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精神,認真做好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鼓勵自主創新、團結協作、聯合攻關,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科普事業發展,加速科教興渝、人才強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進西部創新中心和創新型城市建設。
第四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
第五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並對同一成果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第一完成單位應為重慶市註冊的組織。成果主要在重慶完成或者在重慶套用。
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八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公室),負責擬訂有關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政策、規定,以及日常組織管理工作。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科技突出貢獻獎
第九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重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科技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在渝連續工作時間應當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二節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四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六條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七條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完成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個。
第十八條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技術發明獎
第十九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社會發展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運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二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條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完成人一般不超過6人,完成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個。
第二十四條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巨大,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於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於國內首創,比國外已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其技術思路更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具有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重大並且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巨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科技進步獎
第二十五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第二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第二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三)所稱“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組織實施推廣本單位(含個人)或其他單位(含個人)已有的先進科技成果並形成較大規模的套用範圍,取得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或重大生產設備、成套技術裝置,並在技術上有所創新,取得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八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
科技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申報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九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五)所稱“軟科學研究項目”,是指為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管理、體制改革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重大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結果被政府部門等有關單位採納、實施,推動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並取得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政府部門日常工作範圍的有關調研,不屬於軟科學研究。
第三十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六)所稱“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以及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中發揮重要作用,產生了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學普及出版物。
這裡所指的科學普及出版物為公開出版的科普圖書、科普音像製品,不包括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科幻類作品,科普翻譯類作品。
第三十一條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六)在科學技術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三十二條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技術研發、套用推廣、科學技術普及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三十三條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單位數和授獎人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人數不超過15人;二等獎的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人數不超過10人;三等獎的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人數不超過7人。
第三十四條科技進步獎候選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研發的成果經過2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五條科技進步獎分為重大工程類、新產品開發類、新技術推廣類、社會公益類、軟科學研究類、科學技術普及類,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成果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重大工程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成果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成果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成果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促進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新產品開發類
新產品在開發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潛在經濟效益巨大,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新產品在開發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潛在經濟效益較大,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新產品在開發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具有潛在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促進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新技術推廣類
新技術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超過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推廣套用措施得力,推廣套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潛在經濟效益巨大,可以評為一等獎。
新技術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推廣套用措施得力,推廣套用效果突出,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潛在經濟效益較大,可以評為二等獎。
新技術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接近國內先進水平,推廣套用措施得力,推廣套用效果突出,取得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具有潛在經濟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社會公益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行業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促進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五)軟科學研究類
研究立題具有很高的現實意義,研究內容的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很大,在理論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所採納,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研究立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研究內容的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較大,在理論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市內領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較大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較大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所採納,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研究立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研究內容具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在理論和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成果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地方管理現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國家或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所採納,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六)科學技術普及類
