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創新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創新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精神,深化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敢於實踐、先行先試、開拓進取,積極探索金融創新發展支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新途徑、新模式,以金融創新貫徹落實創新驅動戰略,以金融轉型促進企業轉型發展,以金融服務支持改善民生福祉,以金融穩定服務社會穩定大局,為寧波市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打造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金融創新促進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
  • 類型:意見
  • 部門:寧波市人民政府
  • 地區:寧波市
通知,意見,指導思想,改善融資結構,構建多元化融資格局,堅持創新驅動,提升金融發展層次與服務功能,突出支持重點,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發展民生金融,做好民生領域金融保障與服務,最佳化金融生態,營造良好環境,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轉型升級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克服困難、再造優勢的根本途徑,也是全市上下今後一段時期需要共同面對、全力推進的重大任務。對此,金融業不僅負有重要使命,本身也迫切需要加快轉型升級。為進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創新,實現金融先行轉型發展,並以金融轉型帶動經濟社會的轉型升級,實現兩個轉型的相互促進、良性互動。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精神,深化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敢於實踐、先行先試、開拓進取,積極探索金融創新發展支持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新途徑、新模式,以金融創新貫徹落實創新驅動戰略,以金融轉型促進企業轉型發展,以金融服務支持改善民生福祉,以金融穩定服務社會穩定大局,為我市經濟社會轉型升級、打造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改善融資結構,構建多元化融資格局

(一)加快間接融資創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穩健發展傳統信貸業務、努力爭取新增信貸規模的同時,積極開闢新興融資渠道,發展各類非傳統信貸融資業務,為企業與社會資金、信託資金、私募資金、機構資金提供媒介平台,或通過對接總行資產池等途徑,引入市內外各類資金,盤活信貸存量,放大銀行信用,幫助轄內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市有關部門要從2013年起加強統計與考核,市財政將每年在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於對市轄各金融機構開展非傳統信貸融資業務進行考評獎勵。(二)提高直接融資比重。要認真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寧波企業直接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2〕26號),加強引導激勵,全力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有效降低信貸依賴度和企業負債率。擴大債券融資規模,培育主體,全程服務,增強企業發行債券的意識和能力,強化金融機構承銷服務,鼓勵支持企業運用各類債券融資工具。創新運用中小企業集合類債務融資工具,建立健全增信機制,設立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風險緩釋資金。對債券發行企業、本市承銷機構及相關擔保機構,按規定予以獎勵補助。持續推進股票融資,引導企業多途徑首發上市融資,推動上市公司多樣化再融資。要根據“十二五”期間我市直接融資總量不低於1000億元的目標,對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實行任務分解和目標考核。(三)加大資金運用渠道創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儘快形成一批符合條件的項目與融資主體,主動與保險、社保等機構投資者對接合作,拓寬長期性、低成本資金來源渠道。各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與總部的對接聯繫,引導保險資金直接投入我市地方經濟和城鄉建設。要把各保險公司引進保險資金投資我市的情況與政府採購保險服務掛鈎,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繼續做好民間金融管理創新試點,推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和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等探索實踐,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解決好徵稅、司法保護、隱私保密等關鍵問題,加強對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有效引導和服務。

