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是為切實加強我市科普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撐我市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9月26日,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 發文字號:津科規〔2022〕號
  • 成文日期:2022年9月26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市科技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科技局,天津市科普基地,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普和科學素質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科普基地建設,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科普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支撐我市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事業發展,推進全域科普向縱深發展,提高我市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是指按照本辦法有關條件、經相關程式認定、依託科普專業設施從事科普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面向社會公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場所,是我市公民參與體驗科普活動的重要平台,對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第三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會同市教委、市科協負責天津市科普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科技局負責對轄區內天津市科普基地進行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分類和條件
第四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分為場館場所類科普基地、科研教育類科普基地、企業園區類科普基地。
場館場所類科普基地,是指專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展示科技成就的科技、文化、體育類場館或場所,包括綜合科技場館、專業科技場館、公共科普場所等。
科研教育類科普基地,是指依託各類科研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團體等,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傳播與普及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如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醫院以及青少年宮、培訓中心等。
企業園區類科普基地,是指依託企業或園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設施或場所,如生產設施、科技展廳、展覽館、科技產業園、觀光體驗園等。
第五條 申報天津市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法人單位或中央駐津單位,以及以法人單位為依託的內設(下屬)機構;
(二)申報單位主體信用狀況良好;
(三)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能力、科普創作能力、展品研發能力;
(四)制定並實施年度科普工作計畫(規劃),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組織運行能力,擁有穩定的科普工作隊伍,有專門的科普講解詞及配套圖文;
(五)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具備相應的開展科普工作的資源、設施、場所等條件;
(六)積極參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動,每年牽頭組織開展不少於3場次有一定影響的科普活動;
(七)結合形勢需要和基地特點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利用新媒體、網站等平台載體持續開展科普宣傳。
第六條 申報場館場所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綜合科技場館,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綜合性科技場館。室內科普展示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年服務1萬人次以上;有專職科普人員15人以上,其中科普講解員5名以上;年開放天數達到250天以上。
專業科技場館,指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題科技場館。室內科普展示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年服務5000人次以上;有專職科普人員8人以上,其中科普講解員3名以上;年開放天數達到200天以上。
公共科普場所,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動(植)物園、主題公園、旅遊景點、人文景觀等公共場所。室內(外)科普主題展區或多媒體功能廳200平方米以上;科普參觀線路1條以上;年服務5000人次以上;有專兼職科普人員8人以上,其中科普講解員3名以上;年開放天數達到200天以上。
第七條 申報科研教育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有負責科普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機構(部門),專兼職科普人員5人以上,其中科普講解員2名以上;室內科普展示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年服務1000人次以上;年開放天數達到100天以上。
第八條 申報企業園區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有負責科普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機構(部門),專兼職科普人員5人以上,其中科普講解員1名以上;科普主題展廳或多媒體功能廳200平方米以上;科普參觀線路1條以上;年服務1000人次以上;年開放天數達到150天以上。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市科技局每年開展一次天津市科普基地的申報及認定工作。
(一)申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填寫《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申請書》,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審核。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區科技局依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各區科技局報送市科技局。
(三)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和實地勘察,並會同市教委、市科協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擬認定科普基地名單。
(四)認定。擬認定的科普基地名單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市科技局聯合市教委、市科協印發檔案予以認定。
(五)授牌。對獲得認定的單位頒發天津市科普基地牌匾,有效期3年。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基地建設和管理:
(一)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二)適時對科普場所、科普展品展項、創新實驗器材等科普設施進行更新提升;
(三)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積極參加國家、市、區重大科普活動,在科技周等大型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每年策劃開展主題科普活動不少於3場次;
(四)結合自身科普特色優勢,創作或開發科普課程課件、科普宣傳資料、科普影視作品、科普文藝作品等多樣化的科普內容產品;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拓展傳播渠道,積極利用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資源開展科普宣傳。加強科普基地之間,基地與學校、社區(村)等組織機構的合作,促進科普資源共享共用;
(六)加強科普工作隊伍建設,提升運行管理人員、科普講解員等科普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擴大科普志願者隊伍;
(七)建立健全財務、人事、檔案、科普業務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體系,逐步提高運行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天津市科普基地應配合市科技局開展年度科普統計調查等科普重點工作,在年度末對基地的運行情況和科普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並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每三年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由市科技局會同市教委、市科協組織開展,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建議整改和不合格。評估結果為優秀、合格的基地延續天津市科普基地稱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基地在科普項目中優先支持;評估結果為建議整改的基地下一年度繼續參與評估,整改後達到要求的延續天津市科普基地稱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基地不再延續天津市科普基地稱號。
第十三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發生遷址、重建或其他重大變化的,應在30日內向市科技局報告,由市科技局會同市教委、市科協核定是否繼續滿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條件,繼續滿足的須參加下一年度科普基地評估。
第十四條 天津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天津市科普基地稱號:
(一)天津市科普基地依託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稱號申請,經市科技局同意的;
(二)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三)發生重大變化後不再滿足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條件的;
(四)未按要求參與天津市科普基地評估的;
(五)場地、設備、服務等科普功能已喪失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七)從事損害公眾利益或其他違法活動的;
(八)存在其他不再適合列入天津市科普基地情形的。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遴選、推薦天津市科普基地參與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申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津科社〔2014〕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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