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和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示範學校認定管理,促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青海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應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國科協、中國地震局聯合印發的《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意見》,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科技廳、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聯合印發的《青海省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參照《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制訂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地震局、教育局、科學技術協會:
為規範我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和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示範學校認定管理,促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青海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應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國科協、中國地震局聯合印發的《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意見》,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科技廳、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聯合印發的《青海省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參照《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制訂《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示範學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地震局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
2021年12月8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促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青海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應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國科協、中國地震局聯合印發的《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意見》,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科技廳、青海省科學技術協會聯合印發的《青海省加強新時代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檔案,參照《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認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教育基地是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增強公眾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民應對地震災害技能的場所,應當堅持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
第四條 科普教育基地分為四類:
場館類:具有防震減災科普內容的綜合性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以及獨立設定的防震減災科普場館;
地質公園和地震遺址遺蹟類:與地震相關的地質公園;具有抗震研究價值的,包括完好、震損或震毀的典型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遺址;具有地震科學研究價值的重要地震地質、地形、地貌變動的遺蹟;
培訓和演練場所類:具有防震減災展教功能的各種培訓中心和演練場所;
其他類:開放式的地震台站和實驗室;具有防震減災科普設施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相關單位;與地震相關的歷史標誌性場所、建築等。
第五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當按照有效管理、有序開放、正確引導的原則,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具有科學性、趣味性、體驗性的科普教育活動。
第六條 鼓勵科普教育基地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產品的研發與創作。
鼓勵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積極參與科普教育基地建設。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建設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地震局負責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開展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認定、中期評估、覆核等工作;
(三)向市(州)地震局反饋科普教育基地評審、中期評估、覆核等工作結果,處理有關異議;
(四)指導市(州)地震局開展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州)、縣(區、行委)地震部門或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申報、運行維護的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和延續稱號申請;
(二)負責科普教育基地申報、中期評估、延續稱號的實地檢查;
(三)督促中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進行整改和實地驗收;
(四)組織指導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活動。
第九條 省地震局歸口管理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工作,負責組織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評審、中期評估等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受理科普教育基地申報,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實地抽查等工作;
(二)組織開展科普教育基地的業務交流、培訓等活動;
(三)開展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相關研究,提供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的技術諮詢和科普資源支持;
(四)承辦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信息匯集、數據統計、活動宣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由其所屬機構負責。
第三章 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科普教育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授權開展科普活動的機構。
(二)具有一定規模、用於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的固定場所,各類科普教育基地展區面積原則上最小應達到以下標準:場館類300平方米,地質公園和地震遺址遺蹟類、培訓和演練場所類150平方米;其他類100平方米。
(三)具備展板、實物、模型、多媒體等多種展項,應注重科學性、趣味性、互動性和參與性,並定期更新或替換。其中,場館類科普教育基地的展項不少於8項,互動、體驗展項不少於4項;地質公園和地震遺址遺蹟類科普教育基地應在嚴格保護地質地貌和遺址遺蹟的前提下,科學、準確地反映地質運動以及地震活動或破壞的典型特徵,保護範圍具有一定規模並附有一定的輔助展示手段;培訓和演練場所類科普教育基地展項不少於3項;其他類科普教育基地應在歷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並擁有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的條件。
(四)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體情況、防震減災科普內容、科普活動信息等的網站、網頁或新媒體賬號,並適時更新。
(五)有專(兼)職的講解員。其中,場館類、地質公園和地震遺址遺蹟類、培訓和演練類科普教育基地的需有專職講解員。其他類科普教育基地至少有兼職講解員。
講解員受過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培訓,具備科學規範講解地震知識的能力。
(六)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其中,綜合性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18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獨立設定的防震減災科普場館、地質公園和地震遺址遺蹟類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10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培訓和演練類、其他類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應在4.14玉樹地震紀念日、全國防災減災日等重點時段開放,年接待能力2000人次以上。
(七)有穩定的經費用於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活動。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九)安全與應急疏散標誌和設施齊全,並符合國家相關環保、安全標準。
(十)有日接待台帳,記錄講解員、志願者等上崗情況和接待參觀狀況以及專題科普活動等信息。
(十一)在場所顯著位置布設專門提示設施,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接待辦法、聯繫方式等信息。
(十二)在每年的玉樹地震紀念日、全國防災減災日、唐山大地震紀念日、國際減災日、科技活動周、科普日等重點時段,開展防震減災專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申報科普教育基地,須提交《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和表中所列附屬檔案資料(附屬檔案1)。
第十三條 申報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本地區的市(州)級地震部門或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地震局所屬科普教育基地,直接報省地震局。
(二)市(州)級地震部門或工作機構對申報單位申報資格、材料填寫是否符合要求、附屬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等進行審核,並開展實地檢查,審核同意後將申報材料報送省地震局。
第十四條 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四章 認定
第十五條 省地震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相關領域人員成立專家組,對申報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和實地評估。
第十六條 形式審查包括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等,對於申報表、附屬檔案材料、簽章不齊全,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一)(二)條件的,形式審查不合格。
第十七條 材料評審採用定量評分的方法,按照《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評分細則》(附屬檔案2)逐項打分,對通過認定的基地授予“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並頒發牌匾,稱號有效期6年,並通過省地震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省地震局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時組織開展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每年11月30日前向本地區市(州)地震局報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動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計畫,市(州)地震局匯總以後報省地震局備案。省地震局所屬科普教育基地,直接報省地震局。
第二十條 省地震局於科普教育基地獲得稱號的第3年組織專家開展中期評估和抽查。評估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稱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限期6個月,整改後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稱號。
第二十一條 科普教育基地可於獲得稱號的第6年9月30日前自願向本地區的市(州)地震局提交《延續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稱號申報表》(附屬檔案3),由市(州)地震局審核同意後報省地震局。
第二十二條 省地震局組織專家組,按照《延續青海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稱號評分細則》(附屬檔案4),對申請延續稱號的科普教育基地進行覆核。覆核通過的,延續科普教育基地稱號,有效期6年。
第二十三條 對運行維護不良的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稱號自動取消,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不能履行防震減災科普義務,或因客觀原因無法運行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計畫和總結,不參加中期考核,有效期滿不提交延續稱號申請的;
(四)中期評估不合格,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五)覆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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