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21年10月1日起,《廣東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簡稱《條例》)即將施行。9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工作計畫。

 《條例》實施後,廣東將成立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同時,專門為加強科普數位化服務的政府公共服務平台“粵科普”也正在籌建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通過:2021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條例,

公告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1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6日

條例

(2021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素質,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普惠共享的原則。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樣。
  第四條 科普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禁止假借科普名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科普工作的扶持,最佳化區域科普資源配置,完善科普基礎設施布局,促進地區之間科普合作和資源共享,統籌推進科普公共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和全民科學素質的提高。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普工作的對外合作和交流;在科普資源開發、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動協作等方面加強與香港、澳門的聯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科普交流合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
  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八條 科普工作應當適應時代發展,運用先進信息技術,整合科普資源,創新科普方式方法,滿足公眾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蓋面和效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和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日常工作由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全體成員會議具體負責研究、協調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項:
  (一)審議科普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方案;
  (二)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報告;
  (三)審議科普發展政策措施、科普場館建設、經費安排等重大事項;
  (四)統籌協調科普工作重大事項;
  (五)研究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重大科普活動,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科普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公民科學素質建設工作;
  (二)負責科普資源開發,科普信息化建設,科普基礎條件建設,科普組織人才隊伍建設;
  (三)推動實體科技館、流動科技館、數字科技館等科技場館體系建設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設;
  (四)組織、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技專家開展科普活動;
  (五)科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普公益宣傳、科普作品創作出版發行工作,完善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普產品製作的政策措施,指導各類報刊、廣播電視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的各種媒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務員科學素質教育作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科學技術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課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校青少年科學素質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日常教學工作,完善科學教師配備與培養機制、課程設定、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教學保障體系,建立學校科學教育考核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校內與校外相結合的科學技術教育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中國小校利用科技類博物館、青少年宮、科普教育基地等開展科學教育活動和科技創新教育活動,支持和引導在校學生參加各類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科學素質內容納入職業教育課程和培訓教材,加強對城鎮勞動者科技教育培訓,普及綠色發展、安全生產、信息技術等知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科普工作和提升農民科學素質納入鄉村振興規劃,推動建立農村科普公共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科普工作納入區域衛生健康工作規劃,組織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根據不同人群特點開展公共衛生和健康科普活動;定期開展居民健康素養監測,普及健康素養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健康教育體系建設,分級建立健全健康科普專家庫、資料庫,構建健康科普核心信息發布機制,建設健康科普平台和健康科普基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資源、海洋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普工作,倡導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社會形成節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生態建設、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自然保護地建設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升公眾生態科學素養,促進林業先進和實用技術推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質量基礎設施、醫療器械、食品、藥品、化妝品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高公眾對相關產品的科學認知水平,增強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科普工作機制,加強應急科普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應急科普活動,提高公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故應急處置、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普及以及基本技能培訓,提高公眾抗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助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地震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氣候和震情特點,綜合運用各種傳播載體和發布渠道,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和防震減災的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校和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配置專職或者兼職科學教師,開設科技教育課程和開展科技創新教育實踐活動,安排一定學時的科技實踐活動。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開展幼兒科學啟蒙教育。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向公眾開放圖書館、實驗室、陳列室等相關科普場地或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設立醫療衛生、健康護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傳櫥窗或者專欄、多媒體終端,並組織開展各類面向患者和公眾的醫療衛生科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加強科普類作品的出版、發行;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製作或者推送適量的科普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定期發布一定數量和時段的科普公益廣告,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結合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提升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的科學素質水平。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科普工作,利用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科普宣傳欄向村民宣傳科學生產、文明生活的知識和技能。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科技特派員應當開展農業科技教育培訓,培養農民技術員隊伍,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利用本地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或者科普活動室(站)等形式,結合社區居民需要,面向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開展安全知識、急救技能、電子產品使用等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居民科普活動。
  第三十條 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利用自身技術、設施和服務優勢製作相關的科普產品,向公眾展示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
  第三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動物園、植物園、向社會開放的自然保護地等場所應當結合各自特點,以文字、圖片或者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公眾宣傳相關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第四章 科普資源與基礎設施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普資源庫和科普資源名錄,匯集國內外優質科普資源,推動科普資源和服務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開發各類科普資源,研發、生產、推廣各類科普產品和科普作品。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省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科普信息公共平台建設,整合各類科普資源,強化科普信息精準推送服務,利用多種形式常態化發布科普信息,為社會提供權威、專業、實時的科學知識和科普資源。
  第三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的國家和省各類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創新創業基地等可以優先認定為省級科普教育基地,提升社會科普資源的利用效率。
  鼓勵以社會資金建設的實驗室、科技基礎設施和購置的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為科普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發布科技項目指南時,可以對具有科普價值的科研項目,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並給予相應的支持。
  鼓勵和支持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成果、科研重點項目或者重大項目成果科普化。
  第三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與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綜合性科普場館,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建設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場館,在基層公共設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助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科普場館,並向社會公眾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建設各類專業特色數字科技館,使公眾能夠便捷地實現線上虛擬互動參與。
  第三十七條 各類科普場館可以結合大學城、職教城、遊學研學基地、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地、主題公園等的規劃建設,促進相關設施的一體化發展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綜合性科技館、校園科技館、主題科技館等科普場館,以及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發揮科普主陣地作用,常年向公眾開放,並制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未成年人的免費或者優惠措施。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流動科技館,應當重點支持欠發達地區的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機場、車站、碼頭、公園、景區、賓館、銀行、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飛機、列車、客車、客輪等公共運輸工具,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或者提供科普服務。
  
