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1998年12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協會條例,修訂的條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第94號
【發布日期】1998-12-26
【生效日期】199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九十四號)
《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條例》1998年12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協會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施科教興渝戰略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人民團體,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科協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國家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促進科教興渝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科協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科協的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
科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科協由同級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學科的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下一級科協組成。
科協是上述同級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科協實行會員制,科協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各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科協委員會。科協委員會是同級科協的領導機構。
科協委員會執行科協代表大會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科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科協工作。
第七條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組建學會,向同級科協申請,經科協資格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科協和鄉、鎮(街道)科協是科協的基層組織。
第九條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是農村基層科協的組成部分,由區、縣(市)和鄉、鎮科協進行管理。
第十條科協、學會可依法建立科技事業組織和諮詢服務組織,由同級科協、學會管理。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市)科協辦事機構實行獨立建制,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科協的職責:
(一)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促進自然科學各學科之間以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緊密結合,推動學科發展;
(二)開展境內外民間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三)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民眾性、經常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開展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和技術培訓,推廣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普及教育活動;
(四)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和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工作。開展軟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成果轉化、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六)推動學會與企業的協作,發揮學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科協的作用,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七)接受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委託,承擔或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自然災害損失鑑定和科技諮詢行業管理等事務;
(八)開展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促進知識經濟型人才的成長與提高;
(九)舉辦符合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刊物;
(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科協應為其提供支持和幫助,並有權向行為發生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第十三條科協經費來源:
(一)同級人民政府撥給的經費;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的事業單位上交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科協的行政、事業、基建和學術交流、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科協科普經費的財政預算,應按轄區內總人口年人均0.10元以上安排,並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增加。
科協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管好用好,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監督。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表彰和獎勵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六條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應為學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其科協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科協基層組織和各級學會在編(崗)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應當享受與所在單位同職級工作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納入市政規劃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其建設和發展。科協應加強對科普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普及科學技術的作用。

修訂的條例

(1998年12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實施科教興渝戰略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人民團體,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國家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促進科教興渝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科協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科協的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科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科協由同級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學科的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下一級科協組成。科協是上述同級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科協實行會員制,科協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各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科協委員會。科協委員會是同級科協的領導機構。
科協委員會執行科協代表大會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科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科協工作。
第七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組建學會,向同級科協申請,經科協資格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科協和鄉、鎮(街道)科協是科協的基層組織。
第九條 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是農村基層科協的組成部分,由區縣(自治縣)和鄉、鎮科協進行管理。
第十條 科協、學會可依法建立科技事業組織和諮詢服務組織,由同級科協、學會管理。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科協辦事機構實行獨立建制,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科協的職責:
(一)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促進自然科學各學科之間以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緊密結合,推動學科發展;
(二)開展境內外民間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三)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民眾性、經常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開展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和技術培訓,推廣農業科學技術成果;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普及教育活動;
(四)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和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工作。開展軟科學研究和決策諮詢活動,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五)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成果轉化、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六)推動學會與企業的協作,發揮學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科協的作用,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七)接受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委託,承擔或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自然災害損失鑑定和科技諮詢行業管理等事務;
(八)開展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促進知識經濟型人才的成長與提高;
(九)舉辦符合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刊物;
(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科協應為其提供支持和幫助,並有權向行為發生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第十三條 科協經費來源:
(一)同級人民政府撥給的經費;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的事業單位上交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科協的行政、事業、基建和學術交流、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科協科普經費的財政預算,應按轄區內總人口年0.1元以上安排,並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增加。
科協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管好用好,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監督。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表彰和獎勵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六條 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應為學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其科協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七條 科協基層組織和各級學會在編(崗)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應當享受與所在單位同職級工作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納入市政規劃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其建設和發展。科協應加強對科普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普及科學技術的作用。
第十九條 科協、學會的事業組織和科技諮詢服務組織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科技、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宣傳活動。對科協、學會出版學術論著、期刊圖書、科普類報紙、電子出版物和影視音像製品等應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科協、學會及其事業單位的資產、經費和其它合法收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不得隨意改變其隸屬關係。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者,或科協、學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者,由其所在單位、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科協、學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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