮詢和創投機構專家等與小微企業發展相關的知名專家學者作為我市小微企業發展顧問,探討研究小微企業發展的趨勢方向和路徑,創新發展機制。34.開展小微企業培育和監測服務。依託全省小微企業培育和監測平台,建立全市“小升規”培育對象企業信息庫,切實做好“小升規”培育對象企業的數據報送、運行監測和情況分析,積極提出解決小微企業經濟運行中存在問題和措施建議,加強入庫培育、動態調整和跟蹤服務工作。五、保障措施35.加強組織領導。寧波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全市“小升規”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對“小升規”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全力推進我市小微企業提升發展。36.建立責任機制。建立“小升規”層層落實工作責任機制,將省政府下達的“小升規”年度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健全市、縣(市)區工作聯動,加強工作考核。各縣(市)區要將“小升規”工作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從基層源頭抓“小升規”工作,切實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責任機制。37.狠抓工作落實。市經信、統計、國稅、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指導“小升規”培育對象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上規條件和操作流程,對符合上規條件的企業,依法列入規模以上企業統計。市統計、經信部門每年聯合公布上年度全市首次上規模的小微企業名單。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切實落實扶持“小升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38.加強督查指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服務,研究制訂落實“小升規”工作的具體方案和相關配套措施。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減負辦每年對各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落實“小升規”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執行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39.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密切配合,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要以落實“小升規”政策為重點,深入宣傳國家、省、市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讓小微企業廣泛知曉、用足用活政策。要加強典型宣傳報導,樹立一批“小升規”的先進典型,增強“小升規”企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進一步提升企業形象。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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