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旨在引導和規範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發展和支撐交通強國和科技強國建設;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於2020年7月10日制定印發,共五章十九條,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科學技術部 
  • 發布時間:2020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交通運輸部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科技發〔202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科技局,交通運輸部、科學技術部直屬單位,交通運輸部共建高校,招商局集團、中遠海運集團、中交建設集團,各交通運輸行業學(協)會: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論述,引導和規範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發展,支撐交通強國和科技強國建設,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制定了《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科學技術部
2020年7月10日

辦法全文

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為貫徹落實《“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交通運輸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推進國家特色科普基地體系建設,加強和規範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以下稱科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支撐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科技強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基地是展示交通運輸科技成果與發展實踐的重要場所、設施或單位,應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交通運輸科技知識普及、宣傳交通運輸發展和現代化交通理念及先進交通文化為主要任務,並在開展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條 科普基地享有依法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交通運輸科技場館、教育科研平台、生產設施等類別。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科技部共同負責科普基地的評審、命名、管理及評估,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門共同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基地審核、推薦工作。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以下稱部管國家局)及中央級交通運輸企業、科技部直屬單位、交通運輸部直屬單位(系統)、共建高校和行業學(協)會負責本單位(系統)科普基地的推薦工作。
第六條 依託有關專業機構設立科普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基地辦公室),負責組織科普基地申報及評審、日常運行管理等事務性工作。具體如下:
(一)參與受理科普基地申報、推薦材料審查、組織專家諮詢評審等有關工作;
(二)參與組織開展科普基地評估考核工作;
(三)組織開展科普基地建設相關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
(四)提供科普基地建設的技術諮詢和信息社會化服務;
(五)承辦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匯集、數據統計、活動宣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突出交通運輸科普特色,開展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年對外開放30天以上(科技場館等有條件的基地應常年開放),年參觀人數5000人次以上,並擁有各類支撐保障資源。
(三)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於交通運輸科學技術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所、平台及技術手段(展館類基地面積原則上應在1000㎡以上,綜合交通樞紐、場站、碼頭等交通生產服務設施及大型交通工具應通過電子螢幕、展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宣傳內容)。
(四)設有負責科普工作的職能部門,並配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人員隊伍。
(五)管理制度健全,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
(六)能夠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七)面向公眾開放,具備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標準。
(八)具備策劃、創作、開發交通運輸科普作品的能力,並具有網站、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渠道。
第八條 科普基地應充分發揮公益性科普示範作用,結合本單位職能定位和優勢條件,制定開展科普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面向公眾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或結合促進交通運輸科學發展和交通強國建設需要,開展主題性科普宣傳活動。
第九條 科普基地應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地開展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隊伍。
第三章 申報與命名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組織基地辦公室開展科普基地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科普基地的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凡符合前述條件的單位均可自願申報,申報科普基地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申報與命名程式。
(一)申報。申報單位填寫《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報送推薦渠道,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同一基地只能通過一個推薦渠道申報。
(二)推薦。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受理本轄區內的科普基地申報推薦工作;中央級交通運輸企業、交通運輸部直屬單位(系統)和共建高校、科技部直屬單位可直接申報;部管國家局和行業學(協)會可擇優推薦所屬科普教育基地或有關企事業單位申報。
(三)評審。評審程式分為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階段。申報單位通過材料評審後,方可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重點核實申報材料是否與實際相符,並形成最終評審結果及命名建議。
(四)公示。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提出實名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五)命名。公示無異議或經處理消除異議的申報單位,由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命名為科普基地,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 已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科普能力,服務交通運輸中心工作。在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中國航海日及交通運輸行業重大活動期間積極組織開展持續有效的主題性及常規科普活動。積極開發公眾喜聞樂見的科普作品,通過各類媒體渠道對外傳播。
第十四條 科普基地應加強自身制度建設,於每年11月底前向基地辦公室和推薦單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並在組織及參與重大科普活動結束後及時報送活動總結。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將支持和指導科普基地發展建設,並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科普項目、獎勵,優先提供培訓機會,擇優推薦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爭創國家科普示範基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學會,應充分利用相關政策和交通運輸重大工程建設,支持科普基地建設及運行,加強宣傳和推介,擴大科普基地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
第十六條 對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適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經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基地稱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對未認真履行職責、運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稱號,且四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未履行科普義務,或因客觀原因無法運行,主動申請撤銷的。
(二)評估不合格,並經責令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與計畫,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參加考核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譽行為的。
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宣傳偽科學、涉嫌商業欺詐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科普基地,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稱號,並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交通運輸部 科學技術部印發《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旨在推動交通運輸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協同發展,為交通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支撐。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科普工作,2002年專門制定了《科普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於科普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論述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在2016年的“科技三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沒有全民科學素質普遍提高,就難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質創新大軍,難以實現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總書記關於科普工作的重要論述,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動我國科普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普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部去年1月出台了《關於加強交通運輸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指導意見》,對交通運輸科普工作做出了總體部署,其中就將建設科普基地作為重要任務,該項工作也是科技部和我部2017年簽署的“科交協同”合作協定中明確的兩部門合作任務之一。
科普基地一般是指依託教學、科研、生產、傳媒和服務等資源載體,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發展科普基地是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是豐富國家科普資源建設的重要手段,是推動科普社會化、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和支持科普工作的有效途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科普基地依法享受門票收入、進口科教音像製品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6年,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科技部負責牽頭建設“國家科普示範基地”和“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為完善國家科普基地體系,助力以科技創新支撐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依託交通運輸重大工程、綜合交通樞紐設施、重點科研平台和科技場館等資源,開展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成為科技部和交通運輸部達成的共識。在前期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兩部門聯合制定並印發了《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二、《辦法》出台的意義
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新形勢下,兩部門聯合推動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一是落實《科普法》,支撐國家科普工作大局的需要。《科普法》第十六條規定,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所轄範圍內加強科普宣傳。發揮交通運輸點多、線長、面廣,廣泛服務於人民民眾便捷出行的行業優勢,依託重大交通工程、綜合樞紐等生產服務設施、重點科研平台和交通科技場館,開展國家級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對於挖掘交通運輸系統的科普功能,完善國家科普工作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與科普工作協調發展的需要。交通運輸科技創新領域廣泛,各類科技成果十分豐富,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通過科普基地等支撐科技成果科普化,有助於加深人民民眾對交通運輸及相關科技知識的了解,提高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的科學文化素質,講好交通故事、弘揚交通精神,提升交通運輸行業形象和職業吸引力,可為交通強國和科技強國建設奠定更為堅實的民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三是深入開展交通運輸科普工作的需要。科普基地兼具科普內容創作開發、科普人才隊伍培養、科普教育服務等功能,是建立科普網路、開展科普活動、服務人民民眾的有效平台和抓手。近年來,行業相關單位和各地方依託重大工程和重點科研平台等,在不同層面上建設了一批科普基地,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在現有基礎上,建設一批高標準的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將會進一步促進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的高質量發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五章、共十九條內容。
第一章 總則,主要規定了包括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科普基地的概念,以及基地管理的有關職責。
第二章 申報條件,規定了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發揮公益性科普示範作用、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總體要求。
第三章 申報與命名,規定了科普基地申報、評審與命名的有關程式。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提出了獲認定科普基地履行職責、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確交通運輸部和科技部對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及評估,以及對科普基地的擇優支持。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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