堅持創新驅動,提升金融發展層次與服務功能

(四)實施金融總部建設“十大工程”。繼續做精做優做強我市現有總部型金融機構;加快東海航運保險公司報批籌備進度;加大力度推進協和銀行戰略重組;積極引進培育保險銷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總部型、特色型金融機構和後台服務中心;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並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實施農村保險互助社擴面提升;積極爭取增設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動杉立期貨聯合重組;啟動新設證券法人機構可行性研究並加快籌劃準備;積極鼓勵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五)創新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認真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寧波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1〕135號),加強擬上市企業苗子篩選和培育,推進規範化股份制改造,有效幫扶企業破解上市障礙、降低上市成本,推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鼓勵上市公司加快整合資源,實施併購重組,實現做強做大。鼓勵成長型企業到“新三板”和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融資,對企業因掛牌規範需要形成新增稅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參照企業上市有關政策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市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對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和經認定的區域性場外市場掛牌企業,分別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30萬元獎勵。以上資金在當年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六)以“保險創新示範區”建設提升保險服務功能。全面總結、提升我市保險領域創新成效,積極向上爭取,啟動我市“保險創新綜合示範區”建設,重點在保險組織形式、產品技術、業務運行機制和資金運用等領域加大創新力度,為全國保險業改革創新工作進行示範探路、樹立樣板。積極推進航運保險、農村互助保險等新型保險機構發展,豐富保險市場體系;創新運用各類保險工具,探索改善民生保障的保險服務;推進政策性險種和地方特色險種等保險產品技術創新;鼓勵商業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和改善經濟社會薄弱領域保險服務。(七)打造我市銀行業發展“升級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清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利率市場化、銀行“脫媒”的必然趨勢,著眼長遠、立足當前、以變應變,加快戰略轉型和調整過分依賴利差的盈利模式,主動跳出低水平、同質化競爭與外延式發展的局限,從準確把握市場定位與自身實際出發確定發展戰略,從切實為實體經濟與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特色服務中贏得市場,從創新產品與拓展業務領域中開闢新的發展空間,從打造高素質人才隊伍和建立精細高效管理體系中夯實發展根基,培育和增強核心競爭力,使我市銀行業真正步入可持續發展之路,繼續成為引領實體經濟與金融產業轉型升級的強大引擎。(八)加快證券期貨機構業務轉型創新。證券經營機構要充分依託總部,在鞏固提升傳統業務基礎上,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新型資管、場外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創新業務,加快向全方位的財富管理服務模式轉型,滿足不同經濟主體的多層次需求。期貨經營機構要根據區域實體經濟發展需求,集聚發展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業務,加強風險管理服務,幫助企業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增強企業抵禦大宗商品市場風險能力。規範提升相關市場主體,積極探索發展期貨、現貨結合的多層次商品衍生品市場。(九)爭取離岸金融先行先試。深入了解、認真梳理企業金融服務需求與寧波比較優勢,堅持服務人民幣國際化等國家戰略,服務外向型經濟轉型升級的方向,制定我市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實施方案,重點在寧波保稅區、梅山保稅港區創建區域性離岸金融服務中心,吸引離岸金融相關服務機構聚集,積極開展各類特色離岸金融業務,為我市及長三角地區外向型企業及跨國公司更加便捷高效地運用離岸金融工具,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多種資源”,加快轉型升級。按照遠近結合、循序漸進原則,積極向上爭取先行先試政策,力爭經過5~10年努力,逐步形成與我市亞太門戶城市、重要貿易口岸相適應的離岸金融服務功能。

突出支持重點,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

(十)加強對重大項目的金融保障。金融機構要突出信貸投放重點,加強對我市重點工程、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資金保障,加強與資金需求方合作溝通,積極利用銀團貸款等多種形式滿足重大項目資金需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重大項目投融資的基礎性管理工作,科學規劃,提高投資效率,整合提升融資平台,提高籌資與可持續發展能力,做到重大項目選得準、建得好、轉得動、還得了。(十一)加強對小企業及“三農”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增強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支持力度,設立專營機構、實施差異化管理,以客戶為導向,創新產品和服務,著力緩解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繼續完善我市金融機構小企業貸款和農業貸款考評獎勵政策,加強績效評估,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充分發揮小貸公司支農支小功能,最佳化小貸公司布局和結構,鼓勵開展業務創新,明確小貸公司作為地方金融機構的身份地位,在司法保護、產權抵押登記、稅收財務政策、使用徵信系統等方面享有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認真落實《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11〕365)各項要求,對經營3年以上考評優良的小額貸款公司,繼續給予3年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助的扶持政策。繼續做好我市全國首創的無抵押無擔保的“金貝殼”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展和管理中心核心能力建設,力爭三年內貸款總額達到100億元。(十二)加強科技金融支持體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寧波市委關於強化創新驅動加快經濟轉型發展的決定》(甬黨發〔2013〕4號),深入推進“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鼓勵銀行與保險公司設立服務科技企業的專營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考核和資源保障機制,為科技企業提供專業、專注的金融服務;推動金融機構、政府、專業投資機構、中介機構等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集成創新並推廣一批適應中小型科技企業特點與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模式,提高初創期、成長期科技企業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與便捷度。完善科技金融的扶持政策及配套環境,加快構建集投資引導基金、金融機構融資風險補償、科技企業購買金融服務成本補貼、專家諮詢及公共信息服務等於一體的全面系統的政策支持體系。(十三)建立金融對文化產業有效服務的綜合服務體系。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13〕15號),探索和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立文化產業專營機構;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組建政府引導基金,發揮資本引導配置作用;搭建金融機構與文化產業企業交流合作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抵押登記、評估交易等金融配套服務。市縣兩級共建由財政投入、各方參與的“風險池”,以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支持中小文創企業融資的業務創新,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文化產業企業購買金融服務給予貼息貼費補助。

