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促進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的活動。
第四條 促進科技創新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產學研聯動,全社會參與,實施科教興渝支撐戰略。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發展情況。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技創新促進工作,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活動。
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促進科技創新。
第七條 促進科技創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弘揚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
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建立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增強核心競爭力。
鼓勵企業開展民眾性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條 鼓勵科研機構面向市場,開展產業技術攻關,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重點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機構、市外科研機構和國(境)外科研機構參與本市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創新體系,開展科學研究,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高等學校可以聯合企業、科研機構開展技術開發與推廣套用活動。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軍民科技創新管理協調機制,鼓勵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技術交流和轉移。
第十三條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和農業新品種選育及配套技術、新技術開發研究,促進農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
第十四條 引導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採取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共建經濟實體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加強產學研合作。
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相互開放實驗室和科研設施,支持、鼓勵企業為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實習培訓基地。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基地,聯合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六條 建立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度,鼓勵引進技術並消化吸收再創新。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在本地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農業科技園等各類園區發展,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增強園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聚能力。
本市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農業科技園及其他各類園區應當採取各項措施,扶持園區內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研究開發平台發展規劃,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獨立建立或者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農村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野外觀測台(站)、實驗站、研究基地、分中心、試驗基地。
第二十條 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支持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和服務網路。
支持產業園區和區縣(自治縣)建立區域性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形成專業化、網路化技術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 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台資源開放共享機制,促進科技資源的整合利用。
市財政、科技等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規劃,開展對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聯合評議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
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科技創新融資擔保機構,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預期良好的科技項目或者初創科技企業,支持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創新信用制度,信用記錄作為科技創新活動評價依據。
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技創新人才作用。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規劃、計畫,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開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加強科研型、套用型、技能型等各類科技創新人才培養,鼓勵、支持全市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強化素質教育,加強開發青少年的創造性思維,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創造活動。
鼓勵、支持離退休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進人才政策,吸引科技創新型人才到本地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工作。轉讓職務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主要用於改善科研條件和獎勵科學技術人員。
高等學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以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採用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可以將科技成果形成股權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承擔政府科研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創辦企業自行轉化或者以技術入股在本市進行產業化轉化,並最高可以享有該科技成果在企業中股權的百分之七十。
企業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對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人員承擔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套用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
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經專家評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原始記錄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結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可以按相關程式給予項目結題。
科技創新保障
第三十條 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等重大政策制定,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縣(自治縣)財政科學技術經費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
第三十二條 整合市級各類財政性專項科技資金,分項管理,統籌使用,提高科學技術經費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持以下科技創新活動:
(一)科技、經濟和社會等發展戰略、規劃、路徑與政策制度研究;
(二)自然科學領域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三)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裝備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四)創新型企業建設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及科技創新試點示範;
(五)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的基本科研業務費、基礎能力建設和機構運行經費;
(六)科技交流與合作;
(七)科技創新獎勵;
(八)資助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技術標準制定;
(九)科技創新貸款貼息和科技保險的保費補貼;
(十)配套資助國家科技計畫項目;
(十一)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實行專家評審、招標投標、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制度。
與產業發展相關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應當由企業組織實施或者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實施。
對本市企業已經研究開發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項目,可以採取後補助方式予以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立項資助。
第三十五條 科技重點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公共投資計畫。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建設用房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免繳。科研機構科研用房建設工程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免繳,科研機構基本建設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實行減半徵收;科研機構改制並遷建的,其原使用國有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
第三十六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資設立科學技術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活動。對科學技術基金捐贈,按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本市企業通過商品進口國家或者地區要求的認證,在境外進行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備案等活動予以政策扶持。