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創作難度大,可讀性強,普及程度非常廣泛,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創作難度較大,可讀性較強,普及程度廣泛,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較明顯,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較重要作用,產生了較顯著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創作難度和一定的可讀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對科普作品創作有一定的示範帶動作用,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產生了一定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科技成果,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企業技術創新獎
第三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所稱 “在戰略定位與創新制度上有重大創新”是指企業有明確的創新戰略定位,已編制技術創新規劃或制定技術創新路線圖。
第三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二)所稱 “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較高”是指企業上年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重較高。
第三十八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三)所稱 “有獨立的研發機構和團隊”是指企業有獨立的研發場地、研發隊伍和人員配置。
第三十九條企業技術創新獎完成人應為核心創新團隊成員,主要包括為企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及管理人員,人數不超過15人。
第四十條每項企業技術創新獎只授予1家企業。
第六節 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四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重慶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四十二條被授予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重慶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重慶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重慶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重慶的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重慶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重慶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四十三條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數額不超過2個。
第三章評審組織機構及其職責與工作規則
第四十四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二)對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三)為完善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10至15人。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至2人。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社會事業等相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市科委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五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規程和評價指標體系;
(二)負責審查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會)委員資格;
(三)負責審查和確認評審結果並公示;
(四)負責審查核實高等級獎項;
(五)負責調查核實和處理異議成果;
(六)負責製作獎勵榮譽證書和發放獎金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獎勵評審的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建立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
(三)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會)委員和學科(專業)組評審專家的事務性工作;
(四)負責獎勵成果(人選)推薦材料的形式審查;
(五)負責評審會的會務工作;
(六)其它受託事項。
第四十七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綜合評審工作;
(二)向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綜合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評審委員會委員共30人,由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委員人選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根據當年市科學技術獎的具體情況推薦,市獎勵辦核准。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四十八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開展科學技術獎初評,科技突出貢獻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候選人(組織)專題評審會以及綜合評審會不分小組。
第四十九條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從市科技獎勵專家庫中遴選產生,評審委員每年輪換比例需達到2/3以上。
第五十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的成果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條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評審程式如下:推薦、形式審查、候選人公示及異議受理、專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評審結果公示及異議受理、獎勵委員會審議、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的評審程式如下:推薦、形式審查、推薦材料公示及異議受理、學科(專業)組評審、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審、評審結果公示及異議受理、獎勵委員會審議、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推薦和受理
第五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五十四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三)所稱“其它機關”是指市政府派出機構、市級或國家級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他特定的機關等;“企事業單位”是指具有推薦資格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等;“社會團體”是指具有推薦資格的行業協會、學會、社會力量設獎機構等。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科學技術獎勵:
(一)凡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並正處於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程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的;
(二)涉及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許可證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
(四)自然科學獎主要代表性論文、論著發表不足2年的,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套用不足2年的;
(五)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參與多項成果推薦的;
(六)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七)已獲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在原基礎上無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廣套用中未做出創造性貢獻且未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八)分項成果未徵得總成果單位同意的。
第五十六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辦法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歸口部門審查推薦;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由第一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市級行業歸口部門審查推薦;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單位、股份制企業,由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部門或市級行業歸口部門或代管單位審查推薦;
(四)學術團體、民營科技企業完成的成果和個人成果,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部門或市級行業歸口部門審查推薦;
(五)其他成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審查推薦。
第五十七條推薦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時,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萬人計畫人選、千人計畫人選、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畫人選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名(項)所熟悉專業的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八條推薦單位推薦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候選成果,需提供兩名以上具備資格的同行專家的獨立推薦意見。推薦專家包括具備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提名資格的專家以及近五年獲得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成果首位完成人。推薦套用類候選成果的還應至少提供一名依託我市企業單位建設的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家的獨立推薦意見。
第五十九條推薦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認真負責地推薦本地區、部門優秀科研成果和人員參加評審。推薦的成果和人員應在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進行公示,並責成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進行相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後再次公示無異議的成果方可推薦。
第六十條推薦單位、推薦人推薦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徵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並填寫由市獎勵辦公室製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單位、推薦人對推薦成果(候選人)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論文、專著及智慧財產權的權屬,材料的真實性等進行認真核查,承擔推薦責任。
