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學和技術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和科教興渝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和技術知識普及(以下簡稱科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廣科學技術知識套用的活動。
第四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
公民有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
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六條 鼓勵不同領域、不同專業之間開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資源。
第七條 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措施。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擬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政策引導,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科普工作,推動科普工作的發展。
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科普工作。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提供建議。
第三章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計畫,將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支持、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科普課程。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組織教師和學生開展科技教育、科技發明、科普講座、參觀科普場館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三條 農業、文化、科技、衛生、移民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科技下鄉和進村入戶活動,引導城市科普資源為少數民族地區、庫區、邊遠貧困地區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綜合服務體系,提高科普組織化程度。
鄉鎮(街道)科協、文化、廣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普示範基地應當開展科普活動,推廣、普及農業實用技術和農村民生所需的科學知識。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開展科普活動,宣傳科學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廣播電視機構應當開設農村科普欄目,推廣、普及農業實用技術和科學文化知識。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員以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面向農村開展科普活動,推廣、普及農業實用技術。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城鎮勞動者科技知識培訓的管理指導和統籌協調,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就業培訓、創業培訓等。
第十五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科學素質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畫。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組織公務員參與科普活動,學習科學知識,提高科學素質和科學管理能力。
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科普活動,自覺提高科學素質。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工作。
電視台、廣播電台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免費製作、播放科普公益廣告。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欄目、專版。影視生產、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等現代傳媒工具開展科普活動。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結合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特點,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向公眾開放實驗室、實驗基地、研究基地、陳列室和其他科技設施,開展科普活動。
產業園區應當面向公眾集中展示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在職工中開展科普講座、專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提高職工的科學素質,推動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
鼓勵企業創辦行業或者企業展覽館、博物館等科普設施,利用自身的產品、技術和設施優勢,面向公眾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展示行業與企業的科技實力。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應當統籌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或者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開展科普活動。所在地的社會單位應當為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洽談會、博覽會等大型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利用場館和設施開展相關的科普宣傳。
第二十二條 醫院、廣場、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影劇院、風景名勝區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其公共場所設立科普宣傳欄、櫥窗等開展科普活動。
公益性廣告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移民、氣象、地震、文物、旅遊、安全、司法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當年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普經費予以扶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 科普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投資計畫。
第二十六條 財政投資建成的科普設施,應當保障其正常運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擠占或者改變用途。
財政投資建成的科普設施應當逐步向公眾免費開放。科普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有關規定在科普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和興辦科普事業。
對社會力量興辦的科普場館、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創作和撰寫科普作品,開展科普研究,推廣科普成果,對出版、發行、進口科普讀物、影視作品等予以扶持。
對科普示範基地、科普場館、科普組織和個人開展的科普服務活動予以扶持,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重點科普性文藝作品創作應當納入創作生產文藝精品專項資金資助範圍。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普工作獎,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科普成果納入市科學技術獎勵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選範圍。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參照設立科普工作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科普活動或者侵犯科普組織與科普工作者合法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貪污、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擅自拆除、擠占或者挪用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科普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科普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科普條例是我市實現“314”總體部署的需要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開展科學和技術知識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制定科普條例,是我市從制度上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我市圍繞貫徹落實“314”總體部署,人的因素是根本。公民科學素質已經日益成為一個地區綜合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公民遠離邪教、破除迷信、崇尚科學、掌握先進適用技術、發展先進生產力,離不開科普。制定科普條例,就是為提高我市人力素質提供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科普條例是提高我市公民科學素質的需要
已開發國家、地區都已把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放到重要的戰略地位。據了解,歐共體公民具備基本科學素質的比例2000年已達到5%,美國2000年更是達到17%。據中國科協2003年在全國範圍開展的公民基本科學素質調查,我國公民具備基本科學素質的比例為1.98%,上海2002年達到6.9%,遼寧2003年達到3.3%,而我市2004年只有1.88%,其中農村僅為0.93%。提高我市公民科學素質,已是非常緊迫的戰略任務。制定科普條例,就是為提高我市公民科學素質提供法律支持。
(三)制定科普條例是解決我市科普工作突出問題的需要
自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科普工作有了較大發展。但是,由於科普法規定比較原則,我市市情比較特殊,科普工作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如全社會的科普意識不強,組織開展科普的積極性不高;制度性障礙造成科普工作難以突破城鄉“二元”結構性矛盾;科普經費投入不足,嚴重製約了科普工作有效開展。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議案、建議和提案,迫切要求制定科普條例,創造科普工作的法治環境。