第三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從認定次年起,由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連續三年按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給予獎勵,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列入國家級、市級新產品項目計畫的新產品,經鑑定投產後,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縣(自治縣)財政按國家級新產品三年、市級新產品兩年新增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給予獎勵,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服務或者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政府採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採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發展考核制度,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科技發展工作進行考核。
科技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及其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等獎勵項目對發展科學技術事業、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予以獎勵。
對取得國家或者市級新產品認定、發明專利授權,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稱號的企業予以獎勵。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鼓勵科技創新的獎項。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公開評估結果。開展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科學技術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監督。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草案對於我市規範科技創新促進行為,完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機制,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促進科技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支撐。黨的十七大已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和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直轄以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重要成就,已經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在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市改革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賦予了我市新的使命。我市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和民族地區於一體,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任務繁重,統籌城鄉發展任重道遠。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實現黨中央對我市發展作出的“314”總體部署,必須要把科技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因此,制定本條例,對於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解決經濟發展質量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加快長江上游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建設、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今年初,國務院出台《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把“實施科教興渝支撐戰略”作為戰略任務之一,提出要推進重慶統籌城鄉科技改革與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加快建設長江上游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制定本條例,可把促進科技創新變成各級各部門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自覺行動,加快“一中心、一基地”建設,推動城鄉統籌發展。
三是健全科技創新機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需要。直轄以來,我市科技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但仍有許多問題亟待立法加以解決,主要是:巨觀協調機制不健全,尚未形成推動科技創新的整體合力;財政性科技投入不足,多元化投入機制不完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滯後,科研基礎條件仍然薄弱;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尚未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等等。有必要通過立法,健全管理機制,整合各類創新資源,從體制、機制上促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市科委從2006年開始,為草案起草開展了一系列調研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也多次將該條例列為立法調研項目。去年7月,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組成起草組,啟動了草案起草工作。
堅持開門立法,起草組先後赴區縣、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調研,廣泛聽取了基層意見和建議;赴上海等地學習考察,汲取了各地促進科技創新的經驗和做法;多次召開部門論證會,認真聽取了相關部門、單位意見;深入徵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以及法律、科技界專家意見。同時,以書面和網路形式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
起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陳光國主任、陳雅棠副主任、市政府童小平副市長等市領導高度重視,就立法的一些重要問題專題研究,並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對上述各方面意見,起草組充分討論並予以吸納。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共分總則、科技創新活動、科技創新平台、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新保障和附則6章、45條。按科技創新要素表述,內容相對集中。
(一)關於立法指導思想
草案以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促進科技創新行為為著力點,把我市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草案不再贅述;規定比較原則、草案能夠細化的儘量細化,突出可操作性。我市其他科技類地方性法規中未作規定,或規定與目前形勢、政策、制度不相符合的,鑒於地方性法規修改還有一定的時間過程,將與促進科技創新相關的內容納入該草案予以規定,在貫徹實施時以本草案為準。
(二)關於科技創新活動
草案第八條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倡導社會參與創新。草案對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科技創新活動予以規定,要求引導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產學研合作,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科技工作者與境內外組織、個人聯合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同時,立足於突破城鄉二元體制,實現城鄉統籌發展,草案對農業科技創新予以規定,體現了重慶特色。
(三)關於平台建設
搭建科技創新平台,為科技創新服務,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科技創新平台既包括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資源共享等硬平台,又包括投融資、信用建設等軟平台。硬平台建設是重慶的亮點和特色,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和辦法;軟平台建設是亟待加強的工作。為此,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分別予以規定。
(四)關於人才激勵
針對我市科技人才總量不足,高層次人才尤其是科技領軍人才匱乏的現狀,草案第四章對人才環境、人才培養和引進等予以規定。同時,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承擔企業科研開發項目應作為考核評價、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草案第二十九條細化了《科技進步法》對“寬容失敗”的規定,作出了“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寬容失敗”的操作性規定。
(五)關於科技投入
近年來,我市科技投入總體上有增長,但是增長幅度不大,同時是低基數上遞增,總量明顯不足。不僅與東部沿海發達省市差距很大,而且與四川、雲南等西部省市差距明顯。與直轄市地位不相稱,更與“一中心、一基地”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對此,市科委多次與市財政局協調,市政府童小平副市長於今年3月24日、4月16日兩次予以專題研究。市財政局、市科委一致認為,全市科技工作已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科技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加快“長江上游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建設,實施全部重大科技專項,引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配套支持國家科技項目,吸引更多科技資源落戶我市等等,勢必要求提高地方財政對科技的投入強度和配套能力。按照與市財政局達成的共識,並報請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草案第三十一條對科技投入作出了三方面規定:第一,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第二,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縣(自治縣)財政科學技術經費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第三,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應占市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不含上級撥款部分)的2.5%以上。其中,市科技部門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以2008年的2.2億元為基數,2009年、2010年分別比上年遞增30%,分別達到2.86億元、3.72億元;2011年、2012年加大投入,分別達到5.2億元、6.2億元。這樣,草案對科技投入的表述方式已與原《重慶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及時修正原《重慶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
