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是吉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 地區:吉林省
(吉震發[2013]1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傳播防震減災理念、弘揚防震減災文化為宗旨,堅持經常性對社會開放的原則。
第三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選擇具有示範作用和能夠發揮較大影響的場所創建,如科普館、博物館及科研機構的重點實驗室、地震觀測台站、地震監測中心等單位或機構。
第四條 省地震局負責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地震局負責轄區內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指導和管理,負責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材料的初步審核、申報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展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配有多媒體演示、觸控螢幕等設備和掛圖、展板、科普宣傳手冊等宣傳材料。
第六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內容:
(一)防震減災法律法規;
(二)國家防震減災政策;
(三)防震減災事業成果;
(四)地震科普知識;
(五)地震避險逃生及自救互救知識;
(六)地震儀器的展示、演示等。
第七條 有專(兼)職講解員,有負責接待和輔導的且具備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1-2人。
第八條 有穩定的能夠維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正常運轉的經費投入。
第三章 申報材料與認定的程式
第九條 申請認定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近兩年的科普工作總結;
(二)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申請單位或機構的法人資格材料;
(四)其它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市(州)地震局提交申報材料;
(二)市(州)地震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後報省地震局;
(三)省地震局組織認定。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由省地震局授予“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對其中符合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標準的,將推薦參加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評選。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能及時更新防震減災科普內容。
第十三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要在每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頒布日、“5.12防災減災日”、吉林省防震減災宣傳周、“7.28唐山地震紀念日”、“科技活動周”、“國際減災日”期間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與當地學校建立聯繫,合作開展相應的校外科普活動,不定期組織學生參觀學習。
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要廣泛利用社會力量,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參與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要公布開放時間和活動內容,主動吸引公眾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有年度工作總結,並報省地震局備案。
第十八條 省地震局對已授予“吉林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單位進行抽查,對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州)地震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市(州)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市縣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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