第五章 科普人才與科普組織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利用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科普教育資源,擴大科普人才隊伍規模,最佳化科普人才隊伍結構。
  依法承擔科普工作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安排專職兼職人員承擔科普工作,並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支持。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科學教師培訓體系,推動和支持高等學校開設科普相關課程、設立科普相關專業、參與編寫科普教材、加強科普相關學科建設,提高教師科技教育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普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制度,推動將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業績納入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指標。
  第四十三條 鼓勵科技工作者、教師、醫療衛生人員、媒體工作者等發揮自身專業和技術特長,參與各類科普活動;所在單位應當對其參與科普活動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鼓勵和扶持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科普組織,支持其承接相關科普工作;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組建專業性科普聯盟,推動科普資源共建共享和交流合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技志願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科技志願服務激勵機制,構建科技志願者服務平台,組織科普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維護科技志願者合法權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科普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科普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安排相應經費開展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公益性科普設施建設和運行經費的公共投入,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組織、有條件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等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力量建立科普基金,用於資助重大科普活動、優質科普媒體、科普設施建設、科普人才培養、科普資源開發、科普產業發展或者科普獎勵等。
  鼓勵以促進科技、教育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基金,以適當方式支持開展各類科普產品創新研發、資助欠發達地區的科普活動或者相關科普理論研究。
  第四十八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用於資助公益性科普設施建設以及其他科普事業。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基礎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編制科普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充分發揮其科普教育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科普場館功能;因法定事由需要變更的,應當提供替代設施或者擇地重建,並且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導企業利用社會資本整合科普資源和創新要素、開展科普產品研發與創新,推動科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財政性科普產業促進項目,加大對公益性科普產品和社會服務的支持力度。
  科普產業用地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民科學素質檢查評估機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督促檢查。
  科普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測評體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激勵機制,對優秀科普作品給予支持和獎勵。
  廣東省科學技術獎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科普作品項目列入獎勵範圍。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各類科普獎。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牽頭組織全國科普日活動周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活動周方案,確定主要的科普活動計畫。相關單位或者組織應當根據活動主題及各自優勢開展各類科普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策解讀、監測干預、證偽闢謠工作機制,加強相關領域信息宣傳,強化對科普相關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網際網路等機構和團體應當準確發布和傳播科技信息,加強科普內容科學性把關,抵制歪曲、不實、不嚴謹的科技報導,發現含有虛假科技信息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借科普名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科普場館功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相關科普工作責任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和組織,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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