(六)關於政策支持
草案立足於調動全社會創新創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第三十五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在地方政府許可權範圍內規定了五方面政策:一是將市級部門實施的境外認證、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智慧財產權備案活動的政策扶持納入立法規定;二是鑒於我市西部大開發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樣,高新技術企業實際上並未享受政策優惠,缺乏科技創新積極性,草案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計算給予撥款補貼;三是為保持我市現有“新產品扶持政策”的延續性,將市級部門實施的“新產品扶持政策”納入了立法規定;四是把建立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納入了立法規定;五是對高新技術的生產性建設用房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免繳;科研機構基本建設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實行減半徵收;科研機構改制、遷建中,其原使用國有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
(七)關於實施辦法
鼓勵科技創新的規範內容較多,有的變化較快、調整較頻繁,寫入草案穩定性不夠。同時,草案中部分內容尚需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為此,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就本條例相關內容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求市人民政府應就科技發展考核、信用建設、科技人員考核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科技計畫項目立項、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等制度,以及財政撥款補貼、政府採購、引進人才、人才激勵、科技獎勵等各項扶持政策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規範性檔案,明確申請條件,簡化辦理流程,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09年5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制定《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很有必要,對促進科技創新、完善科技創新工作機制、加快長江上游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建設,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也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就相關問題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專題論證會,集中聽取市人大財經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國稅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人防辦、市中小企業局以及部分民營科技和中小科技企業代表的意見。同時,還在重慶市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梳理、研究,並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09年7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科技創新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充分發揮條例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體現政府對科技企業的重視和扶持,應使科技企業享受持續性優惠,建議刪去草案第三十八條中“連續三年”的規定。有的部門則認為,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刪去“連續三年”的規定成為對企業的持續性優惠,將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中小科技和民營科技企業代表也表示,現有政策能充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需要,關鍵在於把政策落到實處。法制委員會認為,高新技術企業有嚴格的認定標準和程式以及複審年限限制,科技項目和產品也有明顯的生命周期。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初期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有利於減輕企業承擔的科技創新風險,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更好發展,但其成長壯大後,應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持續性優惠也不利於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因此,二次審議稿對“連續三年”的優惠時限規定予以保留。
徵求意見時,有的部門提出第三十八條中“撥款補貼”的表述不妥,屬於變相“先征後返”,是國務院明令禁止的,有與WTO反補貼規則相違背之嫌,建議將“撥款補貼”修改為“獎勵”,並增加“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內容,明確專款專用。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
根據部分民營科技企業代表的意見,為了激勵企業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動,將草案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企業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對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高新技術的生產性建設用房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免繳”。有意見提出,該款“高新技術的生產性建設用房”的內涵不清楚,建議將“高新技術”修改為“高新技術企業”,因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式和標準明晰,且易於操作。為鼓勵科研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其創新和發展能力,建議增加“科研機構科研用房建設工程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實行免繳”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上述意見。
二、關於寬容失敗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寬容失敗的涵蓋面應更寬泛一些,不應局限於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結合重慶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於寬容失敗的原則規定,對財政性科學技術項目作了細化的規定,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對於非財政性科學技術項目如何評估處理,應由相關各方在遵循寬容失敗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按協定自行約定,地方性法規不宜對其作硬性規定。同時,有意見提出,作為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科研項目,不能僅憑專家評議就給予結題,還需要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批准,因此,在“經專家評議”後增加“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的內容。法制委會員採納了這一意見。
三、關於科技投入
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對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作出了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增加財政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十分必要,這對促進我市科技創新有重要意義。但在是否規定財政科技投入比例上,有部門認為,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主要是指市財政對市科委的投入部分,現市政府已專題研究並確定市財政對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投入在2009、2010、2011、2012年分別達到2.86億元、3.72億元、5.2億元和6.2億元,因此不宜在條例中再規定投入比例。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款“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縣(自治縣)財政科學技術經費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市政府對科技創新的重視和支持,有助於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力度,有著積極的政策導向作用。同時,市政府已就本屆政府任期內逐年增大市財政對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投入作了決策。故刪去該款“市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應占市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不含上級撥款部分)的2.5%以上”。
四、關於科技經費監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對草案第四十二條的經費監管進行細化,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績效評估結果應當公開。為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公開評估結果”和“開展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的原則規定。科技經費評估、監管、檢查的具體辦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規定。
五、其他具體修改意見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一條第二款“設定專職創新崗位”的規定在學校中難以實施,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
2.草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機構參與本市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市外或者境外科研機構”,以擴大受支持科研機構的範圍,加強國內國際科技合作交流。
3.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發行企業(公司)債券”。法制委員會認為,企業的融資手段和方式多樣,因此,將該款修改為“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或者國際資本市場融資”。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條的法律保障規定過於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個別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經修改後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提請表決。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