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於1997年6月18日由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3/9/24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重點、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五章 科普組織和場所
第六章 科普工作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推進全域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建設科技強市,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動科學技術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注重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實效性。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有利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科普工作應當反對迷信、愚昧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不得以科普為名宣傳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六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全領域行動、全地域覆蓋、全媒體傳播、全民參與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科學素質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科普工作。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九條 市和區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支持他們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重點、形式和內容
第十一條 科普工作應當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其重點是:
(一)增強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培養他們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使其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二)向工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生產技能和技術創新能力;
(三)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其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的能力;
(四)提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學決策能力和科學管理能力;
(五)提升老年人、殘疾人信息素養和健康素養,提高老年人、殘疾人適應社會發展能力。
第十二條 科普工作主要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行科普講座、專題報告、研討會和科普作品展示會;
(二)舉辦科學技術諮詢、服務、信息發布和示範活動;
(三)在中學、國小中開設科技活動課;
(四)在學校中開展科技發明、製作和自救逃生等技能訓練,撰寫科技論文,申請專利和組織科學考察等課外活動;
(五)組織開展科普興工、科普惠農、科普益民等活動;
(六)組織科學技術培訓和崗位技術培訓,舉辦技術、技能競賽;
(七)編寫、製作、出版科普讀物科普影視和網路作品;
(八)設立科普電子屏、畫廊、櫥窗等,展示科普圖文、視頻、模型或者實物;
(九)參觀科學技術場館,閱讀科普圖書、報刊,使用科普信息網路,觀看科普電影、錄像,收聽收看廣播、電視和新媒體的科普專題節目;
(十)開展科技活動周、社會科學普及周、科普日和科普競賽等活動。
第十三條 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普及科學思想,培育理性思維,介紹科學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樹立正確的科學價值觀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創新是第一動力的觀念;
(二)宣傳科學方法,介紹運用唯物辯證法和現代科技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知識;
(三)介紹當代科學技術發展動向、前景、問題和對策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當代科學技術的新思想、新理論、新方法、新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綠色低碳、科學生活、安全健康、防災減災、應急避險等知識和理念,提升辨識偽科學的能力,推動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科學生活方式;
(五)普及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的知識和套用技能,提升公民數字素養;
(六)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建立健全科普效果評價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推動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向社會開展科普宣傳,實行政策引導,將科普工作成效納入科研成果評價指標。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牽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綱要,完善科學素質建設工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全面推進科學素質建設。
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制定青少年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普及衛生健康知識,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衛生健康方面的科普工作。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科學健身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重大節能、循環經濟、低碳發展示範工程,就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套用推廣,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條 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科普工作。
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水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活垃圾管理,開展科普工作,倡導綠色發展理念。
第二十一條 應急、氣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安全生產、消防、氣象和防震減災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科普活動。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自然和人文景觀、公共文化和旅遊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和運輸裝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單位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養老服務、殯葬管理等相關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商務、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結合工業生產、重點產業發展、商品性能宣傳、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食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等方面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農業科普工作,加強農村實用人才培訓,促進農業先進技術推廣,提升農民科學素質。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科普教育,制定計畫,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將提升城鎮勞動者科學素質納入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普內容管理,組織、督促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機構和媒介開展科普宣傳。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八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組織開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九條 報紙、期刊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刊登科普文章;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節目;影視製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積極推動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應當有科普宣傳內容。
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類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出版物的出版。
第三十條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制定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科學經營、文明生活、移風易俗、反對迷信,發揮鄉鎮科普組織、學校的作用,開展科普工作。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服務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十三條 商業、服務業機構,應當結合商品銷售和服務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通過多種方式,開展醫療衛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科普宣傳。
第三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
第三十六條 科研機構、企業和學校,應當支持科技人員和教師參加科普活動。
第三十七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實驗室和企業的生產車間,能夠對外開放的,可以有組織地向青少年開放。
第三十八條 教育、科技、新聞工作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積極參與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依託黨群服務中心建設科普陣地,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十條 鼓勵開展科普志願服務。鼓勵支持科技工作者、高等學校師生等人員從事科普志願服務。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宣揚和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迷信、愚昧、反科學、偽科學等信息。
第五章 科普組織和場所
第四十二條 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中心(宮)是專業科普活動場所。
國家投資興建的科普場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在開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活動經費;
(二)接受合法的資助與捐贈;
(三)申請科普專題項目;
(四)享受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所得收入用於科普工作;
(六)獲得名譽、榮譽、獎勵和有關智慧財產權;
(七)為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有下列義務:
(一)改進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內容,提高科普工作質量;
(二)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科普場所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並優先、優惠向青少年開放;
(四)抵制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的活動;
(五)遵守本條例有關科普工作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鼓勵行業、企業建設科普體驗館。支持開發利用工業遺存,建設科技博物館、工業博物館、安全體驗場館和科普創意園等。
第六章 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六條 科技工作者、科學課程教師、科普創作人員、大眾傳媒的科技記者和編輯、科普場館的展覽設計製作人員、科普活動的策劃和經營管理人員、科普理論研究工作者等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是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七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活動;
(二)申請科普項目經費;
(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工作水平;
(四)向有關部門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或者參加科普活動,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二)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工作能力;
(三)遵守本條例規定的科普工作原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科普工作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科學傳播專業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其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和開展科普工作的其他成果,應當作為晉升科學傳播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或者其他專業技術職稱的參考條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科普經費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科普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保障科普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科普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信息化建設,提高科普效能。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下列活動:
(一)採用先進技術開展科普活動;
(二)發展科普產業;
(三)開發科普展教品;
(四)開展科普資源融媒體傳播;
(五)開展科普理論與實踐研究工作;
(六)提升科普產品和服務標準;
(七)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款、捐物,興辦或者聯辦科普設施,發展科普事業;
(八)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資助科普項目;
(九)開展國際間、地區間的科普交流活動。
第五十五條 科普單位、科普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的免除部分用於發展科普事業。
第五十六條 出版、發行科普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十七條 在街頭設立科普畫廊(櫥窗),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各項費用。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十條 市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市級以上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和指導教師予以獎勵。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毀損科普設施,擅自改變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用途,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來場所和設施的用途,交回被剋扣、截留、挪用的經費,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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