發展民生金融,做好民生領域金融保障與服務

(十四)支持城鎮化建設。各金融機構要認真把握城鎮化建設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把金融資源適度向縣域集聚,加大對縣域城鎮化過程中產業集聚、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保障、民生服務的金融支持,著力滿足舊城改造、新城建設項目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鄉鎮特色塊狀經濟做大做強,推動企業多吸納農村勞動力,拓展農民就業空間。加大對城鄉公共服務的金融支持,著力滿足科教文衛事業、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的融資需求,努力實現城鄉金融資源均衡化。(十五)支持弱勢群體創業。各金融機構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扶持弱勢群體創業,繼續完善和推廣青年創業貸款、婦女創業貸款、農民工創業貸款、助學貸款等產品。要加強對外來人員金融服務工作,積極探索推出滿足不同層次外來人員金融需求的服務方式和產品,幫助其安居樂業。探索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創新的途徑,更好地發揮其幫扶弱勢群體創業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十六)打造遍及城鄉的基礎性金融服務普惠體系。各級各部門與相關金融機構要特別關注農村金融服務覆蓋率低,中低收入者、困難群體還未平等享用金融服務等問題,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與服務網路建設。有條件的金融機構,特別是涉農金融機構要推動“微銀行”的發展,推動手機支付、網上銀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在農村地區的套用,增加對農村的金融供給。各縣(市)區要明確三年內實現“微銀行”行政村全覆蓋的目標,並聯網通用,全面消除行政村金融服務空白點,並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十七)加快農業保險改革擴面提升。按照“政府政策扶持、保險專業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縣(市)區特色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多層次互補的農業保險體系,力爭實現從傳統的保成本轉向保產值和保市場價格的轉變,完善農業防災減災保障服務體系。進一步改革完善農業保險共保體運作模式,實現實體化、專業化運作,拓寬保險產品品種與覆蓋範圍,對部分高風險險種探索推廣引入合作制管理模式,力爭涵蓋從農業生產到流通、消費環節的全過程,建立從田間到餐桌的風險保障網。市、縣兩級加大投入建立多層級公共財政補貼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大災風險基金,完善風險分散機制,防範化解農業大災風險。力爭至“十二五”末,農業保險承保額達到農業總產值的40%左右。(十八)推進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保險業參與社會管理功能,各保險機構要加快開發適合我市實際的社會治安綜合保險、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公共場所責任險等新型特色險種;鼓勵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的承辦工作,提高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水平,逐步擴大新農合附加意外傷害險的試點區域和範圍;做好延稅型養老保險和變額年金試點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積極爭取試點機會。

最佳化金融生態,營造良好環境

(十九)加強金融工作的聯動協作。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落實辦法,努力為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便利服務和良好環境。各金融監管部門要充分考慮地方發展需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有緊有松、張馳有度,做好監管引導,督促各機構有保有壓,傾斜資源、創新產品、最佳化模式,通過考核導向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和實效。(二十)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以總部型金融機構作為人才集聚的重點平台,大力引進符合我市金融業轉型發展所需的高端、緊缺人才。同時,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金融人才培養,藉助市內外高校專業優勢,打造各類套用型人才的培養基地。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體系和工作機制,制定出台《關於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最佳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二十一)加強金融合法權益保護。進一步加強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失信懲戒機制,淨化信用環境。各地要高度重視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和騙保行為。協調各級人民法院加快立案、審理與執行,支持基層法院設立金融法庭,增加專職法官,建立金融訴訟案件綠色通道,支持銀行加快壞賬核銷。(二十二)加強金融風險防控。當前要特別關注企業資金鍊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和民間借貸風險。堅持風險屬地管控原則,各縣(市)區作為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轄內金融風險變化動向與有效化解,建立健全金融維穩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機制,對金融風險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置。建立困難企業幫扶工作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對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加大幫扶力度,避免造成系統性風險,各地對涉及面廣、處置難度較大的風險處置個案可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減少各方損失,控制風險擴散,確保金融平安與社會穩定。寧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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