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全面推動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含科技體育,下同)工作,實現對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規範、科學和高效管理,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教育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修訂背景,主要內容,解讀事項,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立項、財政教育科普經費資助(含購買服務),由學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機構、從事科普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圍繞培養和提升青少年的科學素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而實施和開展的各類活動和工作。
第三條 項目必須緊跟科技發展步伐,緊密聯繫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的實際,以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質、滿足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需求為導向,為廣州市未來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提供人才支持。
項目應當具有基礎性、前瞻性和帶動性。重點支持實用性突出、覆蓋面廣、輻射力強、受益面大、顯示度高,有利於促進我市青少年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的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項目管理的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市級項目規劃、計畫及項目指南;
(二)負責組織市級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三)負責制定市級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制度,制定經費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市級項目經費預算;
(四)負責指導市級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五)負責組織市級項目實施績效的跟蹤、督導和評估,按市財政部門要求做好績效自評和接受績效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項目管理的職責是:
(一)履行本區設立科技教育項目的管理職能;
(二)協助做好本區向市申報項目的初審、匯總和上報工作;
(三)指導好本區承擔的市級項目按本辦法要求推進實施;
(四)協調跟蹤市級項目經費下達及使用管理情況;
(五)協助做好承擔的市級項目實施績效的跟蹤、督導和評估。
第六條 市屬各高校、各中國小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機構及其他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職責是:
(一)履行本單位科技教育項目的管理職能;
(二)協助做好本單位向市、區申報項目的初審、匯總和上報工作;
(三)指導好本單位承擔的項目按本辦法要求推進實施;
(四)協調跟蹤承擔項目經費到位及使用管理情況;
(五)配合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承擔項目實施績效的跟蹤、督導和評估。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凡有利於培養青少年的科學素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活動,有利於提升青少年科技教育水平的決策支持政策研究,均屬於本項目的範疇。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全市教育工作總體部署和廣州地區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實際,在每年上半年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九條 本項目面向學校(含幼稚園)、青少年科技教育機構、從事科普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受理申報或購買服務。其中,市、區財政預算單位以項目申報方式參與,非市、區財政預算單位通過承接購買服務方式參與。
第十條 項目申報的單位應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項目負責人應如實填報項目申報信息。根據實際需要,申報單位可以選擇合作單位,並按申報通知要求認真填寫《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申報書》,通過項目申報要求的統一平台線上申報。購買服務項目單位應按採購有關流程和要求參與相關採購活動。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負責人(限1人)為該項目的直接責任人。
(二)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在編或簽訂勞動契約的正式工作人員,從事與所申報項目相關的工作,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技教育發展動態,具有本領域豐富的工作經驗;
(三)項目負責人須具備2年及以上科技教育教學經歷或3年及以上科技教育管理經歷,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關領域執業資格。不具備前述條件者,需有三名以上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備相關領域執業資格的科技教育專家(已收錄在廣州市教育局科技教育專家庫)具名推薦並參與指導;
(四)承擔項目2項以上(含2項)未完成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申報項目不超過2項。
(五)項目參與者前3名為項目主要承擔人,項目組成員一般不超過10人(含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項目的科學意義,方案的可行性,項目組人員資格能否保證項目的實施等進行篩選,簽署明確推薦意見,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因申報單位原因未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申報書》的,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評審及立項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第三方對項目申報書進行資格審查和分類,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資格審查或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人員資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二)不按規定通過申報系統列印申報材料的;
(三)申報材料報送渠道不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
(四)列明有合作單位但未徵得合作單位同意的。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經通過後,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第三方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科技教育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十六條 項目採取匿名評審。評審專家應主動迴避與自己利益相關的項目。評審結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並參考第三方評審機構提出的諮詢意見,對項目立項先後順序進行排序,結合當年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重點和經費投入比例,確定立項的各類項目方案並批准執行。為貫徹落實上級部署任務而設立的政策性項目,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通過後,由教育行政部門與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承擔單位簽署《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任務書》(一式三份,文本以當年發布統一格式為準),一份留教育行政部門,一份交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一份由項目負責人保存。逾期不按規定簽訂契約者,視為自動放棄該項目,取消下撥經費。
項目任務書籤署後,由主管項目的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經費按各自渠道下達給各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協助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已立項項目實施工作的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導。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將項目列入工作計畫進行管理,並協助項目負責人解決項目實施所需的保障條件,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啟動項目實施有關工作,保證項目按契約書和實施方案要求,按期按質完成。
第二十一條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統籌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協調項目組成員關係,合理配置資源,努力完成項目計畫,取得預期成效和成果。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定期上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每年9月底前提交工作進展情況報告,並附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報送所在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對項目組成員、承擔單位、項目經費或其他重大事項變更,須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提出專門報告或變更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疾病、災禍或出訪一年以上,或調離本崗位等,致使無法繼續實施該項目時,項目所在單位應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提出項目中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中止該項目。
第二十四條 因故中止、撤銷資助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及成員應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及時寫出階段工作總結,經所在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一式兩份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對經費實報實銷,未撥經費終止撥款。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須按照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如實提供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在當年12月30日前提交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工作執行情況總結報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報告、項目自評評分、項目實施佐證材料清單(具體材料以當年任務書或契約書約定為準),並附項目佐證材料。提交的材料要求按規定順序裝訂成冊並加上目錄及頁碼,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項目考核評價的佐證材料應包括項目任務書(契約書)、過程材料、成果及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專家或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實施任務書內容對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跟蹤、督導,對實施周期完成的項目,組織考核評估。考核以教育行政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任務書(契約書)所約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
購買服務項目通過末期評價和驗收合格的,撥付項目尾款並根據評價情況向服務供應商做出反饋。末期評價較差且未通過驗收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就涉及供應商服務質量水平存在的有關問題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做出反饋。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質量評價達到良好及良好以上,頒發《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評價證書》(下稱《證書》),作為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憑證,所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折算相應工作量或工作成績。項目實施質量評價未達到良好的,不予發放《證書》,並按任務書(契約書)要求組織整改。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進行工作總結、發表論文專著、成果鑑定、成果申報時須按照任務書(契約書)要求註明獲立項項目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否則不能作為該項目評價的有效資料。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未提交績效資料,或者未達到契約績效目標的,項目考核不通過。存在截留、挪用教育科普經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套取資金、騙取資助行為的,經調查核實後撤銷立項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事項按契約約定落實。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修訂背景

  為保障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開展,2015年開始,我局制定印發了《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管理辦法》。2020年,《辦法》實施滿5年,按相關規定經評估可進行修訂。
  修訂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75號)。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四條,共有總則、管理職責、申報、評審及立項、過程管理、考核與評價、責任追究、附則八個章節內容。

解讀事項

  (一)對參與項目的方式進行了區分。
  《辦法》第九條規定:市、區財政預算單位以項目申報方式參與相關項目;非市、區財政預算單位通過承接購買服務方式參與相關項目。
  (二)對項目負責人資格進一步明確。
  原《辦法》規定了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新《辦法》第十一條(二)進一步明確了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在編或簽訂勞動契約的正式工作人員。對人員資格的定義進一步嚴密規範。
  (三)明確承擔並完成項目後認可工作量和工作成績。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項目實施質量評價達到良好及良好以上獲得《廣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項目評價證書》,作為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憑證,所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折算相應工作量或工作成績。
  (四)增加了關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
  原《辦法》沒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管理規定,新修訂《辦法》增加了第三十三條“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事項按契約約定落實”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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