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30日,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和省科學技術廳制定和印發《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和省科學技術廳 
背景介紹,檔案內容,

背景介紹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引導和規範我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工作。

檔案內容

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論述,引導和規範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交通運輸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國家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省交通科普基地”),主要是指省內依託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等機構,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交通運輸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設備或場所,如博物館、紀念館、重大交通設施、培訓基地、實驗室、科研中心等。
第三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交通運輸科普場館、教育科研平台、生產設施、歷史文化等類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的申報、認定、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的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河南省區域內,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或受法人正式委託,能經常性獨立開展交通運輸類科普活動,具備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並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表彰獎勵範圍;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於開展交通運輸科普工作的固定場所,其中場館類科普基地建築面積不小於500平方米,展廳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其它類別科普基地應設有專門科普展區,展區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三)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年對外開放30天以上(場館類等有條件的基地應常年開放),年參觀人數2000人次以上,並具備各類支撐保障條件;
(四)配備有與基地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適應的科普講解和管理人員專兼職隊伍;
(五)能夠保障開展經常性交通運輸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第六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是為公眾提供交通運輸科普服務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載體,應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著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動品牌,逐步擴大科普基地的影響力;積極參加、配合國家、省、市(縣)重大科普活動,主動參與“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科普講解大賽”等各類科普活動。
第七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應能不斷提高科普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注重與所在地的社區、鄉鎮、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固定聯繫和工作制度,合作開展社會化交通運輸科普活動;注重科普活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有特色、有實效;注重科普資源的共建共享,積極吸納和使用行業與社會各方面的優秀科普資源,積極開發具有特色的交通科普展教內容。
第八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應能加強交通運輸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地開展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隊伍。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申報資格
凡符合第二章所列條件的省內交通運輸行業相關單位,科普活動特色鮮明,科普工作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帶動作用,均可自願申報“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
第十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材料與要求。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申報書》,並保證資料真實有效;
(二)申報受理和推薦。由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直屬各單位,交投集團,中豫港務、設研院、交通學院等單位推薦,填寫推薦意見後報廳科技處;
(三)評審。省交通運輸廳、省科學技術廳共同組織專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實地考察與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命名
科普基地名單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由省交通運輸廳和省科學技術廳發文通報並授予“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稱號和牌匾,有效期為5年,牌匾為專業榮譽標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得轉讓、損毀。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經批准命名的“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十三條 經批准命名的“河南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所在單位,可以對外標註並在相關場所懸掛省廳授予的牌匾,依法開展科普活動,不得以基地名義從事任何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非法謀利的活動。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在省科學技術廳的業務指導下,對省交通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高質量開展科普工作。省交通科普基地應自覺接受省廳的管理與考核,按時送報科普工作計畫、總結、活動資訊等各項資料。
第十五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應積極參與省廳主辦或承辦的各類科普活動,加強科普活動策劃、科普展教資源開發、科普信息化套用等方面的能力,不斷提升省交通科普基地的業務水平,結合本單位特色,每年開展不少於10次的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省交通科普基地採取“先建設、後認定”的工作機制,由運營單位先行自主建設和管理,符合本辦法認定標準的,可以向省廳申報,聯合建設和管理的,由其中一家運營單位作為主體牽頭申報。省交通科普基地每2年認定1次,命名有效期為5年。命名期滿、經綜合評估合格的,可繼續命名為省交通運輸科普基地。
第十七條 省廳對認定的科普基地在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培訓、活動開展等方面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建設期滿通過驗收後,一次性給予30萬元經費補助;優先向國家(部)、省級層面推薦更高級別的科普基地,經省廳推薦入選國家級(部級)科普基地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經費補助、入選河南省科普基地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省交通科普基地命名,收回牌匾:
(一)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科普活動中有偽科學、反科學及封建迷信內容的;
(四)以科普為名擾亂社會秩序、騙取財物或進行邪教活動的;
(五)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六)不能履行科普基地義務、不按時報送當年科普工作情況報告和下年度計畫、不參加評估的;
(七)不能滿足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條件,或不能履行省交通科普基地義務,經綜合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科學技術廳為省交通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支持與服務,通過媒體、網路等渠道宣傳推介特色科普資源,指導省交通科普基地加強業務建設,積極組織參與“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等重點科普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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