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是浙江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
  • 所在地區:浙江省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浙震發〔2007〕36號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我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申報和認定工作,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5〕21號)和《浙江省防震減災“十一五”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是面向公眾開展地震科普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以普及防震減災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堅持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貫徹主動、慎重、科學、有效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方針,為建設“平安浙江”服務。
第三條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分為社會基地和學校基地兩類,其名稱統一稱為“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社會基地是由各級地震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宣傳對象為社會公眾;學校基地主要是由中、國小校建立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宣傳對象為在校師生。
第四條 省地震局負責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組織認定,各市地震局負責本轄區相應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第五條 社會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條件
(一)組建單位領導重視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工作,有維持工作正常運轉的科普教育經費投入,有專人負責基地的日常工作,能面向公眾開展防震減災宣傳。
(二)有固定的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場所和設施,其室內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有書籍、展板、圖片、模型和多媒體等宣傳材料與設備,展板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並能適時更換展板內容。
(三)有具備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專(兼)職輔導和管理人員,有專(兼)職講解員。
(四)能充分利用防震減災宣傳工作的有利契機,開展形式多樣的防震減災宣傳活動,每年不少於二次。
(五)具有一定的宣傳輻射面,並定期組織人員參觀。每年接受宣傳教育的對象不少於2000人次。
第六條 學校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條件
(一)學校領導重視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宣傳教育組織體系健全。
(二)結合學校的教學特點,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學生必需掌握的內容,納入學校的教學計畫,備有防震減災知識教材。
(三)有相對固定的教師負責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工作,有防震減災知識課外興趣小組或第二課堂,並堅持開展活動。
(四)學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演練活動,設定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櫥窗、專欄、板報或畫廊等,並定期更換內容。
(五)有固定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場所,其室內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並配置相應的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書籍、展板、圖片、模型和多媒體等宣傳材料與設施。
第七條 申報程式
(一)符合上述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認定條件的單位,可申報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單位須如實填寫《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申報表》,經所在市地震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地震局。申報單位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應同時附近一年來開展防震減災活動的照片,櫥窗、展板小樣等相關印證材料。
(二)省地震局對申報單位組織考核合格後,認定並授牌。
(三)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年終應將基地運行情況報省地震局備案。省地震局將定期對基地運行情況進行抽檢,對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基地,將取消其稱號。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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