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是1993年4月19日重慶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發布文號】重府令第51號
【發布日期】1993-04-19
【生效日期】1993-05-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5月10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
第一百三十次常委會議通過)
(一)套用於我市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市內領先水平以上,並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在我市推廣套用和發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資源開發利用、傳統工藝復興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在我市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採納實施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尚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要求,但確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
一等獎,授予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一萬元。
二等獎,授予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等獎,授予重慶市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3000元。
對獲得特等獎的首席有功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慶市有重大貢獻科技工作者”稱號,並給予一次性重獎。
(一)單位(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任務來源的隸屬關係或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市級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進行初審,符合市科技進步獎勵條件的按成果專業性質報相關專業評審組;
(二)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牽頭聯合上報,如其中某一單項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的,也可單獨上報;
(三)各專業評審負責評審本專業的請獎項目,並對擬獎項目提出具體的評審意見和建議等級;
(四)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業評審組提出的擬獎項目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在報上公布證求異議。異議期為一個月。對有異議的項目,在異議期滿後,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責成初審單位或專業評審組調整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五)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獎確定的擬獎項目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對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查明屬實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應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獎狀、證書、對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