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科普法》,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加強科普能力建設,規範我省科普教育基地運行與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科普教育資源作用,促進全民科學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根據《全國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試行辦法》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地點:河南省
辦法全文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普法》,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加強科普能力建設,規範我省科普教育基地運行與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科普教育資源作用,促進全民科學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高,根據《全國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試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託教學、科研、生產、傳媒和服務等資源載體,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機構。主要包括:
(一)科技場館類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專門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類場館,分為綜合性科技館和專業科技場館。可包括科技館、自然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天文館、氣象館、地質館、地震館等。
(二)公共場所類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遊、休憩等公共場所,如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生態旅遊區、森林公園、海洋公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地質遺蹟、自然遺產、文化保護地、旅遊景點、人文景觀等。
(三)教育科研類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託各類教育和科研機構,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教育和科研機構中的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台(館、站)、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推廣)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實驗基地,醫院等。
(四)生產設施類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業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生產設施(或流程)、科技園區、企業科技展廳、企業展覽館等。
(五)信息傳媒類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網路、電子、印刷品等為載體,面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的機構,如縣級融媒體中心、科普網站、科教電視頻道、科普報刊等。
第三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是開展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重要陣地,是科普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享有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由河南省科協會同河南省文明辦認定命名。省科協和省文明辦是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各類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能獨立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宣傳和示範活動。
(二)具有滿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設施、器材和場所,並能定期更新、補充科普展示內容。
(三)設有專門的科普工作機構,配備有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和科技志願者。
(四)具備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重視科普信息化建設,建有科普網站或建有科普中國e站。
(六)設有專項科普經費,有滿足從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穩定投入。
第六條 各類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已獲得省相關部門、全省學會或省轄市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命名的,可優先給予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省科協會同省文明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工作。
第九條 凡符合第二章認定條件的單位均可自願申報。申報時應提交《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和申請報告等申報材料。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工作成效。同時,以附屬檔案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經費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總結、下年度科普工作計畫、以往開展各類科普活動和從事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等。
第十條 各省轄市科協會同文明辦負責本地區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受理和初審工作,省相關部門單位、各全省學會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受理和初審工作,並提出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到省科協。
第十一條 省科協會同省文明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提出擬認定名單,經省科協、省文明辦審定和社會公示後,公布認定結果,頒發“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二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限為5年。到期後需重新申報。
第四章 運行要求
第十三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適時對科普場所、科普展品展項、創新實驗器材等科普設施進行更新提升,滿足相應科普活動開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和科技志願服務活動,打造自主科普活動品牌,不斷擴大社會影響。
第十六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積極參加國家、省、市、縣重大科普活動,在全國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等大型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十七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結合自身科普特色優勢,創作或開發科普課程課件、科普研學課程、科普宣傳資料、科普影視作品、科普文藝作品等多樣化的科普內容產品。
第十八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或新媒體開展科普宣傳,拓展傳播渠道,提升自身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加強科普工作隊伍建設,提升運行管理人員、科普講解人員等科普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擴大科技志願者隊伍。
第二十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建立健全財務、人事、檔案、科普業務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主動向推薦單位和省科協報送科普工作年度計畫和總結,並定期提交開展科普活動信息和照片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託單位變更、基地更名、因場地搬遷或設施更新改造影響正常開放等重大事項,應向推薦部門報告,並報省科協備案。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科協、省文明辦是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巨觀指導部門。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薦單位承擔對基地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省科協、省文明辦對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實行年度考評制度。主要考評內容包括科普活動開展、科普工作效果等。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科協、省文明辦及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薦單位應積極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改善工作條件、開展科普教育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並通過媒體宣傳擴大基地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六條 省科協、省文明辦定期組織相關專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對基地的建設發展提出高質量、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定期組織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研討、培訓、交流等活動,不斷提升基地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省科協、省文明辦支持鼓勵科普教育基地通過組建行業聯盟、區域聯盟等形式整合資源、最佳化布局,開展聯合行動,形成品牌效應。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協、省文明辦可撤銷其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稱號。
(一)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二)宣傳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學、偽科學活動;
(三)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行為;
(四)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考核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不能達到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認定標準或不能履行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協、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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