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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重慶市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8號
【發布日期】2014-03-14
【生效日期】2014-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4日
修訂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獎項:
(一)科技突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技進步獎;
(五)企業技術創新獎;
(六)國際科技合作獎。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維護市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榮譽性。
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不受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根據評審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相關制度、規則,負責提名、評審、授獎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者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者組織,市人民政府給予配套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目標定位準確、專業特色鮮明、遵守國家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嚴格自律管理,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設定
第十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第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套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四條 企業技術創新獎授予創新能力提升顯著、創新效果突出的企業。
前款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戰略定位與創新制度上有重大創新;
(二)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
(三)有獨立的研發機構和團隊;
(四)實現新產品開發及相關的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配套技術創新;
(五)技術創新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與企業合作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企業成為聯合授予對象。
第十五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六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企業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七條 科技突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獎人(組織)數分別不超過2名(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數不超過當年授獎項目總數的10%。
市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可以空缺。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獎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組織提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二)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三)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四)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學會、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項目實行按等級標準提名。
提名者應當根據市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按照規定格式,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書面提名。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正式提名前應當徵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並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相關材料並公示,提名單位還應在本行政區、本部門再次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受理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材料,並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或者通知提名者補充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得提名市科學技術獎。
(一)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的;
(三)同一完成人或者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不宜公開的;
(五)已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科學技術獎提名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獨立評審表決機制。
評審委員會應當嚴格遵照評價標準條件,定標定額進行評審。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實行定標評審,一、二等獎評審落選項目不再降格參評低等級獎勵。
第二十四條 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交監督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市科學技術獎的受理、評審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受理、評審等公示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方式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異議處理工作規則和程式調查處理,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召開年度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對獲獎者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企業技術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國際科技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在市財政專項經費中列支。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對市科學技術獎各獎勵類別的授獎數量以及獎金總額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
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
不得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各類行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的專家、學者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監督紀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監督的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的宣傳誤導公眾的,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對象的,或者利用市科學技術獎相關信息進行各類行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同時廢止。
解讀
科技獎勵制度是我國科技政策的重要內容,是黨和政府“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方針的具體體現。隨著科技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2001年市政府頒布施行的《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不適應獎勵工作需要,獎勵數量、獎勵等級、獎勵範圍、獎勵標準、評審辦法等明顯滯後。國務院、科學技術部分別於2003年、2008年修訂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6號)和《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同時,市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09年1月、9月頒布實施了《
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
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為此,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修訂原《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辦法》將對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獎勵政策,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發揮重要作用。現將《辦法》的主要內容予以解讀。
二是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是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是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是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用於決策和管理實踐成效顯著的;
六是科普作品對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具有明顯成效的。
國際科技合作獎授予對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一是同本市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二是向本市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三是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的推薦條件和推薦材料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其它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人等科學技術專家以上四個方面的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推薦單位和個人在推薦市科技獎候選人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推薦的科技成果存在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的;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技進步獎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申報市科技獎。
七、科普作品的具體含義和科普作品的獎勵範圍
科普作品是指以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宣傳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以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為目的的公開出版、發行的科學普及出版物。
科普作品的獎勵範圍包括以下兩類:一是科普原創作品。指作品所表達的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在國內外還沒有其他科普作品將其作為主要表達對象進行創作;或者國內外雖有科普作品對其進行了創作,但採用了與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創作手法、表現形式進行創造性創作的科普作品。二是科普編著作品。指對其他科普圖書、電子出版物等科普載體中的相關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進行創造性的編著,形成獨立體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國民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科幻類作品;科普翻譯類作品等以上各項暫不列入重慶市科技進步獎科普作品項目的獎勵範圍。
八、社會力量設獎
《辦法》第七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九、市科技獎評審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學科(專業)評審組,按照市科技獎評審規則對候選人予以評審;市科技獎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對通過初評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人選,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對異議分別作出處理:(一)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二)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三)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報告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