二、科普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科委從2002年開始,為起草條例草案做了一系列準備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也多次將科普條例列為立法調研項目。市三屆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今年立法審議項目後,我委於今年2月牽頭組建了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市科協、市社科聯參加的起草小組,著手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首先,認真學習科普法、《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見》,切實把握上位法精神實質和國家科普政策的重點。
第二,深入區縣(自治縣)調研。我們先後赴主城區、渝西地區、渝東南地區、庫區的10多個區縣(自治縣)調研,聽取了區縣(自治縣)人大、政府、科委、科協、社科聯等單位和街道、社區、公共場所、科普示範基地、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意見,並聽取了居民、村民、農民工的意見。
第三,徵求了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農業局、市文廣局、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新聞出版局、市廣電總台等單位的意見,並徵得了市政府領導同意。
第四,赴市外學習。我們先後赴四川、廣東、福建、湖北等地學習考察,並認真研究了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普條例。
第五,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部門、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各區縣(自治縣)人大教科文衛工委,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科技專家的意見。
第六,在市人大網站上廣泛了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對通過上述方式徵求到的各方面意見,我們充分討論予以吸納。5月16日,經我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科普的含義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強調,提高全民族的哲學社會科學素質與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學素質同樣重要。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草案)》的說明中解釋“科普的內容,不僅包括自然科學與技術,也包括社會科學”。就我市科普工作的現狀來看,社會科學的普及還相當薄弱,尤其需要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的力度。因此,草案提出,本條例所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廣科學技術知識套用的行為。
(二)組織管理
實踐證明,必須明確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體制是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科委、科協、社科聯各司其職。政府通過建立科普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方力量,形成共同推進的格局,才能保證科普工作順利進行。因此,草案提出,政府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措施,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科委負責擬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政策引導,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科普工作;科協、社科聯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工作。
(三)社會責任
科普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同時也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
首先,根據《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確定的四類重點人群,草案突出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對未成年人的科普責任;農業、文化、科技、衛生、移民等部門對村民的科普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城鎮勞動者的科普責任;人事行政部門對公務員的科普責任。
第二,為了推動統籌城鄉發展,草案突出了有關行政部門、單位對農村的科普責任,使科技下鄉活動常態化,直接進村入戶,並引導城市科普資源為少數民族地區、庫區、邊遠山區服務。草案提出,廣播電視機構應開設農村科普專欄,推廣、普及農業實用技術和科學文化知識;鼓勵科技人員以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面向農村開展科普活動,推廣、普及農業實用技術。
第三,針對基層科普資源整合利用難的實際,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科普綜合服務體系。居委會及社區應統籌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
(四)保障措施
第一,科普經費。2007年,區縣(自治縣)的科普經費平均為年人均0.30元,其中18個區縣(自治縣)的科普經費在平均數以下,最低的僅0.02元。綜合各方面意見,我委認為,確定區縣(自治縣)的科普經費以2007年的平均數為基數,建立增長機制,對實在難以達到基數的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建立扶持機制,以促進未達到基數的區縣(自治縣)提高科普經費,並鞏固已達到基數的科普經費是可行的。經專門徵求市財政局的意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應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高於當年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科普經費按照本轄區內常住人口年人均不低於0.30元的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且年增長幅度應高於當年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同時,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應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普經費予以扶持。需要強調的是,科普經費應當在科學技術支出中單列預算,專項用於科普活動。
第二,開放辦科普。科普是公益性事業,應該積極探索政府投資和社會力量投資多元化辦科普的形式,整體推進科普事業的發展。因此,草案提出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投資和興辦科普事業。對社會力量興辦的科普場館、設施,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科普工作獎勵。為了鼓勵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科普工作,經專門徵求市人事局意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普工作獎,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科普成果納入市科學技術獎勵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選範圍。
科普條例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08年11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經11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表決稿。
一、在分組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是否應當明確規定“區縣(自治縣)政府列入預算的科普經費標準為人均0.3元”仍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堅持寫入法規,一種意見贊成不寫入法規。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區縣(自治縣)財政安排不低於0.3元的科普經費是必要的,但是在法規中不宜規定具體標準。一是因為多數區縣(自治縣)實際上已經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財政收入的增長,區縣(自治縣)科普經費的投入也會相應變動和增加。科普經費的標準及其變動和增加的幅度由各區縣(自治縣)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較為適宜。這樣更符合實際、宜操作,也更主動。因此,表決稿仍保留三審稿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對科普經費的標準不作具體規定。
對少數未達到標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應當加大督促、幫扶力度,必要時可採取相應的財政措施;市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大督促、幫扶力度;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審查和批准同級財政預算時,要掌握年人均不低於0.3元的標準,並以此作為基數納入財政預算,並隨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同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關注科普經費的投入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在接到市政府報備案的區縣(自治縣)總預算時也應關注該項經費,對投入不到位的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並要求其採取措施督促相關區縣(自治縣)政府落實。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表決稿還對一些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1、第十三條第五款中“農村科普專欄”修改為“農村科普欄目”。
2、第十七條中“充分利用所屬場館、設施”修改為“發揮自身優勢”。
3、第二十二條“醫院”後增加“廣場”。
4、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科普工作”修改為“科普活動”。
草案經修改後已基本成熟,若獲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建議從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