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地區:大足縣
  • 類型:辦法
  • 條數:二十一條
第一條為獎勵在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調動和發揮全社會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縣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結合本縣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設立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在促進本縣科技進步活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屬於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項目除外。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努力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縣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五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是本縣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七條大足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縣科委,負責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縣科委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獎勵範圍
套用於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以及科學技術情報工作等科技成果均屬獎勵範圍。
第十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在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請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我縣經濟和社會各領域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縣內領先水平以上,並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屬於套用科技成果,一般應有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功能穩定可靠,經使用單位驗證、出具證明,方可申報;凡能形成產品的,必須形成產業化生產。
(二)在我縣推廣套用和發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我縣大型工程建設、設備研製、資源開發利用、傳統工藝改進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做出積極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以及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採納實施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具有先進水平,對科學技術或生產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
第十一條科普文章、經驗總結、小試樣機、不能單獨套用的階段性成果、生產實踐不足一年、權屬爭議未解決的成果不予獎勵。
第十二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按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推廣套用範圍的大小,設一、二、三等獎:
一等獎:授予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10000元。
二等獎:授予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等獎:授予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獎狀、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3000元。
第十四條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一等獎,最高金額可達3萬元。
對獲特等獎的首席有功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授予“大足縣有重大貢獻科技工作者”稱號。
第十五條獎勵名額設定
特等獎不超過1項、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5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
第十六條大足縣科技進步獎獎狀發給項目主研單位,證書發給直接從事該項研究工作的主研人員,其中特等獎、一、二等獎主研人員按貢獻大小不超過五人,三等獎主研人員按貢獻大小不超過四人。獎金分配不搞平均主義,由課題負責人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其主研人員的獎金總額不得低於獎勵資金的60%。
對獲得特等獎的首席有功人員實行一次性重獎,所得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其餘獎金按上款規定分配。
項目完成者獲得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徵收獎金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七條申報、審批程式
(一)單位(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任務來源的隸屬關係或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
幾個單位協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果其中某一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也可單獨上報,各主管部門對申報評獎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才可申報;
(二)填報《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一式二份報送縣科委。
(三)縣科委對申報評獎的項目按專業類別交有關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並提出建議獎勵等級,然後再交縣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對擬獎項目提出最後評審意見和獎勵等級,並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可向縣科委提出,由縣科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裁定。
(四)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通過評審擬獎的項目,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授獎。
第十八條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在縣財政性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對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其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或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推薦和評審科學技術進步獎應客觀、公正。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對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科委負責解釋。原《大足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足府發〔2005〕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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