第六十一條推薦成果含多個分項成果,且分項成果已單獨推薦獲獎的,在總成果推薦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分項成果內容。市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中已使用過的標準、專利、論文、著作(含計算機軟體)、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要素,不得再次用於其他推薦成果。
第六十二條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成果或者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如果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則須間隔一年推薦。
第六十三條我市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國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並享有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可以推薦為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候選組織。
第六十四條市獎勵辦公室每年在市科委入口網站發布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推薦通知。推薦時間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如遇特殊情況,由市獎勵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十五條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對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要求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評審。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各類獎項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成果,應當在市科技行政部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異議及其處理
第六十六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受理成果公示之日起規定時間內向市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條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市獎勵辦公室,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和轉發其他委員。
第六十九條市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七十條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市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七十一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的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七十二條實質性異議由市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建議報送市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市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材料後,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成果不予提交評審。
第七十三條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七十四條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十五條市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六章評 審
第七十六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提交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七十七條學科(專業)組分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評價採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對推薦成果的效益和技術內容分別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由財務專家、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組成,效益內容以財務專家為主評審,技術內容由相關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負責評審。
第七十八條為保障候選人、成果完成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邀請一定比例的市外同行專家對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成果進行評審,並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人員對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評審專家實行評審前隨機抽取,評審後公布評審專家信息。
第七十九條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嚴控數量,保證質量,寧缺毋濫,授獎成果可以空缺。
第八十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有效。
科技突出貢獻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或組織,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二、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含二分之一)通過。
(二)初評由學科(專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或者網路評審方式,分效益評審、網路評審、集中會議評審三個階段進行。效益評審結果進入網路評審和集中會議評審(評審得分低於效益總分三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網路評審以無記名評分和投票表決方式產生進入集中會議評審(總成績低於60分的、得票數不足二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集中會議評審按照當年授獎成果總數的1:1.2的比例,以無記名評分和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其中一等獎候選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候選人(組織)由第三方機構單獨組織專題評審,確定不超過3名候選人進入綜合評審。
(三)綜合評審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候選成果需進行現場答辯,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一等獎以上評審結果。
特等獎成果在一等獎候獎成果中產生。得票超過百分之九十的一等獎候獎成果(不分獎種),經到會委員再次投票,得票超過百分之九十(含百分之九十),即作為特等獎擬獎成果。特等獎產生後,空出的一等獎指標可在一等獎落選成果中增補,增補成果按空出指標1:1.5的比例評審產生。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二、三等獎授獎成果,由市獎勵辦公室根據各學科(專業)組評審結果和綜合評審情況,按照擇優錄取、綜合平衡的原則確定。
(四)獎勵委員會(綜合評審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八十一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成果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應當迴避。
第八十二條市獎勵辦公室應當在重慶市主要新聞媒體、市科委網站上公示通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擬獎人選(組織),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的擬獎成果(企業),公示時間為一個月。
第七章授 獎
第八十三條經市獎勵辦公室公示的擬獎人選、擬獎組織、擬獎成果,原則上不允許放棄授獎資格。如有特殊情況須放棄授獎資格的,應由原推薦單位向市獎勵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十四條經市獎勵辦公室同意放棄授獎資格的擬獎人選、擬獎組織或擬獎成果,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薦,但不能再次放棄授獎資格。
第八十五條擬獎人選、擬獎組織或擬獎成果申請放棄授獎資格後,由市獎勵辦公室決定是否增補。
第八十六條市獎勵辦公室決定增補授獎成果遵從以下原則:
(一)放棄授獎資格的一、二等獎名額全部用於增補三等獎;
(二)放棄授獎資格的三等獎名額仍然用於增補三等獎;
(三)增補的三等獎授獎成果根據各學科(專業)組評審結果按照擇優補齊、綜合平衡的原則確定。
第八十七條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獲獎成果及等級的決議,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批准。
第八十八條全市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可與全市科技工作會一併召開,對獲獎個人、組織予以表彰。
第八十九條科技突出貢獻獎由市政府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科技突出貢獻獎獎金數額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人個人所得,8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第九十條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3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企業技術創新獎獎金數額為10萬元。
獎勵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對市科技獎各獎勵類別授獎數量以及獎金總額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是指市科技獎授獎總數增長幅度可以與推薦數增長幅度保持一致;市科學技術獎金總額年增長幅度可與市財政對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投入的年增長幅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一條國際科技合作獎由市政府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
第九十二條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60%。
科學技術獎獎金應如數發給個人,各級單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藉口剋扣、擠占和挪用,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按有關規定不得徵收獎金稅和個人所得稅。獲獎單位、獲獎人員憑獎金分配表到市獎勵辦公室領取獎金。市獎勵辦公室對有爭議的獎金分配方案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九十三條科技獎勵經費包括科學技術獎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專項預算安排。市科技行政部門按部門預算的有關要求,以當年獎勵成果計畫指標數進行預算,報市財政局核定、撥付,包乾使用。
第九十四條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細則應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發布的《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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